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終獎個人所得稅計算方法及其稅率表和公式
年終獎個人所得稅計算方法及其稅率表和公式
我國年終獎個人所得稅徵收方法的規定: (一)全年一次性獎金是指行政機關、企事業單位等扣繳義務人根據其全年經濟效益和 對僱員全年工作業績的綜合考核情況, 向僱員發放的一次性獎金。 上述一次性獎金也包括年 終加薪、實行年薪制和績效工資辦法的單位根據考核情況兌現的年薪和績效工資。 (二)納稅人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單獨作為一個月工資、薪金所得計算納稅,並按以下 計稅辦法,由扣繳義務人發放時代扣代繳: 1. 先將僱員當月內取得的全年一次性獎金,除以 12 個月,按其商數確定稅法規定的適用稅 率;然後以其商數及適用稅率計算出應納稅額後,再乘以 12 個月,即為全年一次性獎金的 應納稅額。除上述計算方法外,也可以按照本規定第十四條規定的計算方法,直接計算應納 稅額。 2. 如果在發放年終一次性獎金的當月,僱員當月工資、薪金所得低於稅法規定的費用扣除 標準, 應將全年一次性獎金減除“僱員當月工資、 薪金所得與費用扣除標準的差額”後的餘額, 按上述辦法確定全年一次性獎金的適用稅率。 (三)在一個納稅年度內,對每一個納稅人,該計稅辦法只允許採用一次。 (四)實行年薪制和績效工資的單位,個人取得年終兌現的年薪和績效工資按本條第(二) 款、第(三)款的規定執行。 前段時間網上傳的【47】號公告年終獎個人所得稅新計算方法,經國家稅務總局宣告 澄清【47】號公告系偽造,年終獎個人所得稅率與計算方法沒有改變。下面就是現年終獎個 人所得稅稅率及計算方法: 年終獎適用稅率標準表 適用
應稅所得 1
應稅所得 2 稅率 0 1500 4500 9000 35000 55000 80000
速算扣除數 3% 10% 20% 25% 30% 35% 45% 0 105 555 1005 2755 5505
級數 1 2 3 4 5 6
0-1500 1500-4500 4500-9000 9000-35000 35000-55000 55000-80000 80000-
年終獎個稅計算公式:應納稅額=應納稅所得額× 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 具體來講,納稅人 2011 年 9 月 1 日(含)以後實際取得的工資、薪金所得,應適用新稅 法的減除費用標準和稅率表,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而納稅人 2011 年 9 月 1 日前實際取得 的工資、薪金所得,無論稅款是否在 2011 年 9 月 1 日以後由扣繳義務人申報入庫,均應適 用原稅法的減除費用標準和稅率表,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舉例來看,韓先生在某一公司工 作,2011 年 12 月 3 日取得工資收入 3400 元,當月又一次取得年終獎金 24100 元,其應繳 納多少個人所得稅。韓先生因當月工資不足 3500 元,可用其取得的獎金收入 24100 元補足 其差額部分 100 元,剩餘 24000 元除以 12 個月,得出月均收入 2000 元,其對應的.稅率和速 算扣除數分別為 10%和 105 元。具體計算公式為:應納稅額=(24100+3400-3500)× 10%- 105=2295 元。 年終獎個稅演算法:針對工資薪金,當前我國採用超額累進稅率,為了方便計算,就轉 化用適用稅率和速算扣除數的簡化演算法,目前的年終獎個稅計算方法是,先將年終獎除以 12,以得出的商確定稅率和速算扣除數,再依據如下公式計算:應納稅額=應納稅所得額× 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 年終獎個稅演算法 以下只考慮年終獎當月工資足夠 3500 元的,不足 3500 元的,先補足 3500 元,然後用餘額
年終獎
月平獎金 20000 18000
稅額 1895 540
1666.667 1500
年終歲尾,年終獎已逐漸成為大家談論的敏感話題,牽動著每位在崗人員的心旋,就百姓普遍關注的年終 獎繳納個人所得稅問題, 而今年 9 月 1 日起, 我國的個稅法有了一些調整, 個人所得稅起徵點由原來的 2000 元調為 3500 元。同時,經過詳細核算,年終獎多發 1 元,你最終反倒少得很多呢!那麼,年終獎個人所得 稅計算方法你要搞清楚嘍! 【終獎個人所得稅計算方法之兩種計稅方法】 在國家稅務總局下發的通知中,關於納稅人取得的全年一次性獎金,給出了兩種計稅辦法。 一是先將僱員當月內取得的全年一次性獎金,除以 12 個月,按其商數確定稅法規定的適用稅率;然後 以其商數及適用稅率計算出應納稅額後,再乘以 12 個月,即為全年一次性獎金的應納稅額。 二是按照最新公佈的適用全年一次性獎金所得的稅率表,直接計算應納稅額。 應納稅額的計算公式為:應納稅額=應納稅所得額×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
