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法律就業前景
現在我國的貿易是越來越開放,當然,我們的貿易開放是一件好的事情,使得我們國家可以在世界上展現自己的風采,那麼涉外法律專業就業前景到底如何呢?下面是小編整理的涉外法律就業前景,歡迎閱覽。
涉外法律是在改革開放的過程中,伴隨著對外政治、經濟、文化交流與合作的日益頻繁,在原有公共事務管理、行政管理的專業基礎上興起的新學科,隨著中外交流與合作進一步加強,跨國公司、外資機構大量進入中國市場,中國企業也開始大規模走向海外,涉外工作迅速發展,覆蓋面越來越大,範圍、內容上也不斷在拓寬與增多。各個行業每個領域都需要更多的外語水平好、掌握涉外法律政策,能夠妥善處理涉外事務的管理人才。涉外事務管理專業旨在培養在經濟全球化條件下,能適應我國加入WTO後各種涉外工作環境的需要,系統全面地掌握涉外事務的有關知識,具有相關管理、交際和談判的能力,瞭解涉外事務管理規程和涉外禮儀、掌握涉外法律與協調技能的複合應用型專業人才。涉外事務管理專業培養適應能力強,有創新精神,既有外事管理理論又有實際工作能力的高階技術應用性專門人才和高階管理人才。
涉外法律就業方向
涉外事務管理專業學生主要從事幼兒園英語教師、學前教育教學與管理人員、英語培訓機構教師;英語翻譯(口譯、筆譯)、涉外秘書、辦公室文員、國際商務助理、英語翻譯、外事接待。或者從事涉外文秘、日語翻譯、軟體開發專案助理、日資企業生產技術員、日資企業生產線管理人員、物流管理和實際操作人才、外貿業務人員、日語導遊。
涉外法律就業前景
隨著全球化發展和中國的入世,市場國際化程度越來越高,國際貿易迅速發展,越來越多的外資進入中國市場,同時,中國公司的涉外事務增多。隨之而來的涉外法律事務逐漸增多,涉外律師服務需求市場前景廣闊。根據相關的調查顯示,近年來中國涉外法律服務需求增加、涉外律師緊俏,已經出現了涉外律師供不應求的現象,使得我國涉外律師服務發展大有可為。據瞭解,涉外律師目前的發展情形主要是:涉外律師分佈不均衡。據瞭解,目前我國涉外律師人才主要集中在北京、上海和廣州等東部沿海城市,而在中西部地區,涉外律師服務幾乎是空白,嚴重影響公司的涉外貿易發展,也難以滿足涉外法律服務的需要。
拓展閱讀:涉外婚姻
一、什麼是涉外婚姻?
這裡所說的涉外婚姻指中國公民和外國公民(包括外國人,外籍華人,在我國居住的外籍僑民及無國籍人等)之間的婚姻。
二、中國公民與外國人結婚,應該在哪裡登記?
中國公民和外國人在我國(境)內結婚應到中國公民一方的戶口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指定的婚姻登記機關(一般為民政機關)申請辦理登記手續。如果雙方同意在外國公民一方的婚證登記機關辦理申請登記結婚的手續,也是完全可以的。
三、中國公民辦理涉外婚姻登記,需要那些證明?
(一)中國公民須具備以下證明材料:
(1)本人的戶籍證明和身份證明;
(2)本人戶口所在地縣以上人民政府或所在單位,或人才交流中心(縣級以上)等出具的本人婚姻狀況證明及與何人結婚的介紹信;
(3)本人和未婚夫(婦)的合影照片。
(二)外國公民須具備以下證明材料:
(1)本人護照或具備其他身份國籍證件;
(2)公安機關簽發的《外國人居留證》或臨時來華的入境居留證件,或外事部門頒發的身份證件;
(3)其本國公證機關出具的婚姻狀況公證書(須經該國外交部或外交部授權機關認證和我國駐該國的使(領)館認證)或該國駐華使(領)館出具的結婚證狀況證明。
(三)外國僑民須具備以下證明材料:
(1)本人護照或代替護照的身份,國籍證件,無國籍者免交;
(2)公安機關簽發的《外國人居留證》;
(3)本人戶口所在地縣以上人民政府或所在單位,或人才交流中心(縣級以上)等出具的本人婚姻狀況證明及與何人結婚的介紹信。
此外,申請結婚的男女雙方還必須具備婚姻登記機關指定的醫院出具的婚前健康檢查證明。
四、什麼是婚姻狀況證明?
