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事業單位改制養老保險問題
老家的親戚遇到如下問題,由於我也不是很瞭解,所以來這裡求助了,希望高人幫忙分析下。親戚原在當地某公路工程隊工作,屬獨立核算的集體所有制事業單位,單位1991年至1993年在保險公司參加了商業保險。1994年和1995年的保險似乎無著落,1996年至2004年工程隊職工和單位均足額繳納機關事業養老保險,2004年工程隊解散。工程隊解散時,根據當地規定,必須將養老保險從機關社保轉移到企業社保,職工才能自行在企業社保參保,這屬於跨統籌範圍流動,又根據規定,轉移的養老保險基金金額為1996年1月1日起累計個人繳納的養老保險費。
現在問題是:
1、這種跨統籌範圍轉移養老保險,原單位在機關社保繳納的`養老保險基金不轉移是否符合規定?不轉移對職工退休養老金的計算有無影響?(他們最擔心這個,看到養老保險轉移單上單位劃轉部分全部是0,覺得被騙了)
2、1994年和1995年未繳納保險該如何處理?由於工程隊已解散,不知能否追回。
3、工程隊解散時並沒按規定讓職工自己籤解散合同,而是將簽好職工姓名的合同發給職工即解除了勞動關係,這肯定不合法!好多職工失去工作後生活都成問題!不知這種情況有無途徑討回公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