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企業會計科目,科目使用說明及報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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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企業會計制度
一、總說明
一、為了貫徹執行《企業會計準則》,規範施工企業的會計核算,特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適用於設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所有施工企業。
三、企業應按本制度的規定,設定和使用會計科目。在不影響會計核算要求和會計報表指標
彙總,以及對外提供統一的會計報表格式的前提下,可以根據實際情況自行增設、減少或合併某
些會計科目。
本制度統一規定會計科目的編號, 以便於編制會計憑證, 登記賬簿,查閱賬目,實行會計
電算化。各企業不要隨意改變或打亂重編。在某些會計科目之間留有空號,供增設會計科目之
用。
企業在填制會計憑證、登記賬簿時,應填列會計科目的名稱,或者同時填列會計科目的名稱
和編號,不應只填科目編號,不填科目名稱。
四、企業向外報送的會計報表的具體格式和編制說明,由本制度規定;企業內部管理需要的
報表由企業自行規定。
企業會計報表應按月或按年報送當地財稅機關、開戶銀行、主管部門。國有企業的年度會計
報表應同時報送同級國有資產管理部門。
月份會計報表應於月份終了後15天內報出;年度會計報表應於年度終了後45天內報出。國
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會計報表的填列以人民幣“元”為金額單位,“元”以下填至“分”。
向外報出的會計報表應依次編定頁數,加具封面,裝訂成冊,加蓋公章。封面上應註明:企
業名稱、地址、開業年份,報表所屬年度、月份、送出日期等,並由企業領導、總會計師(或代
行總會計師職權的人員)和會計主管人員簽名或蓋章。
企業對外投資如佔被投資企業資本半數以上,或者實質上擁有被投資企業控制權的,應當編
制合併會計報表。特殊行業的企業不宜合併的,可不予合併,但應當將其會計報表一併報送。
五、本制度由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負責解釋,需要變更時,由財政部修訂。
六、本制度自1993年7月1日起執行。
二、會計科目
(一)會計科目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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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號│科目編號│ 科目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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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資產類
1 │101 │ 現金
2 │102 │ 銀行存款
3 │109 │ 其他貨幣資金
4 │111 │ 短期投資
5 │112 │ 應收票據
6 │113 │ 應收賬款
7 │114 │ 壞賬準備
8 │115 │ 預付賬款
9 │117 │ 內部往來
10 │118 │ 備用金
11 │119 │ 其他應收款
12 │121 │ 物資採購
13 │122 │ 採購保管費
14 │123 │ 庫存材料
15 │124 │ 週轉材料
16 │129 │ 低值易耗品
17 │132 │ 材料成本差異
18 │133 │ 委託加工物資
19 │137 │ 庫存產成品
20 │139 │ 待攤費用
21 │141 │ 長期投資
22 │145 │ 撥付所屬資金
23 │151 │ 固定資產
24 │155 │ 累計折舊
25 │156 │ 固定資產清理
26 │157 │ 臨時設施
27 │158 │ 臨時設施攤銷
28 │159 │ 專項工程支出
29 │161 │ 無形資產
30 │171 │ 遞延資產
31 │181 │ 待處理財產損溢
│ │二、負債類
32 │201 │ 短期借款
33 │202 │ 應付票據
34 │203 │ 應付賬款
35 │204 │ 預收賬款
36 │209 │ 其他應付款
37 │211 │ 應付工資
38 │214 │ 應付福利費
39 │221 │ 應交稅金
40 │223 │ 應付利潤
41 │229 │ 其他應交款
42 │231 │ 預提費用
43 │241 │ 長期借款
44 │251 │ 應付債券
45 │261 │ 長期應付款
│ │三、所有者權益類
46 │301 │ 實收資本
47 │305 │ 上級撥入資金
48 │311 │ 資本公積
49 │313 │ 盈餘公積
50 │321 │ 本年利潤
51 │322 │ 利潤分配
│ │四、成本類
52 │401 │ 工程施工
53 │411 │ 工業生產
54 │421 │ 機械作業
55 │431 │ 輔助生產
│ │五、損益類
56 │501 │ 工程結算收入
