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的會計分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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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的會計分錄
支付工資、薪金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
企業作為個人所得稅的扣繳義務人,應按規定扣繳該職工應繳納的個人所得稅。代扣個人所得稅時,借記“應付工資”帳戶,貸記“應交稅金-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帳戶。
企業為職工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有兩種情況:一是職工自己承擔個人所得稅,企業只負有扣繳義務;二是企業既承擔稅款,又負有扣繳義務。
例:某企業為趙雲、錢宙每月各發工資3000元。但合同約定,趙雲自己承擔個人所得稅;錢宙個人所得稅由該企業承擔,即錢宙收入3000元為稅後所得,月末發工資時,企業會計處理為:
第一,為趙雲扣繳個人所得稅時,趙雲應納個人所得稅=(3000-800)×15%-125=205元
會計處理為:
借:應付工資3000
貸:現金2795
應交稅金-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 205
第二,為錢宙承擔稅款時,由於錢宙工資為稅後所得,則需要換算為稅前所得,再計算個人所得稅。
應納稅所得額=(不含稅收入額-費用扣除標準-速算扣除數)÷(1-稅率)
應納個人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
企業應為錢宙承擔稅款為:
[(3000-800-125)÷(1-15%)]×15%-125=241.18(元)
計提個人所得稅時的會計處理為:
借:管理費用等241.18
貸:應付工資241.18
發放工資時的會計處理:
借:應付工資3241.18
貸:現金3000
應交稅金--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額241.18
2承包、承租經營所得應繳所得稅
承包、承租經營有兩種情況,個人所得稅也分別涉及兩個專案,一是承包、承租人對企業經營成果不擁有所有權,僅是按合同(協議)規定取得一定所得的.,其所得按工資、薪金所得專案徵稅,適用5%-45%的超額累進稅率;二是承包、承租人按合同(協議)的規定只向發包、出租方交納一定費用後,企業經營成果歸其所有的,承包、承租人取得的所得,按對企事業單位的承包、承租經營所得專案,適用5%-35%的超額累進稅率計算繳稅。
例:2001年1月1日,杜斌與事業單位簽訂承包合同,經營招待所,據合同協議承包期為1年,杜斌全年上交費用20000元,年終招待所實現利潤總額65000元。杜斌應納個人所得稅為:
1.應納稅所得額=承包經營利潤-上交費用-每月費用扣減合計=65000-20000-800×12=35400元
2.應納稅額=全年應納稅所得額×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35400×30%-4250=6370元
杜斌應繳納的個人所得稅應自行申報繳納,發包、出租方不作扣繳所得稅的會計處理。發包、出租方在收到杜斌繳來的承包費時,會計處理為:
借:銀行存款20000
貸:其他收入20000
2支付勞務報酬、特許權使用費、稿費、財產租賃費、利息、股息、紅利等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
企業支付給個人的勞務報酬、特許權使用費、稿費、財產租賃費時,一般由支付單位作為扣繳義務人向納稅人扣繳稅款,並記入該企業的有關期間費用帳戶。企業在支付上述費用時,借記“管理費用”、“財務費用”、“經營費用”、“應付利潤”等帳戶,貸記“應交稅金--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現金”等帳戶;實際繳納時,借記“應交稅金--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帳戶,貸記“銀行存款”等帳戶。
例:孫工程師向一家公司提供一項專利使用權,一次取得收入50000元。孫工程師應繳納個人所得稅為:
應納稅額=50000×(1-20%)×20%=8000元
該公司的帳務處理為:
1.借:管理費用 50000
貸:應交稅金--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8000
現金 42000
2.借:應交稅金--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8000
貸:銀行存款8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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