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食品安全法全文解讀
備受關注的《食品安全法》,已於6月1日起正式實施。據貴陽市食品安全部門介紹,新《食品安全法》超越了原來停留在對食品生產、經營階段發生食品安全問題的規定,擴大了法律調整範圍,涵蓋了“從農田到餐桌”食品安全監管的全過程,對涉及食品安全的相關問題作出了全面規定,透過全方位構築食品安全法律屏障,防範食品安全事故的發生,切實保障食品安全。
日前,貴陽市食品安全協調委員會劉俊彥處長,就食品安全的熱點問題接受了記者專訪。
《食品衛生法》規定:任何食品都不能免檢
記者:我國從1995年開始施行食品衛生法,迄今這一領域已有近百個規章,還有500多個標準。但是,近年來的一些現象表明,相關法規得不到有效執行,如奶粉中檢出三聚氰胺、豬肉中查出“瘦肉精”、鹹雞蛋中有蘇丹紅等嚴重的食品安全事件,讓消費者放心不下。對此,《食品安全法》中有規定製約嗎?
劉俊彥:《食品安全法》中確立了食品安全風險監測和風險評估制度、食品安全標準制度、任何食品都不能免檢、食品生產經營行為的基本規範、不安全食品召回制度、食品安全資訊釋出制度,確立了分工負責與統一協調相結合的食品安全監管體制,提高了食品安全係數。
新法規定,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對食品不得實施免檢。縣級以上質量監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對食品進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抽樣檢驗。進行抽樣檢驗,應當購買抽取的樣品,不收取檢驗費和其他任何費用。
食品不合標準:可要求十倍賠償
記者:以往消費者遇到不安全食品,大多是索賠無門。新法的出臺對此有什麼規定?
劉俊彥:《食品安全法》規定,生產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或銷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消費者除要求賠償損失外,還可以向生產者或者銷售者要求支付價款10倍的賠償金。
此外,新法還確定了食品新增劑須經風險評估、對食品一律不得免檢、建立食品召回制度等。
三鹿奶粉事件後,國家加快了相關立法的進度,《食品安全法》將民間慣例的“損一罰十”納入其中。食品和普通商品不一樣,如果一袋奶粉只有10塊,“損一罰十”也只有100塊,但實際上消費者在身體、精神上的損失遠不止這些。因此,從消費者的角度出發,還希望法律能進一步調整,如賠償不是以商品的價格為基數,而是以消費者受害的全部為基數。
我省各相關部門:積極實施新法各司其職
記者:《食品安全法》正式實施後,貴陽市各部門如何執行?
劉俊彥:據悉,我省各食品安全協作部門將以《食品安全法》的正式實施為契機,加緊研究制定地方性法規,以規範食品從農田到餐桌整個鏈條上的生產、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攤販、餐飲行業的生產經營活動,以確保繼續有效實施的規範性檔案與《食品安全法》規定保持一致。
據瞭解,《食品安全法》對食品生產、食品流通、餐飲服務活動等實行分段監督管理,凡餐飲服務活動的食品安全監管工作,均由各地食品藥品監管部門負責。對聲稱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以及餐飲消費環節食品安全,各級衛生部門要實行嚴格監管。
在餐飲服務環節,加大對無證經營行為的整治;開展對學校食堂、工地食堂和集體用餐單位的檢查;健全餐飲服務環節食品新增劑使用監管制度,打擊違法新增非食用物質和濫用食品新增劑行為;加大對熟食、盒飯、冷菜和餐飲清洗消毒等重點食品、重點環節的檢查;完善餐飲服務環節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應急機制,防範和處置餐飲服務環節食品安全事件。
在保健食品監管方面,加強保健食品源頭把關,嚴格審批,開展保健食品違法添加藥物專項檢查,重點加強對減肥、輔助降血糖、緩解體力疲勞等產品的監督檢查和抽驗,嚴厲懲治保健食品中違法添加藥物的行為;開展保健食品標籤、說明書內容專項檢查,嚴厲打擊誇大和虛假宣傳的行為。
目前,為了進一步實施《食品安全法》,我省農業部門為規範農產品生產銷售行為,今年內將選擇有條件的農產品批發市場進行市場準入制度試點食品農殘留問題。
《食品安全法》還對質監部門的食品安全監管作出了多項重要規定:嚴格食品生產加工環節,管好食品源頭、管好“廠門”,嚴控生產許可;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對食品不得實施免檢,質監部門應當對食品生產企業的產品進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抽樣檢驗;規定了食品召回制度,食品生產者生產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應當立即停止生產,召回已經上市銷售的食品,通知相關生產經營者和消費者,並記錄召回和通知情況。食品生產者應當對召回的食品採取補救、無害化處理、銷燬等措施,並將食品召回和處理情況向縣級以上質監部門報告。
《食品安全法》進一步明確了工商部門的法定職責:加大流通環節食品質量監管和日常巡查力度,監督食品經營者建立並執行進貨查驗和進貨查驗記錄制度,加強對食品包裝、標誌、生產日期、保質期等的監督檢查,強化對不合格食品退市的跟蹤監管,嚴格規範食品銷售行為,增加了工商部門對食品流通許可證的發放和管理等。按照《食品衛生法》規定,散裝食品要註明保質期;保健食品宣傳不得涉及治療功能;對經營者的義務也做了明確規定,即不設立“進貨臺賬”的經營戶同樣要受到嚴格懲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