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關於婚假的規定
一、綜合婚假規定
1、達到法定婚齡的員工(男年滿22週歲,女年滿20週歲)結婚,憑結婚證可按請假程式請法定婚假3天;
2、 男年滿25週歲,女年滿23週歲,雙方均為初婚的屬於晚婚,晚婚婚假在法定婚假之外增加7天。
3、 再婚的可享受法定婚假,不享受晚婚假。
4、 男女雙方不在同一地區(市)居住,本公司員工需赴對方居住地結婚的,按兩地距離給予路程假。
5、 在探親假(探父母)期間結婚的,不另給假期。
6、 婚假包括公休假。
7、 婚假不可拆分。
8、 在批准的婚喪假和路程假期間,職工的工資照發,途中的車船費自理。
二、北京市計劃生育條例
第十四條 女年滿二十三週歲,男年滿二十五週歲以上初婚為晚婚;已婚婦女年滿二十四周歲後初育為晚育。
第二十九條機關、企業事業單位職工晚婚的',除享受國家規定的婚假外,增加獎勵假7天。晚育的女職工,除享受國家規定的產假外,增加獎勵假30天;不休獎勵假的,給予女方一個月工資的獎勵,獎勵費由夫妻雙方所在單位各負擔百分之五十。休假期間不得降低其基本工資或者解除勞動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