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工養老保險的規定
2014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規定
1、職工養老保險的基本制度
(1)繳費規定:企業(企業工資總額的20%)+個人(個人繳費工資的8%)
(2)統籌基金於個人賬戶相結合
個人賬戶全部由個人繳費形成,個人帳號的儲存額用於職工養老,不得預支;但是可轉移、繼承。
(3)計發辦法
26號文規定:基本養老金由基礎養老金和個人帳戶養老金構成。
38號文規定:基礎養老金標準以當地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均工資和本人指數化月均工資的平均值為基數,繳費滿一年發1%;個人帳戶養老金以個人賬戶儲存額除以計發月數。
特殊規定:
A 26號文實施前退休的,按國家原有規定發養老金,同時執行調整。
B 26號文實施後,繳費年限不滿15年的,不發基礎養老金,個人帳號儲存額一次性支付,終止基本養老保險關係。
2、38號檔案的`新要求
(1)擴大覆蓋範圍所有城鎮個體工商戶和靈活就業人員都要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繳費基數統一為當地上年度在職職工平均工資,繳費比例20%,其中8%計入個人賬戶;退休後按企業職工基本養老金計發辦法發放。
(2)做實個人賬戶繼續抓好東三省的做實試點;抓緊做好其他地區擴大做實試點的具體方案。
(3)建立調整機制根據職工工資和物價水平,不斷調整基本養老金水平,2010年企業職工人均養老金超過1200。
(4)提高統籌層次在完善市級統籌的基礎上儘快提高層次實現省級統籌。
(5)發展企業年金具備條件的企業要建立企業年金,實行完全積累,市場化管理和運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