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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終獎相關的法律常識

年終獎相關的法律常識

導讀:年終獎相關的法律常識。辭職員工照樣可拿年終獎,年終獎遲發屬於侵權,年終給員工的驚喜不一定都屬於年終獎。具體的額內容,下面就由編輯為您介紹。

一、年終獎遲發屬於侵權

年終獎是工資的一部分,屬於勞動報酬的範圍。推遲年終獎的發放,無異於欠薪。按照《勞動法》第五十條規定,不得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的工資,對遲發年終獎的企業主應給予批評教育,嚴重的可按照第九十一條第一款規定,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支付勞動者的`工資報酬、經濟補償,並可以責令支付賠償金,以侵害勞動者合法權益情形論處。

二、年終給員工的驚喜都屬於年終獎嗎?

據《勞動法》第五十條的規定,工資應當以貨幣形式支付給勞動者本人,所以年終獎只能以貨幣的形式進行發放。不難看出:組織旅遊、組織專業培訓、派發股權這三種激勵方式沒有采用貨幣的形式,按股票分紅的激勵方式只與勞動者的投資有關,而與勞動者的勞動無關,所以只有“雙薪”、“旅遊費”、“年終獎金”、“專業培訓費”這四種屬於年終獎。

三、辭職員工照樣可拿年終獎

勞動報酬的分配應當貫徹同工同酬的原則,做滿一年就應該與未離職員工一樣支付上一年度的年終獎。在過去的一年中,離職的員工同其他依舊在職並拿到了年終獎的同事一樣提供了勞動,為企業作出了貢獻,雖與企業終止了勞動關係,但其已經付出的辛勤勞動不可一筆勾銷。如果單位拒不發放年終獎,即是剋扣員工勞動報酬的行為,不但要補發上一年度的年終獎,同時還要支付補償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