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的仲裁法包括哪些
我國《仲裁法》的適用範圍,也稱為仲裁法的效力,是指仲裁法對什麼人、什麼事、在什麼時間和空間範圍內發生效力。下面是小編為大家收集的我國的仲裁法的相關內容,希望能夠幫助到大家。
我國仲裁法具有廣泛的對人的適用範圍,凡是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的仲裁機構進行仲裁活動的雙方當事人,都必須遵守我國仲裁法的規定。
仲裁法對事的適用範圍,是指仲裁機構根據仲裁法的規定,可以受理的'提交仲裁的爭議事項的範圍。我國《仲裁法》第2條對此有明確規定。根據該條規定,仲裁機構受理的糾紛應符合以下三個條件:
1、主體的平等性,即發生糾紛的雙方當事人應當是平等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2、仲裁事項的可處分性,即仲裁的爭議事項是當事人依法享有處分權的。
3、仲裁事項的限定性。
實踐中具體而言,提交仲裁的糾紛僅限於民事經濟糾紛,包括合同糾紛和涉及其他財產權益的非合同糾紛。
合同糾紛主要有:一般民事、經濟合同糾紛,技術合同糾紛,著作權合同糾紛,房地產合同糾紛,涉外經濟合同糾紛,海事、海商合同糾紛,其他民事經濟合同糾紛。
其他財產權益糾紛主要是指侵權糾紛。這類糾紛在海事、房地產、產品質量、智慧財產權領域較為多見。
實踐中應當注意以下不允許仲裁的爭議事項:
1、婚姻、收養、監護、扶養、繼承糾紛。這類糾紛雖然也屬於民事糾紛,都在不同程度上涉及到當事人的財產權益,但都是建立在身份關係的基礎上,當事人往往不能自由處分這方面的權利。
2、依法應當由行政機關處理的行政爭議。由於行政爭議是國家行政機關之間,行政機關與其他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以及公民之間因行政管理而引起的爭議,爭議事項涉及國家行政權,當事人無權自由處分。
3、勞動爭議和農業集體經濟組織內部的農業承包合同糾紛的仲裁。
仲裁法時間上的適用範圍,是指仲裁法發生法律效力的期間,即時間範圍。一般以法律明文規定為準。我國仲裁法明文規定自1995年9月1日起施行。
空間上的適用範圍,也稱為仲裁法的地域效力,是指仲裁法在多大地域範圍內發生法律效力。我國仲裁法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發生法律效力,而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外不發生法律效力。
【相關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
第二條 平等主體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之間發生的合同糾紛和其他財產權益糾紛,可以仲裁。
第三條 下列糾紛不能仲裁:
(一)婚姻、收養、監護、扶養和繼承糾紛;
(二)依法當由行政機關處理的行政爭議。
第七十七條 勞動爭議和農業集體經濟組織內部的農業承包合同糾紛的仲裁,另行規定。
第七十八條 本法施行前制定的有關仲裁的規定與本法的規定相牴觸的,以本法為準。
第八十條 本法自1995年9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