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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計準則中所得稅的準則從收入費用觀轉向資產負債觀有什麼意義?

會計準則中所得稅的準則從收入費用觀轉向資產負債觀有什麼意義?

舊準則對時間性差異的處理是:
借:所得稅費用


遞延稅款

貸:應繳稅費應交所得稅
新準則對暫時性差異的處理是:
借:遞延所得稅資產

貸:遞延所得稅費用
借:所得稅費用




(當期的'-遞延可抵扣的)

貸:應繳稅費應交所得稅
這不是一回事嗎?我覺得遞延稅款就跟遞延所得稅資產差不多啊。這樣改革有什麼意義?為什麼這樣改革?有什麼目的?能夠更真實地反映企業財務資訊還是什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