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駕駛證有何新規定
公安部發布新修訂的《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定》,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五章第四節自發布之日起施行。那麼,考駕照新規定有哪些?小編為您介紹,希望給您提供幫助。
一、小汽車取消單邊橋等專案
1、小型汽車科目二訓練和考試均為5項,分別是:倒車入庫、坡道定點停車與起步、側方停車、曲線行駛和直角轉彎。 場地考試用標線替換標杆
2、在場地考試中,用標線替換現有的標杆。 大中型客貨考試增為16項
3、訓練、考試內容均提高為16項,其中重點車型司機要增考6專案:模擬高速、溼滑路面與緊急制動、模擬雨霧天駕駛、模擬連續急轉彎駕駛、模擬隧道駕駛、突發情況處置。
二、增安全文明駕駛常識考試
實際路考後,增設安全文明駕駛常識考試。
三、記滿12分5年內不得考大客
嚴格限制有嚴重危險駕駛行為的駕駛人申請大中型客貨車駕駛證,造成死亡交通事故負同等以上責任、醉酒駕駛記錄的終身不得申請;被處以吊銷或者撤銷駕駛證記錄的10年內不得申請;記滿12分的5年內不得申請大型客車駕駛證、3年內不得申請牽引車、中型客車駕駛證。
四、吸毒3年內不得申請駕駛證
對吸毒人員申請駕駛證或者駕駛機動車採取“零容忍”,嚴格限制吸毒人員申請機動車駕駛證。3年內有吸食、注射毒品行為或者解除強制隔離戒毒措施未滿3年的,不得申請駕駛證;駕駛人吸食、注射毒品後駕駛機動車或者正在執行社群戒毒、強制隔離戒毒、社群康復措施的,要登出駕駛證。
五、道路考試預約不得超5次
駕駛准考證明在有效期內,科目二、科目三道路駕駛技能考試的預約次數不得超過5次。每個科目考試不合格的,可以補考一次,即科目二和科目三各有10次考試機會。第5次預約考試仍不合格的,已考試合格的其他科目成績作廢。科目二、科目三考試不合格的,重新申請考試的預約時間由20日縮短為10日。科目一和科目三安全文明駕駛常識考試沒有預約次數的限制,科目三安全文明駕駛常識考試不合格的,已透過的道路駕駛技能考試成績有效。
六、推出6項便民服務措施
1、駕駛證補換領、審驗和小型汽車駕駛證考試等業務向縣級車輛管理所下放。
2、核發和補換領駕駛證的時限由3日縮短為1日。群眾在駕駛證遺失或損壞後,在申請辦理補換證的當日即可領取新的駕駛證,方便群眾駕車出行。
3、申領大型貨車駕駛證的年齡條件由21歲放寬至20歲。
4、考慮到一些群眾由於平時學習工作較忙,不能在2年內完成培訓和考試,將駕駛准考證明有效期由2年延長至3年,方便群眾透過法規知識考試後,有更充裕的'時間參加駕駛技能培訓學習,參加考試。
5、推行網際網路、電話等遠端自助預約駕駛人考試服務,公開考試預約計劃、預約人數和考試人數。
6、規定異地從事營運的駕駛人和貨車,在備案登記一年後,可以直接在營運地參加駕駛證審驗或車輛年檢,避免群眾多次往返辦理業務。
七、科目一:拆成兩部分
1、目前,駕考的科目一主要是考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和規章、惡劣氣象和複雜道路條件下安全駕駛、緊急情況臨危處置、事故急救等內容。
2、2013年1月1日後,現在的科目一考試會被拆分成兩部分。
第一部分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交通訊號、通行規則等最基本的知識,仍舊放在場內駕駛技能培訓前進行;
第二部分安全文明駕駛要求、複雜條件下的安全駕駛知識、緊急情況下的臨危處置方法等,將併入科目三考試,放在實際道路駕駛考試後進行。
八、科目二:場地考十個專案,砍掉一半
目前的小型汽車科目二訓練專案共10項:樁考、坡道定點停車和起步、側方停車、透過單邊橋、曲線行駛、直角轉彎、限速透過限寬門、透過連續障礙、百米加減擋、起伏路行駛。 考試考四項,樁考、坡道定點停車和起步、側方停車三項為必考,剩下一項從其他幾個訓練專案裡隨機選。
2013年1月1日後,科目二考試做出了大幅調整
1.簡化小型汽車樁考考試,改為倒車入庫,取消兩個樁位之間的移庫要求,並把樁杆改為地上劃線;
2.百米加減擋、起伏路行駛兩項調整到實際道路駕駛考試中;
3.取消限速限寬門、透過連續障礙、透過單邊橋等三個專案;
4.曲線行駛、直角轉彎變為必考專案。
九、科目三:抽不到夜考的,也要進行模擬夜間燈光使用考試
科目三目前包括的13個道路駕駛技能專案(上車準備、起步、直線行駛、變更車道、透過路口、靠邊停車、透過人行橫道線、透過學校區域、透過公共汽車站、會車、超車、調頭、夜間行駛)保持不變。
此外:
1.增加加減擋位操作、路口左轉彎、路口右轉彎3個考試專案;
2.對大中型客貨車,省級公安機關交管部門將根據實際增加山區、隧道、陡坡等複雜道路駕駛考試內容;
3.小型汽車考試中,抽取不少於20%進行夜間考試;不進行夜間考試的,要進行模擬夜間燈光使用考試。
4.道路駕駛技能考試合格後,還要進行第二部分的理論考,內容包括安全文明駕駛操作要求、惡劣氣象和複雜道路條件下的安全駕駛知識、爆胎等緊急情況下的臨危處置方法以及發生交通事故後的處置知識等。
十、科目二、科目三各有十次考試機會,十次都考不過,其他各科成績作廢。
據123號令新規定:
1.每個科目的考試不合格的,可補考一次,補考不過的要重新預約考試;
2.駕考的准考證明有效期從兩年延長為三年;
3.三年內,科目二、科目三的預約考試次數不得超過五次(就是說,算上補考,科目二、科目三各自都只能有十次考試機會),最後仍不合格的,已考試合格的其他科目成績全部作廢;
4.科目一和科目三的理論考部分(新推)沒有預約考試次數限制;
5.科目三理論考(新推)不合格的,已透過的科目三道路駕駛技能考試成績依然有效;
6.科目二、科目三考試不合格的,重新預約考試的間隔時間,由二十天縮短為十天。
7.新規實施後,車管所會推行網上、電話等遠端自助預約駕駛人考試服務,同時公開考試預約計劃、預約人數和考試人數,方便學員自助選擇時間參加考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