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發年終獎,人情要做“足”
劉先生最近拿到了年終獎,但高興之餘也有些無奈和不快。“公司發的這個年終獎數目剛好讓我的稅率升了一檔,多給的錢還不夠交稅的呢!”劉先生抱怨說,企業發獎金時要能幫我們合理避避稅,獎勵才能真正到家呀。為什麼會出現這樣的狀況呢?還得從國家個人所得稅調整談起。2006年1月1日正式實施的《關於調整個人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等計算徵收個人所得稅方法問題的通知》,提高個稅徵收起點,並有了年底發獎金徵收方式。一時間,年終獎如何發放才能更“省稅”,也成了今年讓企業老闆和人力資源總監頭痛的難題。
小心臨界點“陷阱”
“如果一些臨界點沒有踩好,員工最後到手的年終獎總額反而會變少。”稅務策劃專家、廈大管院博士生導師王志強教授介紹說。按《通知》演算法,如果一個人的年終獎為6000元,除以12後,得500,適用稅率為5%,速算扣除數為0,根據計算公式:應繳個人所得稅額=6000元(僱員當月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5%(適用稅率)-0(速算扣除數),最後應納稅額為300元。
但是,如果像劉先生這樣,多發了300元額外獎勵變成6300元年終獎的話,除以12後,商數略高於500,適用稅率就提升到了10%,速算扣除數為25,應納稅額變成605元。劉先生最終拿到的數額是5695元,比沒得到額外獎金的正常年終獎還少,相當於多給的300元還不夠扣稅。
“經過我的測算,這樣的納稅臨界點有9個。”王教授分析說,比如第一個臨界點在6000元。超過6000元,在6001元-6305元之間的獎金數額就不建議發放,因為你多發的這些錢還不夠扣稅。實際扣完稅後,到員工手中的獎金總額還不如發6000元的稅後總額。第二個臨界點在24000元,24001元-25300元就是不應選擇的年終獎金額區間。
點評:王教授認為,納稅是每個公民的`基本義務,但在稅法基本框架內,可以進行有效處理,一線主管和財務尤其應該掌握稅法應用技巧,至少要能把握每個納稅臨界點。以剛才的劉先生為例,主管完全可以和他協商,年終獎先按6000元發,事後再補發300元。企業花一樣的錢,得到的卻可能是劉先生的感激和更高的工作積極性。
月薪低者有特別優惠
對每月工資較低的個人,年終獎還有另外一層稅收優惠。按《通知》規定,僱員當月工資所得低於稅法規定的費用扣除額(1600元),應納稅額=(僱員當月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僱員當月工資薪金所得與費用扣除額的差額)×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
比如工人何某工作賣力,但平常月薪只有1200元。老闆今年準備給何某發放6000元的年終獎。按老辦法,6000元獎金對應所得稅率為20%,何某需繳個人所得稅額為825元(6000×20%-375),拿到手稅後獎金5175元。
按新辦法,何某這筆年終獎則可先除12,得到商數為500,對應所得稅率為5%,速算扣除數為0。同時,由於何某當月工資比國家規定的1600元費用扣除額還低400元,因此何某年終獎實際應納稅為5600元(6000-400),其應被繳納的個人所得稅為108元(5600×5%-0),到手稅後獎金5892元。
點評:平常對員工比較“摳門”的老闆,過年前不妨給員工多點獎金。而且這難得的獎勵一定要獎到刀刃上,不要發了錢還辦不成事。發獎金前可仔細核算或向專家請教一下,找到最能讓員工受惠的發放方式。
分次發未必能省稅
針對年終獎的合理避稅,企業也動了不少腦筋,把年終獎消化一部分到每月分次發放一度很流行。但王教授認為,是否分次發要看具體情況。
比如,廖先生月薪6000元,除12000元年終獎,還有2000元季度獎。發放季度獎時他當月總收入達8000元,應納稅所得額為6400元,對應適用稅率20%,與非有季度獎月份相比,當月稅款多了370元。一年四季共多繳稅1480元,加上12000元的單次年終獎所得稅1175元,廖先生全年總共2萬元的獎金,所得稅要繳2655元。
相反,若把這兩萬元放到1月一起發放,那廖先生的所得稅只需:20000×10%-25=1975元。比起分次發放,歸總髮放反而省了680元。
當然,如果平時月薪較低,年終獎較高的話,分次發仍有優勢。王教授隨機舉例,月薪2000元,年終獎2.4萬。年終獎一次性發放,所得稅繳納2375元。若把其中1.2萬元分攤到12個月中發放,應繳所得稅為2325元,又比年終一次性發放節省50元。
點評:王教授認為,稅務局新規定出臺後,年終獎如何發放才能做到最佳的合理避稅變成了一個幾乎無解的難題。即使像他這樣的權威專家,也很難給出一套簡便可行的統一標準。企業要根據每個人的具體情況計算,不能偏信網路上的通用規律。
當然,這樣一來無疑會增加計算和管理工資的工作量。但捨得在獎金的一線結算和發放上多花些心思和時間,讓年終獎紅包人情做“足”,可以促進管理效率的最大化。(趙馨)
來源:廈門晚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