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按職工實際工資繳納保險費 用人單位被判補足工傷待遇差額
本報訊 用人單位參加工傷保險的繳費基數,關乎工傷職工的切身利益。然而,貴州省銅仁市萬山區某錳業公司在繳納保險費時,未按照職工實際工資繳費,以致出現工傷事故後,受傷職工未能足額享受工傷保險待遇。近日,萬山區人民法院審理了這起工傷保險待遇糾紛案,判決由某錳業公司對差額部分承擔補足責任。
2009年,吳某應聘到萬山區一錳業公司工作,該公司按照地區職工平均工資2231元為其繳納了工傷保險。2011年7月,吳某在工作過程中受傷,經認定為工傷,等級為九級傷殘。此後,雙方就賠償事宜協商未果。經勞動仲裁和法院一審、二審審理後,某錳業公司向吳某支付了醫療費、停工留薪費、護理費、生活費、交通費、一次性就業補助金、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還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報了一次性傷殘補助金20079元,並支付給了吳某。
今年1月,吳某再次將某錳業公司起訴至法院,要求其補足一次性傷殘補助金的差額部分,理由是該公司只按地區職工平均工資2231元申報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原告僅獲賠20079元。而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和傷殘鑑定結論,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應當按照本人的實際工資(4226.28元×9個月)計算,共為38036.52元。
法院審理後認為,吳某遭受事故傷害,已被認定為工傷,依法應當享受工傷保險待遇。某錳業公司作為用人單位,應當以職工的'實際勞動報酬總額為標準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繳納工傷保險費。因該公司未按實際工資繳納社會保險費,致使吳某未能足額享受工傷保險待遇,獲得的一次性傷殘補助金降低。因此,應當按照吳某的實際工資標準計算工傷待遇,對工傷保險基金按照繳費工資支付後的差額由用人單位補足。
(姚 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