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的程式法律制總結
一、民事訴訟法法律制度
民事訴訟是指法院在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的參加下,以審理、判決、執行等方式解決民事糾紛的活動,以及由這些活動產生的各種訴訟關係的總和。民事訴訟法是國家制定的調整人民法院和訴訟參與人的各種民事訴訟關係的法律規範的'總稱。
二、行政訴訟法律制度
行政訴訟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或行政機關工作人員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並由人民法院進行審理和裁判的一種訴訟活動。
三、刑事訴訟法律制度
刑事訴訟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在當事人及其他訴訟參與人的參加下,依照法定程式,追究犯罪,確定被追訴者刑事責任的活動。刑事訴訟法是指國家制定或認可的調整刑事訴訟活動的法律規範的總稱。
四、仲裁和調解制度
1.仲裁
仲裁是指發生爭議的雙方當事人,根據其在爭議發生前或爭議發生後所達成的協議,自願將該爭議提交中立的第三者居中評斷是非並作出裁決的一種解決爭議的方式。仲裁法是調整在仲裁過程中發生的各種關係的法律規範的總稱。仲裁法的基本原則有:自願原則;根據事實、符合法律規定、公平合理地解決糾紛原則;獨立仲裁原則。仲裁法的基本制度包括:協議仲裁製度、或裁或審制度和一裁終局制度。
2.調解
調解是指發生糾紛的當事人,在第三者的主持下,互相協商,互諒互讓,依法自願達成協議,使糾紛得以解決的一種活動。我國的調解制度包括人民調解、行政調解、司法調解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