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病假工資怎麼算
病假工資怎麼計算
根據《勞動部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59條規定:“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治療期間,在規定的醫療期間內由企業按有關規定支付其病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病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可以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但不能低於最低工資標準的80%。”
根據《北京市工資支付規定》(2007年修改)第21條:“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的,在病休期間,用人單位應當根據勞動合同或集體合同的`約定支付病假工資。用人單位支付病假工資不得低於本市最低工資標準的80%。
根據2008年6月30日釋出的《北京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關於調整北京市2008年最低工資標準的通知》(京勞社資發[2008]129號)第一條的規定,北京市最低工資每小時不低於4.6元,每月不低於800元。
根據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於職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時間和工資折算問題的通知》(勞社部發[2008]3號)中的規定,月計薪天數為21.75天,因此,北京市最低日工資為36.78元,其80%為29.42元即病假工資每日不得低於29.42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