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廣州城鎮企業職工根基養老保險單元繳費比例劃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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穗人社發〔2015〕5號
關於調解廣州市城鎮企業職工根基養老保險單元繳費比例的關照
各參保單元:
按照《關於進一步型別全省企業職工根基養老保險單元繳費比例打點的關照》(粵勞社發〔2009〕18號)和《關於同一企業職工養老保險繳費人為下限和單元繳費比例的關照》(粵人社函〔2014〕2789號)劃定,經市委、市當局贊成,現就調解我市城鎮企業職工根基養老保險單元繳費比例事件關照如下:
一、自2015年1月1日起,各參保單元養老保險單元繳費比例同一調解為14%。
二、個人繳費比例仍按國度劃定的'8%執行;個別工商戶和機動就業職員繳費比例仍按國度劃定的20%執行。
三、此後國度和省有新劃定的,從其劃定。
四、本關照有用期為五年。
廣州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廣州市財務局
廣州市處所稅務局
2015年1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