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終獎個稅可享受“低稅率” 專家詳解計稅方法
同月發放“雙薪”可合併計稅
據介紹,在同一個月內發放年終獎和年終雙薪的,可根據單位性質分別對待。其中,如屬於機關,則“雙薪”可按年終獎處理;如果屬於企業,有“雙薪”也有年終獎金的,可合併為年終獎,否則併入當月工資計稅。
例:李先生所在單位屬於機關,其年終雙薪和年終獎在同一個月內發放,年終獎為10000元,年終雙薪為3500元,當月工資為2000元,則應納稅所得額為:(10000+3500+2000)-3500=12000(元),12000除以12,得數1000對應的適用稅率為3%,速算扣除數為0,個稅應納稅額為:12000×3%-0=360(元)。
但市地稅有關人士提醒,半年獎、季度獎、加班獎、先進獎、考勤獎等全年一次性獎金以外的其他各種名目獎金,則不能按照年終獎計稅方法計稅。
“如年終獎不超過1.8萬元,可享受3%的較低稅率。”市地稅局專家對記者說,“但一個納稅年度內,這種計稅方法每人只能用一次。”臨近年底,不少單位開始發放年終獎,年終獎個稅如何計算?近日,記者請教了市地稅局相關負責人。
據市地稅局稅政處有關人士介紹,目前我市採用的年終獎計稅方法,執行的是2011年修訂後的《個人所得稅法》。他說,“年終獎”即全年一次性獎金,是指行政機關、企事業單位等扣繳義務人,根據其全年經濟效益和對僱員全年工作業績的綜合考核情況,向僱員發放的一次性獎金。其中可包括年終加薪,以及實行年薪制和績效工資辦法的單位根據考核情況兌現的年薪和績效工資。
總額分攤至12個月確定稅率
這位稅務人員告訴記者,按照年終獎個稅計算方法,應先將個人取得的年終獎總額(應納稅所得額)除以12,即分攤至12個月,按其所得數額確定適用稅率;然後以年終獎總額乘以此適用稅率,再減去相應的速算扣除數,即可得到應繳納的個稅稅額。即:年終獎個稅應納稅額=應納稅所得額×相應稅率-相應速算扣除數。
例如(以當月工資所得大於或等於3500元為例):王先生年終獎為24000元,以24000除以12,其得數2000對應的適用稅率為10%,對應的速算扣除數為105(元),年終獎個稅應納稅額為:24000×10%-105=2295(元)。
他表示,年終獎個稅計稅方法是一種比較“優惠”的演算法,因為個稅計算採用的累進稅制,如果不分攤至12個月後確定稅率,直接對應的稅率將很高。但這種“優惠”的`計稅辦法每個納稅年度只能用一次。
與當月工資高低有關係
根據稅法相關規定,如果發放年終獎當月的個人工資低於個稅起徵點3500元,則可以用年終獎先補足3500元再進行計稅;如果當月工資超過或等於3500元,則工資與年終獎分別單獨計稅,互不影響。
其中,如取得年終獎當月的個人工資低於3500元的,年終獎應稅所得額為:年終獎-(3500-當月工資)。即,年終獎個稅應納稅額=[年終獎-(3500-當月工資)]×相應稅率-相應速算扣除數。
如:趙先生的年終獎為12500元,其當月工資為3000元,則其“年終獎應稅所得額”為:12500-(3500-3000)=12000(元),用12000除以12,其得數1000對應的適用稅率為3%,對應的速算扣除數為0,年終獎個稅應納稅額為:12000×3%-0=36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