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法律意見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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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律意見書
致:重慶市永川區全發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暨王可全總經理
重慶盈月居房地產開發公司暨王浩總經理
我們接受貴公司的法律諮詢,對貴公司與吳平富、吳平玉(以下稱吳氏兄妹))的借款合同糾紛事宜進行了深入細緻的審查和分析,現依據我國有關法律、法規及貴公司透過傳真或電話所提供的相關檔案、證據、材料和說明,特向貴公司出具本法律意見書,以供貴公司在進行決策、協商、談判或訴訟時參考之用。
一、出具本法律意見書的法律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及其相關司法解釋;
2、《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及其相關司法解釋;
3、《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及其相關司法解釋;
4、《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及其相關司法解釋;
5、《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及其相關司法解釋;
6、《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以下簡稱《證據規定》);
7、其他相關法律和司法解釋。
二、出具本法律意見書的事實依據。
1、《民事起訴狀》(原告吳氏兄妹訴王浩及貴公司)(共2頁);
2、《證據清單》及《借條》6張(共7頁);
3、永川區法院《應訴通知書》和《舉證通知書》【(2008)永民初字第2021號】(共3頁)
4、重慶市永川區人民法院《傳票》【(2008)永民初字第2021號】(共2頁);
5、重慶市永川區人民法院《民事裁定書》【(2008)永民訴前保字第27號】(共2頁);
6、重慶市永川區法院《協助執行通知書》【(2008)永民訴前保字第27—2號】(共1頁);
7、王浩和永川區全發房地產開發公司(以下稱永川全發))《土地轉讓協議書》(共3頁);
8、貴公司相關知情人員提供的本案事實電話口頭情況說明;
9、貴公司提供的其他相關檔案和資料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