57 │502 │ 工程結算成本
58 │504 │ 工程結算稅金及附加
59 │511 │ 其他業務收入
60 │512 │ 其他業務支出
61 │521 │ 管理費用
62 │522 │ 財務費用
63 │531 │ 投資收益
64 │541 │ 營業外收入
65 │542 │ 營業外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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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註:1.有調進外匯業務的企業,應增設“外匯價差”科目;
2.有發行不超過一年期債券的企業,應增設“應付短期債券”科目;
3.企業其他業務中經營規模較大、收入較多的業務,可參照相應行業的會計制度,增設
有關資產、成本、費用等科目進行核算。
(二)會計科目使用說明
第101號科目現金
一、本科目核算企業的庫存現金。
企業內部單位使用的備用金,透過“備用金”科目核算。
二、企業收到現金,借記本科目,貸記有關科目;支出現金,借記有關科目,貸記本科目。
三、企業應設定“現金日記賬”,由出納人員根據收、付款憑證,按照業務的發生順序逐筆
登記。每日終了,應計算全日的現金收入合計數、現金支出合計數和結餘數,並將結餘數與實際
庫存數核對,做到賬款相符。
企業收付的現金,如果有外幣現金的,應另行設定外幣現金日記賬。
第102號科目銀行存款
一、本科目核算企業存入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的各種存款。
企業的外埠存款、銀行本票存款、銀行匯票存款等在“其他貨幣資金”科目核算,不在本科
目核算。
二、企業收入的一切款項,除國家另有規定的以外,都必須當日解交銀行;一切支出,除規
定可用現金支付的以外,應按現行有關結算規定,透過銀行辦理轉賬結算。
企業將款項存入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借記本科目,貸記“現金”等有關科目;提取或支出
存款時,借記“現金”等有關科目,貸記本科目。
三、企業應按開戶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存款種類,分別設定“銀行存款日記賬”,根據收
付款憑證,按照業務的發生順序逐日逐筆登記,並結出賬面餘額。“銀行存款日記賬”應與“銀
行對賬單”核對清楚,至少每月核對一次,發現差額,應及時查明更正。月份終了,應編制“銀
行存款餘額調節表”,將銀行存款的賬面結餘與銀行對賬單餘額調節相符。如有不符,屬於銀行
對賬單差錯的,應即通知銀行查明更正;屬於企業記賬差錯的,應由企業作更正的會計分錄或補
記入賬。
四、企業應指定專人簽發銀行支票,其他人員一律不得簽發支票。銀行匯票、銀行本票和商
業匯票,也應指定專人負責管理。
企業不準出租、出借銀行賬戶;不準簽發空頭支票和遠期支票;不準套取銀行信用。
五、有外幣存款業務的企業,可在本科目下設定“人民幣存款”和“外幣存款”兩個明細科
目。
企業發生的外幣業務,應當將有關外幣金額摺合為人民幣記賬,並登記外國貨幣金額和摺合
率。所有外幣賬戶的增加減少,一律按國家外匯牌價摺合為人民幣記賬。外幣金額摺合為人民幣
記賬時,可按業務發生時的國家外匯牌價(原則上採用中間價,下同)作為摺合率,也可按業務發
生當月月初的國家外匯牌價,作為摺合率。月份(或季度、年度)終了,企業應將外幣賬戶的外幣
餘額按照期末國家外匯牌價摺合為人民幣,作為外幣賬戶的期末人民幣餘額。調整後的各外幣賬
戶人民幣餘額與原賬面餘額的差額,作為匯兌損益,列作財務費用。
外幣現金以及外幣結算的各項債權、債務,均應比照銀行存款的.方法記賬。
六、有在外匯調劑市場買入外幣的企業,買入外幣增加的外幣存款仍應按國家外匯牌價摺合
為人民幣記賬,外匯調劑價與國家外匯牌價的差額,增設“外匯價差”科目核算。買入外幣時,
按國家外匯牌價摺合為人民幣,借記本科目(××外幣戶)(同時登記外幣金額),按照調劑價與國
家外匯牌價的差額,借記“外匯價差”科目,按照實際支付的款項,貸記本科目(人民幣戶)。用
買入的外幣購買物資、支付費用,應分攤的外匯價差,借記有關材料物資、費用科目,貸記“外
匯價差”科目。用買入的外匯償還債務,按外匯牌價摺合的人民幣,借記有關負債科目,貸記本
科目,同時按償還債務所用外匯應分攤的外匯價差,借記“專項工程支出”、“財務費用”等科
目,貸記“外匯價差”科目。
在外匯調劑市場賣出的外幣,減少的外幣存款應按國家外匯牌價摺合為人民幣記賬,實際取
得的人民幣與按國家外匯牌價摺合的人民幣的差額,應區別不同情況處理:賣出的外幣如為自調
劑市場買入的,應沖銷外匯價差,如有差額,作為匯兌損益處理;賣出的外幣,如為其他來源取
得的,應作為匯兌損益處理。
企業在調劑市場購入外匯額度支付的人民幣,也在“外匯價差”科目核算。購入外匯額度時,
按實際支付的人民幣,借記“外匯價差”科目,貸記本科目(人民幣戶),並將買入外匯額度同時
在備查簿中登記。
企業因發生銷售等業務而取得的外匯額度,應在備查簿中登記,賣出外匯額度取得的收入,
作為匯兌損益處理。
第109號科目其他貨幣資金
一、本科目核算企業的外埠存款、銀行匯票存款、銀行本票存款和在途貨幣資金等各種其他
貨幣資金。
二、外埠存款是企業到外地進行臨時或零星採購時,匯往採購地銀行開立採購專戶的款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