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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深圳早期國企去職職員 可一次繳養老保險

廣東深圳早期國企去職職員 可一次繳養老保險

從市社保局獲悉,該局發出《關於執行廣東省一次性補繳政策的關照》,對早期分建國有集團企業職員、分開構造奇蹟單元職員、未參保集團企業退休職員、早期下鄉知青等群體的養老保險補交題目作出劃定。

該關照說,上述一次性補繳政策涉及差異的人群,補繳基數、繳費比例以及報酬計發都有所差異,需嚴酷考核申請人的身份前提、事變經驗、原企業性子以及申請人與原企業成立勞動相關的原始資料和證明原料等,不能私自擴大合用範疇。

切合前提的參保人,向直屬分局申請治理一次性補繳,一次性補繳完成後,切合在本市申領按月享受根基養老金前提的職員,由直屬分局受理。綜合營業處、計財處、徵收處、養老處和技能保障部舉辦幫忙。

切合在本市申領按月享受根基養老金前提的職員,在本市的繳費年限(不含在本市的.一次性補繳年限,下同)滿10年以上的,可能到達法定退休年數前具有深圳戶籍的,按本市養老保險政謀劃定計發報酬;在本市的繳費年限不滿10年的非深圳戶籍職員,按廣東省養老保險政謀劃定計發報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