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倉儲安全管理辦法

倉儲安全管理辦法

1 目的

本辦法目的在於加強單位倉儲安全管理,規範倉儲安全設施建設,防止倉儲火災、人身傷害事故及盜搶案件的發生。

2 規範性引用檔案

3 術語和定義

3.1 倉庫:

3.2 物資存放點:

4 職責

4.1 綜合辦公室負責對單位綜合倉庫的安全管理工作。

4.2 綜合辦公室倉庫管理員為單位綜合倉庫安全管理的直接責任人,具體負責倉庫的安全管理工作。

5 管理辦法

5.1 基礎設施

5.1.1 倉庫建築物的耐火等級不得低於二級。庫房內部裝修、庫房隔牆必須採用阻燃材料。

5.1.2 倉庫門應向外開或靠牆體外側設推拉門。倉庫門應採用乙級以上防火門。庫房或每個防火分割槽的安全出口處數目不得少於2個。

5.1.3 新建或租用倉庫的`地點,不得選在火災危險性高於丙類可燃固體物的倉庫附近。

5.1.4 庫區應安裝使用防盜、防搶、防侵入的監控或報警系統。

5.1.5 倉庫應採用圍牆或圍欄與外界形成有效隔離,門窗必須設定有效的安全防護設施。

5.2 消防設施、器材和管理

5.2.1 庫區內應確保消防通道暢通,無佔道堵塞現象;必須明顯劃分堆放區域、作業區域,並採取有效的安全、防火隔離措施。

5.2.2 倉庫必須設定醒目的禁火標誌,庫區內嚴禁吸菸、使用明火;倉庫動火操作應按照規定辦理動火手續。

5.2.3 倉庫選用的各類安全設施、裝置,必須經過國家相關部門認定,並符合菸草行業實際使用要求。

5.2.4 庫區周圍100m內應張貼禁止燃放煙花、爆竹標識;周邊禁止堆放任何易燃物,周圍雜草應及時清除。

5.2.5 倉庫必須按照有關規定和標準,配備適合撲滅A類火災的水型、磷酸銨鹽乾粉型滅火器具,每個滅火器配置點的滅火器應不少於2具、不多於5具。

5.2.6 倉庫的消防設施、器材,應當由專人管理,負責檢查、維修、保養、更換和添置,保證完好有效,嚴禁圈佔、埋壓和挪用。

5.3 出入和巡查

5.3.1 倉庫實行出入登記和火種收繳制度,進入庫區的外來人員,應登記並交出攜帶的火種。

5.3.2 物品入庫前,倉庫管理員應進行專門檢確定無火種等隱患後,方可進入庫區。打火機等易燃物資應單獨、少量存放,不得進入倉庫。

5.3.3 倉庫用於裝卸物品的機動車輛完成裝卸工作後應立即離開,不得在庫房門口停放、修理和加油。

5.3.4 倉庫管理員負責庫區每日巡查工作,並保持巡查記錄。

5.4 燈具、線路和用電

5.4.1 庫房內不得使用60W以上白熾燈或其他高溫燈具;燈具應加裝防護罩;如使用日光燈等低溫照明燈具和其它防燃性照明燈具時,應對鎮流器採取隔熱、散熱等防火保護措施;庫房內使用移動照明燈具應使用36v以下安全電壓或電池供電燈具。

5.4.2 倉庫內的電氣設施及使用應符合國家及行業有關法規、標準要求。應在庫房外設定獨立的電源總閘,庫房無人時應拉閘斷電。變(配)電室應與庫房保持安全距離。

5.4.3 電氣線路必須按有關規定規範安裝,不得隨意敷設電氣線路。庫房內供電線路必須穿阻燃保護管。

5.4.4 庫房嚴禁使用電爐、電熨斗等電熱器具和電視機、電冰箱等家用電器,嚴禁在庫房內給手機、電動車等充電。

5.5 定置管理和物資儲存

5.5.1 庫區內各類物資應分類、整齊堆垛,垛與垛之間應留有不小於1m的間距,垛與房頂間距不小於0.3m,垛與與牆、窗間距要不小於0.5m。

5.6 安全管理

5.6.1 倉庫和物資存放點要指派專門倉庫、物資管理員負責安全管理。倉庫、物資管理員應由機關進行相關知識培訓後方可上崗。倉庫、物資管理員要熟練掌握“三懂三會”即:懂得本崗位工作中火災的危險性,懂得本崗位工作中預防火災的措施,懂得撲救初起火災的方法,會報火警,會使用配備的消防設施和器材,會撲救初起火災。

5.6.2 綜合辦公室每年至少一次對倉庫、物資管理員進行培訓,培訓內容主要包括:倉庫安全管理辦法,“三懂三會”相關知識,倉庫安全管理知識,倉庫應急預案及應急處置辦法等,培訓應保持培訓記錄。

5.6.3 倉庫、物資管理員應做到人走落鎖、人走斷電,嚴格巡查門窗等裝置,防止物資丟失;做好物資“三防”工作(防雨、防潮、防黴變);做好倉庫、物資存放點的消防管理工作,定期檢查、維護消防設施和器材,確保完好有效。

5.6.4 倉庫和物資存放點實行日巡查、周檢查制度,倉庫、物資管理員要做好巡查、檢查記錄,巡、檢查內容包括:巡、檢查日期、人員,物資“三防”措施落實情況,消防設施、裝置執行情況,防盜設施是否完好,出入登記、火種收繳制度落實情況等。

5.7.5 倉庫、物資管理員負責建立並完善其職責範圍內的倉庫或物資存放點火災、盜竊應急預案或應急處置方案。

6 監督和考核

6.1 綜合辦公室對單位綜合倉庫進行日常管理和考核,對倉庫及物資存放點進行監督、檢查、指導、考核,對倉庫和物資存放點的考核納入安全工作年終考核結果。

6.2 基層單位對所屬倉庫和物資存放點進行安全管理和考核。

6.3 對違反本辦法或相關法規,導致責任事故發生的,依據相關規定,追究有關領導和直接責任人的責任。

7 記錄與儲存期(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