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告法最新修訂
原標題:新修訂廣告法9月1日起實施 任何人都不準代言賣藥
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9月1日起正式施行。這是廣告法實施20年來首次修訂。此次廣告法修改的幅度非常大,其中包括明確虛假廣告的定義和典型形態、新增廣告代言人的法律義務和責任、強化對大眾傳播媒介廣告發布行為的監管力度等多個方面。那麼,新修訂的廣告法具體有哪些亮點,對人們生活會產生哪些影響?
藥品廣告須顯著標明不良反應
名醫坐診、純天然療效、包治百病……近年來,無論是街頭巷尾的小廣告,還是報紙、電視、網路平臺上,各類醫療器械、保健品廣告鋪天蓋地,並藉助網際網路特別是搜尋引擎等渠道進行傳播,讓消費者真假難辨。
針對違法廣告氾濫的重災區,新廣告法重拳出擊,將廣告準則特殊商品增至17種。對17種與消費者生產和生活關係密切,並且在實踐中違法廣告發生率較高的商品和服務的廣告準則,進行了大幅度補充和完善。
新廣告法規定任何人不能代言藥品廣告,藥品廣告必須顯著標明禁忌不良反應。同時,廣播電臺、電視臺、報刊音像出版單位、網際網路資訊服務提供者不得以介紹健康、養生知識等形式變相釋出藥品、醫療器械、醫療、保健食品廣告。
這意味著,藥品、醫療器械、醫療、保健食品廣告今後不能再代言了。因為這些都是關係到人民群眾生命健康安全的商品或者服務,由於人體的獨特性,作用於某個人有效並不代表對他人有效,廣告代言人做推薦證明,本身不具有科學性。
做虛假廣告三年內不能代言
不滿10週歲的童星不能作為代言人、各類明星接廣告代言需使用過該產品……針對廣告領域的“任性”代言現象,新廣告法做出了嚴格限制。
按照規定,廣告代言人在廣告中對商品服務做推薦證明,應當依據事實,符合本法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得為其未使用過的商品或者未接受過的服務做推薦證明。不得利用10週歲以下未成年人作為廣告代言人。
近年來,隨著《爸爸去哪兒》等節目的熱播,一眾影視綜藝童星身價暴漲,頻繁出現在各類廣告中。新廣告法正式實施後,是否意味著一些兒童產品廣告中不能再出現10週歲以下童星呢?
對此,國家工商總局廣告局局長張國華解釋說,按照我國民法規定,10週歲以下兒童是屬於無民事行為能力者,對社會的認知能力有限,如果他們作為代言人,簽署廣告代言合同或收取代言費,就違背了廣告真實性的原則。不過,如果兒童作為演員參與廣告拍攝,按照廣告故事情節設計出現在廣告畫面中是法律許可的。
對於目前已經上市流通帶有兒童代言人形象的包裝物,張國華表示將有一定的寬限期,具體寬限期還在與全國人大商討中。
此外,新廣告法規定,如果代言虛假廣告,廣告代言人將受到行政處罰,3年內不能再代言廣告。對此,張國華提醒廣告代言人,在代言廣告的時候一定要慎重。
釋出虛假廣告最高可罰200萬
根據新廣告法,對釋出虛假廣告的一般情節,罰款額度從1994年廣告法規定的廣告費用的1到5倍,調整為廣告費用的3到5倍,起罰點大幅提升,兩年內有3次以上違法行為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最高可罰200萬元。新廣告法專門增加了虛假廣告構成條件的相關規定,一是內容虛假,二是以引人誤解的內容誤導消費者,均為虛假廣告。
新廣告法還進一步列舉了虛假廣告的四種典型具體情節,增加了工商部門查處虛假廣告的可操作性,同時在法律責任方面也加大了對釋出虛假廣告的'罰款力度,增加了吊銷執照、證照、信用約束和行業禁入方面的新規定,極大地提高了虛假廣告的違法成本。
張國華介紹,工商總局廣告資料中心目前已基本實現對31個省(區、市)332個市所有媒體、全類廣告的全覆蓋,依託該系統提供的大資料,工商系統可實時掌握瞭解各地廣告市場情況,及時派發監測發現的違法廣告線索,形成證據提供、案件交辦、立案查處、結果反饋一體化的監管指揮系統。4月底以來,各地工商機關已經查辦了一批本地區的典型違法廣告案件。據初步統計,截至8月22日,各地共立案查處違法廣告3973件,責令停止釋出3602件,罰款(含擬罰沒款)5356.31萬元。
張國華表示,新廣告法正式實施後,對廣告監測中心監測到的嚴重虛假違法廣告,一律停播並立案查處。對釋出虛假違法廣告較為嚴重的媒體,按照新廣告法的要求,定期公示,加大曝光力度。對廣告違法率居高不下、廣告違法問題屢查屢犯的媒體,暫停廣告發布業務並通報有關部門,提請依法追究媒體單位及相關責任人員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