婚姻狀況證明指有關組織或單位出具的公民婚姻狀況(包括已婚、未婚、離異、喪偶、無配偶、同居等)及其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民族、職業、工作性質、住址等的書面證明。婚姻登記機關,司法機關和公證機關等頒發的婚姻狀況證明具有法律效力。
五、配偶一方為外籍人士,在中國境內怎樣辦理離婚手續?
中國公民和外國人在中國境內要求辦理離婚手續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同外國人辦理婚姻登記的幾項規定》,應按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向有關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具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可受理此類離婚訴訟。
涉外離婚登記時需要提交什麼材料?
《婚姻登記條例》第十一條規定辦理離婚登記的內地居民應當出具下列證件和證明材料:
a.本人的戶口簿、身份證;
b.本人的結婚證;
c.雙方當事人共同簽署的離婚協議書。
辦理離婚登記的香港居民、澳門居民、臺灣居民、華僑、外國人除應當出具第b項、第c項規定的證件、證明材料外,香港居民、澳門居民、臺灣居民還應當出具本人的有效通行證、身份證,華僑、外國人還應當出具本人的有效護照或者其他有效國際旅行證件。
離婚協議書應當載明雙方當事人自願離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對子女撫養、財產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涉外離婚案件應由哪些法院立案?
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等的規定,現將我國關於涉外離婚訴訟的管轄權原則歸納如下:
1.中國公民和外國人在華要求離婚的,應按我國《民事訴訟法》有關規定,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2.中國公民和外國人在我國境外要求離婚的,當地法院是否受理,由該法院依其國內法決定。
3.中國公民一方居住在國外,一方居住在國內,不論哪一方向我國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國內一方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權管轄。如國外一方在居住國法院起訴,國內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的,我國人民法院有權受理。如果雙方均為出國人員,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離婚的,應向出國前一方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訴。
4.在國內結婚並定居國外的華僑,如定居國法院以離婚訴訟須由婚姻締結地法院管轄為由不予受理,當事人向我國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的,由婚姻締結地或一方在國內的最後居住地人民法院受理。
5.公民雙方在國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離婚的,應由原告或者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6.在海外結婚並定居的華僑,如定居國法院以離婚訴訟須由國籍所屬國法院管轄為由不予受理,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的,由一方原住所地或在國內的最後居住地人民法院受理。
關於離婚適用法律的問題。我國《民法通則》第一百四十七條規定,中國公民同外國人離婚,適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根據這一規定,我國公民和外國人在我國申請離婚,應按我國《婚姻法》的規定辦理;由外國法院受理的我國公民和外國人的`離婚案件,按外國的法律規定辦理。
涉外離婚財產分割的判決標準是什麼?
庭審過程中,法官如何判斷夫妻雙方感情已經破裂,符合中國《婚姻法》的法定離婚條件?我國《婚姻法》第32作了規定:第三十二條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准予離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准予離婚:
(1)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2)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3)有、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4)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
(5)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應准予離婚。面對這樣的離婚條件,中國法院在處理涉外離婚案件時也要嚴格適用,但在適用過程中卻發現問題不斷,且不易解決。
在涉外離婚財產分割案件中,法官看到的往往是:一方愛慕另一方的外國人身份,為了達到一些狹隘的的私利榮耀,盲目的進入婚姻圍城,婚前對感情本身的重視不夠,導致婚後感情淡漠,加之不同的國籍和生活背景的人本身就缺乏認同感和歸屬感,婚後的生活可想而知。那麼對於這樣的涉外婚姻婚後生活狀況,法官應該如何選擇呢?究竟是應該判離還是不判離呢?一刀切全部判離婚,那麼六成以上的涉外婚姻恐怕都要面臨結束的命運,因為他們的問題相差無幾,但是對於感情是否破裂且不可彌補的標準呢?對於法官來說很難作出判斷,只有透過個案分析比較才能得出相對客觀的結論。
涉外離婚財產分割的時效是如何規定的?
