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紀檢信訪工作制度

紀檢信訪工作制度

紀檢信訪工作制度有哪些規定?以下是小編收集的關於《紀檢信訪工作制度》的文章,歡迎借鑑參考!

紀檢信訪工作制度如下:

一、信訪登記制度

1、收到來信,先檢查有無誤收,然後拆封登記。拆封時,要注意保持信封、信紙、郵票、郵戳的完整,以備考查;對隨信夾寄的錢幣、票證、照片等物品,應認真清點,隨信一併登記並妥善保管和處理;信件拆封後,按信紙在上,信封在下的順序在左上角裝訂(對上級或有關方面轉來的信訪件,其轉辦單、函或另套有的信封,一併裝訂在信紙後面);對急信、要信,務必立即報告領導並及時處理。

2、要按照人民來信(訪)登記簿的各項內容逐項登記,登記要用鋼筆書寫,做到準確無誤;上級下轉、交辦或領導批示也應在備註欄內註明:信訪辦結後,應將事實情況,處理結果,辦結時間等在〈信訪(案件)辦結報告表〉有關欄內登記。

3、對本級管轄物件的重複信訪件,登記存放,儲存三年後經領導批准銷燬。

二、領導閱批來信和接待來訪制度

1、凡屬本級紀委、監察處管轄的黨員、幹部的信訪件(重複信件除外)及反映黨組織管轄的黨員幹部的重大問題信訪件,均應填寫〈來信(訪)呈閱單〉,呈送分管領導閱批。

2、對領導閱批信訪件所作的指示,承辦單位應及時落實,信訪辦結後,向領導報告。

3、對來信來訪人提出的問題,在未經調查,弄清事實之前,不輕易表態,也不隨意許願或批評指責。

4、對來訪者要熱情接待,耐心傾聽他們的意見和要求,認真分析、調查核實,進行必要的答覆、疏導,對明顯不合理的要求,切記簡單粗暴;對群眾的意見、呼聲、要求和建議,及時向黨委、行政領導及有關部門反映。

三、辦結、稽核、上報制度

1、要及時辦結。對所辦理信訪件或信訪案件,要按照信訪工作目標管理規劃的要求,認真、及時地抓好辦結工作。在結案時,必須辦理〈信訪(案件)辦結報告表〉,經集體研究或領導批示並在報告中蓋章或簽字後方可結案。

2、要認真稽核。信訪案件的報結材料,必須按照“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定性準確、處理恰當、程式合法”和“必備材料齊全”的要求,搞好稽核工作。稽核必須經集體討論或領導簽字批准,才能結案或向上級報告。

3、要抓好上報。

(1)向上報結的主要範圍:一是上級紀檢監察組織發函交代要求查辦結案的;二是經上級紀委、監察部門下轉的舉報;三是上級或本級黨政或上級紀檢監察機關領導批示要求調查處理並要求反饋結果的;四是上級紀檢、監察和信訪機關下轉信訪時要求查報迴音的;五是越級到省以上紀檢監察機關的上訪反饋後要求瞭解報情況的。

(2)向上報結的必備條件:凡上級發函要求查報結果的,報結時應當材料齊全。其中:①、報告檢舉控告案件處理結果的必備材料是:調查報告和處理結論;檢舉控告人和被檢舉控告人對調查處理的意見。如果他們提出不同意見時,應附有承辦單位對他們不同意見的說明;如果被檢舉控告人有錯誤,組織上令其檢討或給予組織處理的,應附有本人檢討和處理決定;涉及經濟清退的,要附有收繳錢物的清單、票據影印件等;呈報機關(組織)審查的意見。②、報告申訴案件處理結果的`必備材料是:原處理決定,複議結論或複查報告及結論;申訴人對複議、複查結論的意見。如果申訴人提出不同意見時,應附有承辦單位對其不同意見的說明;呈報機關(組織)審查的意見。

( 3 )向上報結的有關要求:一是要嚴格報結質量,保證上報後不打“回票”;二是要按時上報,原則上對上級交辦要結果的信訪,其查報時間不超過一個月;三是向上報結的調查報告和處理結論(申訴案件為複查或複議報告、結論),要以檔案形式上報。

四、解答、回覆、回訪制度

1、對來信來訪中要求給予解答的問題,要按政策規定給予準確解答;對政策暫不明確的問題,待上級或有關方面有了明確規定再解答;對不屬於紀檢監察範圍的問題,可請信訪者到有關職能部門詢問,由這些部門去解答。

2、對署名的舉報和申訴信訪,在其信訪辦結後,應將結果告知本人,聽其意見,並針對性地做好工作。對匿名舉報,在辦結後,可有選擇地透過適當形式或在一定範圍內公開查處結果,對屬於紀檢監察受理範圍的批評、建議信訪,辦理後要視情況給予回覆。

3、對疑難信訪、信訪老戶,在其信訪問題已經得到適當處理後,仍然不服或要求過高的,應及時派人上門回訪,做好疏導工作,使之息資訊訪。

五、立卷歸檔制度

1、對上級下發、下轉和本級制定、接收的有關檔案、資料、信訪件、調查材料及原始登記本要分別裝訂、立卷歸檔,以便保管和工作參閱。

2、信訪案卷的裝訂,必須材料齊全、排列有序、整齊劃一。

3、信訪案卷的儲存時間要按規定執行,嚴禁擅自轉移或隨便銷燬。

六、信訪工作保密制度

1、接受當面檢舉、控告時應單獨進行,無關人員不得在場。

2、檢舉、控告信函的收發、拆閱、登記,當面或電話檢舉、控告的接訪、接聽、記錄、錄音等工作,應建立健全責任制,嚴防洩密或遺失檢舉、控告材料。

3、對檢舉控告人的姓名、工作單位、家庭住址等有關情況及檢舉、控告的內容必須嚴格保密,嚴禁將檢舉、控告人的有關情況及檢舉、控告的內容透露給被檢舉、控告單位和被檢舉、控告人以及其他單位和人員。

4、檢舉、控告材料列入密件管理,不得私自摘抄、影印、扣押、銷燬。

5、檢舉、控告材料,除查處案件工作需要外,不得向有關人員出示;因查處案件工作需要出示的,必須經主管領導批准,並隱去可能暴露檢舉、控告人身份的內容。

6、核實情況必須在不暴露檢舉、控告人的情況下進行。

7、未經檢舉、控告人同意,不得公開檢舉、控告人的姓名、工作單位及其他有關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