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師帶薪休假制度
指導思想:增強教師的法律意識,自覺遵守學校的規章制度並嚴格履行。真摯的關懷為廣大教職工解除後顧之憂,使他們得以全身心地投入到教育教學活動中,把學校事當作自己事,積極地以主人翁的精神投入到學校管理和建設中,為學校發展作貢獻。
具體實施辦法:
一、 生病慰問
教師本人生病住院的給予一次性慰問200元-400元。(兩週之內200元。若遇重大疾病經校長辦公會研究決定。)(均要有醫院證明)。
二、 婚、喪假
(1) 本單位教師結婚給予400元的賀喜。
符合晚婚年齡(男25週歲,女23週歲),依法登記結婚的初婚夫妻,可以享受婚假15天(含法定婚假3天)。若重新組合的家庭,初婚一方符合晚婚者也予休假15天。
(2)喪假
本人直系親屬(父母、配偶、子女)和岳父母或公婆去世,可享受法定3天喪假。若四老中一老去世給予一次性喪撫費200元。配偶或子女去世給予一次性喪撫費400元。(若遇特殊情況經校長辦公會研究決定)。
三、 產假
(1)教師生育子女的給予200元賀喜。(符合計劃生育)
(2)晚婚公民(包括男教師滿25週歲,女教師年滿23週歲)除享受婚假15天,晚育的(女教師24週歲後第一胎)除享受國家規定的產假90天(含產前休假15天。)外,增加產假30天(必須及時領取獨生子女證),並給予其配偶15天護理假(包括節假日)。難產的,增加產假15天。這樣算來,如果女教師全部具備晚育、難產條件的(需相關證明),她的產假總計應該有135天。若正常順產的'享受120天(含產前休假15天)。
備註:原國家教委《關於女教師產假有關問題的覆函》(1992年3月30日),同意女教師產假若正值寒暑假期間,其休假時間可以順延。
(3)女教職工的哺乳時間為每天一小時。期限一年。(自生孩子之日算起)
(4)女教職工採取措施而意外懷孕作人流的,憑醫療單位證明享受相應的假期,假期內工資照發。
四、探親假
(1)根據教師的特殊身份(每年有寒暑假),因而教職工應按規定利用寒暑假時間探親。
(2)探親物件:教職工的配偶或未婚教職工的父母。(均在外地常駐)。
(3)教職工探望配偶或未婚教職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費,凡在規定標準內的費用,可由所在單位負擔;已婚教師探望父母的往返費用在本人月標準工資30%以內的,由本人自理,超過部分由所在單位負擔,每四年一次。享受探望配偶假和父母假的條件以市人事局寧人字(1998)166號檔案為準。
五、強調說明
(1)在規定的婚假、喪假、產假、探親假期間,教職工的工資、獎金照發。
(2)在規定的婚假、喪假、產假、探親假期間,確有特殊情況經批准續假的,續假期間的待遇按事假有關規定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