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終獎個人所得稅計算方法
年終歲尾,年終獎已逐漸成為大家談論的敏感話題,牽動著每位在崗人員的心旋,就百姓普遍關注的年終獎繳納個人所得稅問題,我來為大家介紹幾種計算方法。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調整個人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等計算徵收個人所得稅方法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5]9號)規定,對於納稅人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單獨作為一個月工資、薪金所得計算納稅,“先將僱員當月內取得的全年一次性獎金除以12個月,按其商數確定適用稅率和速算扣除數”,再按“確定的適用稅率和速算扣除數計算徵稅”。該辦法在一個納稅年度內,對每一個納稅人只允許採用一次。
第一種方法是,年終獎高於(或等於)費用扣除額的計算
按照年終獎繳稅規定,個人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且獲取獎金當月個人的工資、薪金所得高於(或等於)稅法規定的費用扣除額1600元時,計算公式為:
應納稅額=個人當月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個人當月工資、薪金所得與全年一次性獎金應分別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例1:李某2006年年終獎為12000元,當月工資、薪金收入為2000元,則應納稅額為1195元。
1、12000÷12=1000(元),適用稅率為10%,速算扣除數為25
2、年終獎應納稅額為12000×10%-25= 1175(元)
3、當月工資、薪金所得應納稅額為(2000-1.600)×5%=20(元)
4、當月合計應納稅額為1175+20=1195(元)
第二種方法是取得年終獎當月個人工資、薪金所得低於費用扣除額的計算
如果在發放年終一次性獎金的當月,個人工資、薪金所得低於稅法規定的費用扣除額,應將年終獎減除“個人當月工資、薪金所得與費用扣除額的差額”後的餘額,再確定年終獎的適用稅率和速算扣除數。這時的計算公式為:
應納稅額=(個人當月取得年終獎-個人當月工資、薪金所得與費用扣除額的差額)×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
例2:劉某當月工資、薪金所得低於1600元(只有1000元),2007年1月13日,該單位再向劉某發放年終獎3000元,因此,應將年終一次性獎金減除當月工資與費用扣除額1600元之間的差額後,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據此,劉某在獲得這筆年終獎時,應繳納個人所得稅120元。計算過程為:
應納稅所得額為3000-(1600-1000)=2400(元)
2400÷12=200元,適用稅率為5%,速算扣除數為0;
應納稅額為2400×5%=120(元)
第三種方法是年終獎除以12低於1600也要納稅
特別需要強調的是,全年一次性獎金除以12後的餘額,低於法定費用扣除額1600元也應該納稅。
因為納稅人的費用扣除額在工資中已扣除,用全年獎金除以12,主要是為確定適用稅率和速算扣除數,不能作為判斷是否納稅的依據。
例3:高某全年一次性獎金為18000元,用全年獎金除以12後為1500元,雖然這低於法定費用扣除額1600元,但也應按相應稅率繳納稅款1775元。
18000÷12=1500元,適用稅率為10%,速算扣除數為25
應納稅額為18000×10%-25=1775(元)
第四種計算方法是,發放季度獎的計算
根據(國稅發[2005]9號)規定,僱員取得除全年一次性獎金以外的其他各種名目獎金,如半年獎、季度獎、加班獎、先進獎、考勤獎等,一律與當月工資、薪金合併,按稅法規定繳納個人所得稅。而不能享受納稅人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後,單獨作為一個月工資、薪金所得計算繳納的`優惠。因為在一個納稅年度裡,對每一個納稅人,該計算辦法只允許採用一次。
例四:王先生2006年4月份工資、薪金為5000元,每季度獎2000元,由於每次發放季度獎時,都必須與其當月的工資收入合併繳稅,王先生應繳納個人所得稅為705元。計算過程為:
應納稅所得額為(5000+2000)-1600=5400元,適用稅率為20%,速算扣除數為375
應納稅額為5400×20%-375=705元
在此提醒納稅人,僱員取得除全年一次性獎金以外的其他各種名目獎金,如半年獎、季度獎、加班獎、先進獎、考勤獎等,不享受年終獎計稅優惠。
第五方法是,單位發不含稅年終獎個人所得稅的計算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納稅人取得不含稅全年一次性獎金收入計徵個人所得稅問題的批覆》(國稅函〔2005〕715號)規定,對於年終獎個人所得稅由單位負擔的,如果個人當月工資薪金所得高於(或等於)規定費用扣除額的,其個人所得稅的計算公式如下:
(一)按照不含稅的全年一次性獎金收入除以12的商數,查詢相應適用稅率A和速算扣除數A;
(二)含稅的全年一次性獎金收入=(不含稅的全年一次性獎金收入一速算扣除數A)÷(1一適用稅率A);
(三)按含稅的全年一次性獎金收入除以12的商數,重新查詢適用稅率B和速算扣除數B;
(四)應納稅額=含稅的全年一次性獎金收入×適用稅率B一速算扣除數B。
例五、假設某單位為每個員工發放不含稅全年一次性獎金10825元,單位為每個人支付的個人所得稅為1175元。計算過程為:
第一步,按照不含稅的全年一次性獎金收入除以12的商數,查詢相應適用稅率A和速算扣除數A;
10825÷12=902.08元,對應適用稅率A為10%,速算扣除數A為25;
第二步,按第一步確定的稅率和速算扣除數,將不含稅年終獎換算成含稅的年終獎,即含稅的年終獎收入=(不含稅的年終獎收入-速算扣除數A)÷(1-適用稅率A);
12000=(10825-25)÷(1-10%)
第三步,按含稅的年終獎收入除以12的商數,重新查詢適用稅率B和速算扣除數B;
12000÷12=1000元,對應適用稅率B為10%,速算扣除數B為25;
第四步,按確定的稅率和速算扣除數,計算應納稅額,應納稅額=含稅的年終獎收入×適用稅率B-速算扣除數B。
應納稅額=12000×10%-25=1175元
如果納稅人取得的當月工資薪金所得低於稅法規定的費用扣除額2000元,應先將不含稅年終獎減去當月工資薪金所得低於稅法規定費用扣除額的差額部分後,再按照上述方式處理。
特別提示:根據(國稅函〔2005〕715號)規定,企業為個人支付的個人所得稅款,不得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