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安全法95條
第九十五條 上道路行駛的機動車未懸掛機動車號牌,未放置檢驗合格標誌、保險標誌,或者未隨車攜帶行駛證、駕駛證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扣留機動車,通知當事人提供相應的牌證、標誌或者補辦相應手續,並可以依照本法第九十條的規定予以處罰。當事人提供相應的牌證、標誌或者補辦相應手續的,應當及時退還機動車。 故意遮擋、汙損或者不按規定安裝機動車號牌的,依照本法第九十條的規定予以處罰。
【釋義】本條是關於上道路行駛的機動車未懸掛機動車號牌,未放置檢驗合格標誌、保險標誌,或者未隨車攜帶行駛證、駕駛證的以及故意遮擋、汙損或者不按規定安裝機動車號牌的'行為如何處罰的規定。
本條共分兩款。第一款是對上道路行駛的機動車未懸掛機動車號牌,未放置檢驗合格標誌、保險標誌,或者未隨車攜帶行駛證、駕駛證的行為的處罰規定。
本法第十一條明確規定,駕駛機動車上道路行駛,應當懸掛機動車號牌,放置檢驗合格標誌、保險標誌,並隨車攜帶機動車行駛證。第十九條規定,駕駛機動車時,駕駛人應當隨身攜帶機動車駕駛證。為了保證這些管理措施的有效執行,消除可能存在的安全隱患,本條對機動車駕駛人違反這些規定的行為規定了相應的處罰。
根據本條第一款的規定,本款規定的內容包括下列幾個方面:一、處罰的物件是兩種行為:1.上道路行駛的機動車未懸掛機動車號牌,未放置檢驗合格標誌、保險標誌的行為;2.上道路行駛的機動車未隨車攜帶行駛證、駕駛證的行為。二、規定兩種處罰、處置手段:1.扣留機動車,並通知當事人提供相應的牌證、標誌或者補辦相應的手續;2.可以依照第九十條的規定,給予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由於上道路行駛的機動車未懸掛機動車號牌,未放置檢驗合格標誌、保險標誌,或者未隨車攜帶行駛證、駕駛證的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