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安全法第31條
第三十一條 【不得非法佔道】未經許可,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佔用道路從事非交通活動。
條文註釋
非交通活動主要是指在道路上從事打場、曬糧、放牧、堆放物品、傾倒垃圾、擺攤設點、停放車輛、挖溝引水或者進行商品展銷、體育活動、福利募捐、義診義賣、諮詢宣傳等活動。為了加強對道路的'管理,制止和減少在道路上從事非交通活動的行為,《公路法》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公路上及公路用地範圍內擺攤設點、堆放物品、傾倒垃圾、設定障礙、挖溝引水、利用公路邊溝排放汙物或者進行其他損壞、汙染公路和影響公路暢通的活動。需要佔用公路的,應當事先徵得有關交通主管部門的同意;影響交通安全的,還須徵得有關公安機關的同意。《城市道路管理條例》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準佔用道路擺攤設點、停放車輛、設定廣告、指路牌、堆物作業、搭棚和集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