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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員工日常行為守則

2016公司員工日常行為守則

第一節總則

第一條為嚴明紀律,獎勵先進,處罰落後,調動員工積極性,提高工作效益和經濟效益,特制訂本制度。

第二條對員工的獎懲實行以精神鼓勵和思想教育為主、經濟獎懲為輔的原則。

第三條本制度適於公司全體員工。

第四條經理和主管負責監督本制度的貫徹實施。

第五條本制度適用於未註明條款的其他各項規章制度。

第二節獎勵

第六條本公司設立好下獎勵方法:

1、大會表揚;

2、獎金獎勵;

3、晉升提級。

第七條對下列表現之一的員工,應當給予獎勵:

1、遵紀守法,執行公司規章制度,思想進步,文明禮貌,團結互助,事蹟突出;

2、一貫忠於職守、積極負責,廉潔奉公,全年無出現事故;

3、完成計劃指標,經濟效益良好;

4、積極向公司提出合理化建議,為公司採納;

5、全年無缺勤,積極做好本職工作;

6、維護公司利益,為公司爭得榮譽,防止或挽救事故與經濟損失有功;

7、維護財經紀律,抵制歪風邪氣,事蹟突出;

8、節約資金,節儉費用,事突出;

9、領導有方,帶領員工良好完成各項任務;

10、堅持自學,不斷提高業務水平,任職期內取得中專以上文憑或獲得其他專業證書;

11、其他對公司作出貢獻,董事會或總經理變為應當給予獎勵的。

員工有上述表現符合《晉升制度》規定的',給予晉升提級。

第八條獎勵程式如下:

1、員工推薦、本人自薦或單位提名;

2、經理店長進行稽核;

3、總經理或店長批准。

第三節處罰

員工有下列行為之一,視情節輕重,分別給予扣除一定時期的獎金、扣除部分工資、警告、記過、降級、辭退、開除等處分:

第九條有下列行為者罰款10元:

1、隨意吐痰,丟紙屑果皮者;

2、早會遲到者;

3、營業時間內聚眾聊天、看小說、吃零食、打瞌睡、抄寫非公事檔案者。

4、崗位衛生檢查不合格者;

5、當班期間未佩帶工牌、未穿著制服、衣冠不整者、前期部門示未化淡妝者;

6、禮儀、稱呼不規範者(包括對主管、攝影師、化妝師、設計師的稱呼);

7、填寫各種工作表格不認真、漏填者;

8、當班期間當眾化妝,修剪手、腳指甲者;

9、打卡後吃早餐者;

10、下班後自己工作崗位未整理者。包括整理衛生、關閉電腦、空調等。

11、未按公司規定使用公司裝置者。如電腦等。

12、上下班忘記打卡者。(須有主管開單證明確有準時上下班)

第十條有下列行為者罰款20元:

1、未經許可而無故不列席公司會議者;

2、未經許可而私自帶人進入工作場所者;

3、離開工作崗位未辦理代班手續者;

4、安排任務未及時完成者;

5、竄崗、隨便進入其它部門工作室者。

6、上班時間吵鬧、大聲喧譁而不聽糾正者。

7、利用公司裝置電腦上網聊天、玩遊戲、看電影者。

8、上班時間洗頭洗自己私人衣服等

第十一條有下列行為者罰款50元:

1、未經主管同意外出者

2、態度惡劣,傲慢,不接受管理,當眾頂撞上司者。

3、利用公司裝置做私人事件者。如電話、印表機、影印機等。

4、在顧客面前吵架、說粗話有損公司聲譽形象者。

5、服務態度欠佳,經顧客檢舉屬實者。

6、有意破壞公司財物者。

7、出席各種會議或者工作,代他人簽到者,如代打卡。

第十二條有下列行為者罰款100500元:

1、與顧客或員工發生鬥歐吵架事件者,由部門主管根據情節作出處理。

2、工作未交接清楚造成公司重大損失者。

3、私拉電源影響公共安全、公司正常作業者。

第十三條有以下行為者,做記過或開除處分:

1、利用私人對公司不滿,煽動員工情緒製造事端者。

2、不服從公司工作安排、職務調動者。

2、在外散佈謠言,製造事端,嚴重影響公司形象者。

3、洩露公司營業機密,如效益,拍照對數,促銷計劃與發展營運計劃嚴重者。

第十四條有以下行為者視情覺嚴重報送司法機關追究法律責任:

1、私自偷取公司產品(包括****、加洗、壓膜、複製光碟等)與顧客產生交易者。

2、盜取、偷竅顧客、同事、公司財物者。

3、盜取、洩露公司內部高階檔案、機密者。

第四節考勤制度

第十五條、員工上下班必須打卡,每日二次或四次,上班前和下班後,不得無故不打卡,不得代他人打卡,因故不能打卡或忘打卡者,必須有部門主管批准簽字,每月不能超過兩次.主管月底把公文整理後統一交予會計

第十六條忘打卡每人次處於二元處罰,以每一次遞增一元.(即第一次忘記打卡二元,無次忘記打卡三元,三次四元以此例推)。

第十七條員工應遵守上、下班時間,不得無故遲到早退。凡遲到一分鐘三元扣罰,每月遲到超過五次在原有處罰上在扣除100元.

第十八條員工無故不上班或外出時不辦理任何手續,作曠工處理。曠工按三倍扣除當天工資。連續曠工3天或一年內累計曠工達30天者,公司將予以除名。

第十九條考勤工作由會計負責,考勤員應有較強的責任心,堅持原則

第二十條每月考勤報表與考勤記錄在發工資前應進行仔細核對,核對無誤後方可計算工資。

第二十一條員工請事假、病假、公假等,必須到前前臺領取統一公文,正確填寫,報有關主管簽字後,然後在急時送回前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