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寧夏高溫津貼標準
近日,寧夏人社廳、安監局、衛計委、總工會、國稅局、地稅局聯合印發《關於調整全區高溫津貼標準和發放範圍的通知》,對在崗職工高溫津貼發放標準和範圍進行了調整。新的高溫津貼發放標準從2014年起執行。
《通知》明確,將存在高溫作業及在高溫天氣期間安排職工工作的全區企業、事業單位和個體經濟組織等用人單位,納入高溫津貼享受範圍。高溫津貼發放條件和標準為: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在35℃以上高溫天氣從事室外作業,以及不能採取有效措施將工作場所溫度降至33℃以下的,應向勞動者發放高溫津貼。高溫、露天作業人員每人每天12元,其他作業人員每人每天8元,按在崗職工實際出勤天數計發,在每年6月、7月、8月、9月發放。
據瞭解,寧夏上次調整高溫津貼範圍和標準是在2010年,這次調整與上次最大的區別有三個方面:一是提高了標準,高溫、露天作業人員和其他作業人員分別由每人每天7元和5元提高到12元和8元;二是延長了發放時間,由7月至9月發放3個月,調整至6月至9月發放4個月時間;三是擴大了發放範圍,由僅限於企業發放,擴大至企業和事業單位人員。
《通知》規定,事業單位發放高溫津貼需到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備案後執行,經費按現行工資發放渠道解決;企業發放高溫津貼納入工資總額,在職工福利費中列支,不作為最低工資標準的組成部分。
2016寧夏高溫津貼標準
2016寧夏省高溫補貼發放時間:每年6月、7月、8月、9月。2016寧夏省高溫補貼發放標準:高溫、露天作業人員每人每天12元,其他作業人員每人每天8元。
省人社廳專門提醒,廣大用人單位需按照《關於用人單位實行高溫津貼有關問題的通知》的規定,及時採取防暑降溫、發放高溫補貼等措施,做好夏季高溫勞動保護,保障職工在高溫條件下勞動生產過程中的身體健康和安全。
1、高溫補貼發放時間為每年的6到9月份,共4個月。
2、高溫補貼發放標準為高溫、露天作業人員每人每天12元,其他作業人員每人每天8元。
3、高溫補貼發放物件
判斷是否屬高溫補貼發放物件有兩個標準,符合其一即算。分別是:從事露天崗位工作;用人單位不能採取有效措施將作業場所溫度降低到33℃以下的(不含33℃)。
4、高溫補貼不能計入最低工資
高溫補貼是要納入工資總額的,但不能計入最低工資,用人單位不能因高溫停止工作、縮短工作時間扣除或降低勞動者工資。
5、降溫飲料等防暑物資不能算高溫補貼
用人單位應當為高溫作業、高溫天氣作業的勞動者供給足夠的、符合衛生標準的防暑降溫飲料及必需的藥品。但企業不能以發放飲料、綠豆等防暑降溫飲料充當高溫補貼。高溫補貼應以現金的形式發放。不得以發放錢物替代提供防暑降溫飲料。
6、不發高溫補貼,員工可以投訴
員工在高溫下作業卻沒收到高溫補貼,可透過企業所在的村級勞動爭議調解辦公室爭取合法權益,或撥打12333投訴。有用人單位拒不發放高溫補貼的,勞動者可向用工所在地縣級以上人力資源社會保障主管部門投訴。
7、企業不得安排懷孕女職工和未成年員工,在35℃以上的高溫天氣期間從事室外露天作業及溫度在33℃以上的`工作場所作業,以確保他們的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
8、勞動者因高溫作業中暑的,可申請工傷認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9、其它高溫福利
國家規定,日最高氣溫達到40℃以上時,應當停止當日室外露天工作。
日最高氣溫達到37℃以上、40℃以下時,用人單位全天安排勞動者室外露天作業時間,累計不得超過6小時。
相關閱讀
記者從寧夏回族自治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瞭解到,為加強高溫及高溫天氣作業勞動保護工作,維護勞動者健康及相關權益,寧夏對在崗職工高溫津貼發放標準和範圍進行了調整。新的高溫津貼發放標準從2014年起執行。
根據《關於調整高溫津貼標準和發放範圍的通知》,寧夏將存在高溫作業及高溫天氣期間安排職工工作的全區企業、事業單位和個體經濟組織等用人單位納入高溫津貼享受範圍。高溫津貼發放條件和標準為: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在35℃以上高溫天氣從事室外作業,以及不能採取有效措施將工作場所溫度降低到33℃以下的,應向勞動者發放高溫津貼。高溫、露天作業人員每人每天12元,其他作業人員每人每天8元,按在崗職工實際出勤天數計發,在每年6月、7月、8月、9月發放。
《通知》規定,事業單位發放高溫津貼需到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備案後執行,經費按現行工資發放渠道解決;企業發放高溫津貼納入工資總額,在職工福利費中列支,不作為最低工資標準的組成部分。
記者採訪瞭解到,寧夏上次調整高溫津貼範圍和標準是2010年,這次調整與上次最大的區別有三個方面:一是提高了標準,高溫、露天作業人員由每人每天7元、其他作業人員每人每天5元分別提高到12元、8元;二是延長了發放時間,由2010年的7月、8月、9月發放三個月時間,調整至6月、7月、8月、9月四個月時間;三是擴大了發放範圍,由2010年僅限於企業發放,擴大至企業和事業單位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