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食品安全法第148條如何理解
【新食品安全法148條】
第一百四十八條 消費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受到損害的,可以向經營者要求賠償損失,也可以向生產者要求賠償損失。接到消費者賠償要求的生產經營者,應當實行首負責任制,先行賠付,不得推諉;屬於生產者責任的,經營者賠償後有權向生產者追償;屬於經營者責任的,生產者賠償後有權向經營者追償。
生產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或者經營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消費者除要求賠償損失外,還可以向生產者或者經營者要求支付價款十倍或者損失三倍的賠償金;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一千元的,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標籤、說明書存在不影響食品安全且不會對消費者造成誤導的瑕疵的除外。
【新食品安全法148條釋義】
這一條的關鍵並不是損害,對消費者的損害行為在假冒偽劣商品售出的一刻就已經是存在的,因為你侵犯了消費者的相應的權利,這個跟東西是否使用了沒有半毛錢關係。
但是這個千元條款的反訴項在哪呢?
請看“生產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或者經營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對,如果你不是生產商的話,經營商只需要證明自己不是“明知”,就可以有效規避千元消費者賠償,而只進行普通的十倍賠償就可以了。回答完畢。
不過作為食品稽查人員,我還是要提醒一句,賠償不等於處罰,賠償是針對消費者的,一般經營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規定的食品除開賠償給消費者的那部分小東西,處罰金額一般都會高得驚人,現在一般都是五萬元起底,這個才是你真正應該關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