值得注意的是,如果在發放年終一次性獎金的當月,僱員當月工資、薪金所得低於稅法規定的費用扣 除標準(3500 元/月),應將全年一次性獎金減除“僱員當月工資、薪金所得與費用扣除標準的差額”後的 餘額,按上述辦法確定全年一次性獎金的適用稅率。 在一個納稅年度內,對每一個納稅人,該計稅辦法只允許採用一次。 【新稅法下年終獎個人所得稅計算方法新舊方法對比】 韓先生在某一公司工作,2011 年 12 月一次取得年終獎金 6.1 萬元,周先生在同一家公司工作,他取 得的年終獎是 5.9 萬元。 舊方法: 韓先生: 萬元÷12 個月=5083.33 元, 6.1 適用的稅率是 20%, 速算扣除數 375 元, 則他該付的稅是 61000 元×20%-375 元=11825 元。其稅後年終獎為 61000 元-11825 元=49175 元。 周先生,5.9 萬元÷12 個月=4916.66 元,適用於稅率為 15%,速算扣除數 125,則他該付的稅是 59000 元×15%-125=8725 元。其稅後年終獎為 59000 元-8725 元=50275 元。 顯然,年終獎 6.1 萬元的韓先生,實際到手的獎金反而會比 5.9 萬元的周先生少拿了 1100 元。 新方法: 韓先生應納稅額=6.1 萬元×20%-555 元=11645 元,其稅後年終獎為 61000 元-11645=49355 元。 周先生應納稅額=5.9 萬元×20%-555 元=11245 元,其稅後年終獎為 59000 元-11245 元=47755 元。 按照新的計稅辦法,不會再出現獎金髮得多、稅後所得反而少的情況,年終獎高的韓先生最後拿到的 獎金依然比周先生高。 【年終獎個人所得稅計算方法之記者採訪】 那麼,新稅法與原稅法究竟如何銜接?國家稅務總局相關負責人 13 日接受了記者的採訪。 問題一:工資、薪金所得如何銜接? 新稅法和實施條例均規定自 2011 年 9 月 1 日起施行。具體到工資、薪金所得專案而言,是指納稅人 2011 年 9 月 1 日(含)以後實際取得的工資、薪金所得,應適用新稅法的減除費用標準和稅率表,計算繳納 個人所得稅。 “具體來講,納稅人 2011 年 9 月 1 日(含)以後實際取得的工資、薪金所得,應適用新稅法的減除費用 標準和稅率表,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而納稅人 2011 年 9 月 1 日前實際取得的工資、薪金所得,無論稅款 是否在 2011 年 9 月 1 日以後由扣繳義務人申報入庫,均應適用原稅法的減除費用標準和稅率表,計算繳納 個人所得稅。”稅務總局相關負責人說。 舉例來看,韓先生在某一公司工作,2011 年 12 月 3 日取得工資收入 3400 元,當月又一次取得年終獎 金 24100 元,其應繳納多少個人所得稅? 這位負責人說,韓先生因當月工資不足 3500 元,可用其取得的獎金收入 24100 元補足其差額部分 100 元,剩餘 24000 元除以 12 個月,得出月均收入 2000 元,其對應的稅率和速算扣除數分別為 10%和 105 元。 具體計算公式為:應納稅額=(24100+3400-3500)×10%-105=2295 元。 問題二:個體工商戶生產、經營所得如何銜接? 新稅法自 9 月 1 日起開始實施,鑑於個體工商戶、個人獨資企業和合夥企業的生產經營所得是按年度 計算,而且是在一個完整的納稅年度產生的,這就需要分段計算應納稅額,即:9 月 1 日前適用原稅法的 減除費用標準和稅率表;9 月 1 日(含)後適用新稅法的減除費用標準和稅率表。 這位負責人介紹,年終彙算清繳分段計算應納稅額時,需要分步進行:
第一,按照有關規定,計算全年應納稅所得額; 第二,計算前 8 個月應納稅額:前 8 個月應納稅額=(全年應納稅所得額×原稅法的對應稅率-速算扣除 數)×8/12; 第三,計算後 4 個月應納稅額:後 4 個月應納稅額=(全年應納稅所得額×新稅法的對應稅率-速算扣除 數)×4/12; 第四,全年應納稅額=前 8 個月應納稅額+後 4 個月應納稅額。 “對企事業單位的承包經營、承租經營所得也是比照這個計算方法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要注意的是, 這個計算方法僅適用於納稅人 2011 年的生產經營所得, 2012 年以後則按照稅法規定全年適用統一的稅率。 ” 這位負責人說。 舉例來看,某個人獨資企業按照稅法和相關規定計算出全年應納稅所得額為 45000 元(注:按照相關規 定,在計算全年應納稅所得額時,投資者本人後四個月的費用扣除標準為每月 3500 元),則其全年應納稅 額計算如下: 2011 年前 8 個月應納稅額=(45000×30%-4250)×8/12=6166.67 元 2011 後 4 個月應納稅額=(45000×20%-3750)×4/12=1750 元 全年應納稅額=6166.67+1750=7916.67 元 問題三:涉外人員附加減除費用如何調整? 稅法規定,對在中國境內無住所而在中國境內取得工資、薪金所得的納稅義務人和在中國境內有住所 而在中國境外取得工資、薪金所得的納稅義務人(簡稱“涉外人員”),在按稅法規定減除費用標準基礎上, 可以根據其平均收入水平、生活水平以及匯率變化情況確定附加減除費用,附加減除費用適用的範圍和標 準由國務院規定。 原稅法實施條例規定的附加減除費用標準是每月 2800 元,即涉外人員每月在減除 2000 元費用的基礎 上,再減除 2800 元的費用,減除費用的總額為 4800 元。 這位負責人說,考慮到現行涉外人員工資、薪金所得總的減除費用標準高於境內中國公民,從稅收公 平的原則出發,應逐步統一內、外人員工薪所得減除費用標準。 “這次在涉外人員的工資、薪金所得減除費用標準由 2000 元每月提高到 3500 元每月的同時,將其附 加減除費用標準由 2800 元每月調整為 1300 元每月,這樣,涉外人員總的減除費用標準保持現行 4800 元每 月不變。”這位負責人說。 【以下是微博上傳的年終獎個人所得稅計算方法】: 【年終獎多發 1 元,反倒少得 1155.1 元】 新稅法實施後,六大臨界點成年終獎“盲區” 合理避稅,網友建議“年終獎”改為“年終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