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養老保險繳費年限怎樣計較?

養老保險繳費年限怎樣計較?

問:我的養老保險單元一向繳納至2009年10月,從11月去職後未就業也未繼承繳費養老金。2015年4月又從頭就業,我可以不補繳2009年11月至2015年3月的養老金,直接從2015年4月開始繳納嗎?

答:一、可以,養老金繳費是累計計較的。

按照《社會保險法》第十六條劃定: 介入根基養老保險的個人,到達法定退休年數時累計繳費滿十五年的,按月領取根基養老金。介入根基養老保險的個人,到達法定退休年數時累計繳費不敷十五年的,可以繳費至滿十五年,按月領取根基養老金;也可以轉入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可能城鎮住民社會養老保險,憑證國務院劃定享受響應的養老保險報酬。

同時《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令第13號》也有劃定:

第二條介入職工根基養老保險的個人到達法定退休年數時,累計繳費不敷十五年的,可以延遲繳費至滿十五年。社會保險法實驗前參保、延遲繳費五年後仍不敷十五年的,可以一次性繳費至滿十五年。

第三條介入職工根基養老保險的個人到達法定退休年數後,累計繳費不敷十五年(含依照第二條劃定延遲繳費)的,可以申請轉入戶籍地址地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可能城鎮住民社會養老保險,享受響應的'養老保險報酬。

介入職工根基養老保險的個人到達法定退休年數後,累計繳費不敷十五年(含依照第二條劃定延遲繳費),且未轉入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可能城鎮住民社會養老保險的,個人可以書面申請終止職工根基養老保險相關。社會保險包辦機構收到申請後,該當書面奉告其轉入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可能城鎮住民社會養老保險的權力以及終止職工根基養老保險相關的效果,經本人書面確認後,終止其職工根基養老保險相關,並將個人賬戶儲存額一次性付出給本人。

二、對你的退休報酬有影響。

《社會保險法》第十五條劃定:根基養老金由統籌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構成。根基養老金按照個人累計繳費年限、繳費人為、內地職工均勻人為、個人賬戶金額、城鎮生齒均勻預期壽命等身分確定。

由此可以確定,退休後的養老金幾多是和累計繳費年限有直接相關的,假如2009年11月至2015年3月不補繳,那麼你的累計繳費年限就少5年多,這將直接影響你的退休報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