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終獎如何發放
一、年終獎顧名思義,是對員工一年辛勤工作的獎勵。各企業對年終獎的發放形式不盡相同,主要為以下幾種:
1、雙薪:即在年終多發一個月的工資;
2、組織旅遊或發放旅遊費;
3、一次性獎金;
4、按股票分紅;
5、派發股權;
6、實物年貨。
二、年終獎屬於工資
根據國家統計局《關於工資總額組成的規定》,工資總量應以直接支付給職工的全部勞動報酬為根據,在實踐中,直接支付給職工的勞動報酬一般由計時工資、計件工資、獎金、津貼與補貼、加班加點工資和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等六個方面組成。上述規定說明:獎金屬於工資。
另外,國家統計局也在相關解釋中指出:“生產(業務)獎包括......年終獎(勞動分紅)等。”由此可見:年終獎是資金的`一種,是工資的一部分,屬於勞動報酬的範圍。
三、避免年終獎誤區
誤區一:每月從勞動者工資中扣發一部分作為年終獎。《勞動法》明確規定:“不得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的工資。”由此可見,除個人所得稅、社會保險費以及對用人單位的賠償金可以從工資中扣除名,勞動者的工資必須全額髮放。
誤區二:年底前離職的員工不在冊不享有年終獎。年終獎屬於工資,除個人所得稅、社會保險費以及對用人單位的賠償金三種情況外,用人單位無權剋扣勞動者的工資。所以,用人單位無權以勞動者在發放年終獎時已辭職為由不發年終獎。
三、年終獎發放應根據合同規章
1、實物年貨屬福利:根據《勞動法》規定,工資應當以貨幣形式支付給勞動者本人,所以視為勞動報酬的“年終獎”只指以貨幣形式發放的部分。股票獲得分紅是投資收益,實物年貨是其他福利。
此外需要注意的是,年終獎和年終加班費是兩個概念,企業不能以無能為力付了年終獎為由,不向員工支付法定或者約定的加班費。
2、年終獎的發放原則:年終獎應該依照兩個原則,一是以勞動合同及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為準,二是同工同酬的原則.
由於年終獎的設立是企業內部管理事務的一部分,而不是《勞動法》及相關法規強制調整的內容,在勞動合同和單位規章制度有約在先的情況,是否發放年終獎應按照合同和規章辦理。比如許多企業規定,年終獎的數額與每個員工的績效掛鉤。當然,用人單位透過民主程式制定的規章制度,不得違反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及政策規定。
但是,如果合同和規章都沒有對年終獎作出約定,那麼按照同工同酬原則,企業就應對年有員工一視同仁,新老員工應同樣享受年終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