涉外離婚財產分割案件適用中國訴訟時效規定的前提是準據法為中國法,法院對涉外離婚財產分割案件進行審理,首先應當明確該涉外離婚財產分割案件的準據法,只有在準據法為中國法的前提下,方能適用中國法律有關訴訟時效的規定。在中國法院進行訴訟確定準據法需按照民法通則第八章關於涉外民事法律關係的法律適用等規定來執行。民法通則第一百四十七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和外國人結婚適用婚姻締結地法律,離婚適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同時第一百四十四條規定,不動產的所有權,適用不動產所在地法律。同時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民法通則》若干意見第188條規定:我國法院受理的涉外離婚案件,離婚以及因離婚而引起的財產分割,適用我國法律。認定其婚姻是否有效,適用婚姻締結地法律。
在夫妻雙方婚姻關係終止之後,一方就雙方的財產分割產生爭議,可以向中國法院提起訴訟,只要中國法院就雙方的訴訟存在管轄權。在中國法院受理該案件時,雙方的涉外離婚財產分割案件應當適用中國法律的規定,從而也就應當適用中國法律有關訴訟時效的相關規定。但是涉外婚姻關係的終止存在其複雜性,如何認定涉外婚姻關係終止的時間,直接決定著離婚財產分割時訴訟時效的起算時間。
涉外離婚訴訟如何操作?
1.管轄權
按照我國法律規定,涉外離婚案件,我國法院和外國法院都有管轄權。外國人與中國人之間在中國境內辦理離婚,不論是雙方自願協議離婚還是一方要求離婚,一律適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因此,孫女士可向其在中國境內居住地的法院提起離婚訴訟。法院會適用我國婚姻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進行審理。
2.委託事項
國內律師在接受外國當事人委託後,大都是身在不同國度,不能當面敘說,律師應指導其有目的地陳述,根據陳述為其起草法律文書,包括委託書、起訴書、離婚意見書或雙方同意離婚的協議書。當事人的委託書及起訴書、離婚意見書應當經過委託人所在國公證機關公證,並經我國使領館認證,或直接由我國使領館公證。書寫法律文書應注意按照大使館的規定的格式填寫,但對於外文書寫的法律文書(如起訴狀)、委託書等,必須附有中文譯本。
對於當事人不能親自回國辦理離婚的當事人。當事人除出具必須的法律文書外,還應出具一份不能親自回國經公證或認證後的證明檔案。
當事人的委託書應寫明具體委託事項,特別是簽收法律文書等。因為簽收法律文書非常重要,可以減少本應經過司法送達的時間,也可以減少法院輾轉送達的麻煩。
當事人願在離婚中放棄不動產的數額較大的行為,律師應讓其出具有關放棄財產的宣告書(離婚意見書)或在起訴書中寫明。代理律師不應僅憑口頭聯絡,為其放棄財產,以免代理人陷入財產糾紛的泥潭當中。
雙方都在國外的當事人,在達成一致的離婚意見時,為了減少費用,會要求代理人代理雙方離婚。這種做法雖為當事人雙方自願,但是與中國的法律相違背的,不應接受。
3.適用法律
關於離婚適用法律的問題。我國《民法通則》第一百四十七條規定,中國公民同外國人離婚,適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根據這一規定,我國公民和外國人在我國申請離婚,應按我國《婚姻法》的規定辦理;由外國法院受理的我國公民和外國人的離婚案件,按外國的法律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