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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休假工資到底應該怎麼算

年休假工資到底應該怎麼算

年休假工資到底應該怎麼算

[案情介紹]

2008年7月1日,小張研究生畢業進入上海某家外資企業A公司工作,擔任專案工程師一職,雙方簽訂了為期三年的勞動合同,約定小張每月勞動報酬為3500元。2009年8月16日,小張向A公司提出辭職,A公司隨即通知小張,同意其辭職,雙方勞動關係於8月17日解除。2009年8月17日,小張與A公司辦理了工作交接,A公司也為小張辦理了相關退工手續,但小張隨即向A公司提出,要求A公司支付其未休年休假工資,理由是其在A公司工作已滿一年,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其應享受5天的年休假,而A公司在2009年從未安排其休過年休假。而A公司則認為,小張屬於主動辭職,不是因A公司方面的原因而致雙方的勞動關係解除,並且2009年,小張在A公司也未做滿整年,不應該享受年休假,所以A公司無需支付年休假工資。雙方為此發生爭議,2009年8月底,小張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要求A公司另行支付其2009年年休假工資1609元(3500元÷21.75天×5天×2倍)。

[案情評析]

從上述案件小張與A公司雙方所各自陳述的觀點來看,主要存在著以下兩點爭議:

一、小張何時可以享受年休假,2009年應該享受多少天的年休假?

二、員工單方解除勞動合同時,用人單位是否要支付應休未休年休假工資?

上述兩點爭議也是各個企業HR在實務操作中會經常碰到的疑問與困惑。目前,我們國家對年休假的規定主要是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行政法規--國務院《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和2008年9月18日施行的部門規章--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企業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

《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第二條規定:……職工連續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帶薪年休假(以下簡稱年休假)。

《企業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第三條規定:職工連續工作滿12個月以上的,享受帶薪年休假 (以下簡稱年休假)。

小張作為應屆大學畢業生,在進入A公司工作前,沒有任何工齡,其工作年限自進入A公司工作起才開始計算。至2009年6月30日,小張在A公司連續工作滿1年,根據上述規定,自2009年7月1日起他將有權享受國家規定的帶薪年休假。那麼接下來的問題是,小張2009年有權享受多少天年休假呢?

《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第三條規定: 職工累計工作已滿1年不滿10年的,年休假5天;

小張是否可以據此主張自己2009年的年休假天數為5天呢?答案是否定的。小張的'主張不僅不符合立法本意,而且在實踐中也會遇到無法逾越的障礙。假設小張的主張成立,那麼如果小張不是2009年6月30日而是2009年12月30日才連續工作滿一年,那麼A公司將面臨著無法安排其休年休假的窘境而不得不直接按照3倍的法定標準直接支付其年休假工資,這從法理上顯然是無法說得通的,對A公司也顯失公平。那麼,小張2009年到底有權享受多少天的年休假呢?

《企業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第五條規定:職工新進用人單位且符合本辦法第三條規定的,當年度年休假天數,按照在本單位剩餘日曆天數折算確定,折算後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享受年休假。

前款規定的折算方法為:(當年度在本單位剩餘日曆天數÷365天)×職工本人全年應當享受的年休假天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