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備怎樣條件的失業人員可以享受失業保險金待遇?
根據《失業保險條例》第14條的規定:具備下列條件的失業人員,可以領取失業保險金:
(一) 按照規定參加失業保險,所在單位和本人已按照規定履行繳費義務滿1年的;
(二) 非因本人意願中斷就業的;
(三) 已辦理失業登記,並有求職要求的。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按照規定同時享受其他失業保險待遇。“關於”非因本人意願中斷就?“的情形,根據《失業保險金申領發放辦法》第4條的規定:”失業人員符合《條例》第十四條規定條件的,可以申請領取失業保險金,享受其他失業保險待遇。其中,非因本人意願中斷就業的是指下列人員:(一)終止勞動合同的;
(二)被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被用人單位開除、除名和辭退的;
(四)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三十二條第二、三項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