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機械裝置及工器具安全管理辦法
為了貫徹執行“安全第一,預防為主”方針,規範我公司施工(生產)機械裝置及工器具在購置、使用及檢驗等各階段的安全管理,確保施工(生產)中機械裝置及工器具的正確與安全使用,保障作業人員的安全與健康。同時充分發揮其效能,提高施工(生產)水平,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結合公司施工(生產)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1條施工機械裝置及工器具購置
1、購置施工機械裝置及工器具,必須購買有製造和試驗資質的廠家生產的產品。
2、所購置的施工機械裝置及工器具,其質量必須符合國家有關產品標準,並有產品合格證和出廠使用證明書(標明製造廠名稱、地址、生產許可證、生產日期和產品效能、安全注意事項等)。
3、自制或改裝的機具,必須按SD165《電力建設施工機具設計基本要求〈輸電線路施工機具篇〉》的規定進行試驗,經鑑定合格後方可使用。
4、所有施工機械裝置及工器具的質保資料(包括有關檢測記錄),使用或管理單位應妥善保管。
第2條施工機械裝置及工器具使用與管理
1、各使用(管理)單位應按照本《辦法》,制定相應施工機械裝置及工器具的使用、保管、檢查維護和試驗等管理細則以及有關機械裝置的操作規程,並報公司安全監督部備案。倉庫及有關管理部門,應建立施工機械裝置及工器具的進出庫制度和相應的臺帳。
2、施工機械裝置及工器具,應由瞭解其效能並掌握操作知識的人員操作,特種作業所涉及的機械裝置操作人員必須持證上崗。嚴禁不懂操作規程、不熟悉效能的.人員操作。
3、施工機械裝置及工器具的使用單位,應派專人進行經常性的檢查(包括外觀檢查、電氣部分絕緣檢查、傳動部分和機械裝置效能檢查等)、維護保養(指清洗、除鏽、塗潤滑油、刷漆等)以及專人保管。
4、施工機械裝置及工器具的使用,必須按產品出廠使用說明書或產品銘牌上規定的額定荷載使用;銘牌脫落的機械裝置及起重工器具不得使用,應由有關部門重新做好永久性標識後方可使用;使用前必須進行認真的外觀檢查,嚴禁使用已變形、破損、有缺陷或有故障等不合格的機械裝置及工器具。不得以小代大使用。
5、機具外露的傳動裝置(軸、齒輪及皮帶等)、轉動部分及牙口,必須裝設保護裝置,轉動部位應保持潤滑。
6、機具各種儀表(包括電壓表、電流表、壓力錶、溫度計等監測儀表)以及制動器(剎車)、限位、安全閥、閉鎖等安全裝置必須齊全完好。
7、固定式施工(生產)機械裝置應安裝在牢固的基礎上,並設立安全操作規程標牌。移動式施工(生產)機械裝置使用時應處於水平狀態,放置平穩。
8、電動機具外殼接地必須良好,絕緣必須可靠。所有電動機具的電源線,應使用橡皮電纜或動力電纜,電動機具使用時其電源側(指電源箱內)必須裝設漏電斷路器(觸電保安器)裝置。
9、電動、風動機具在執行中嚴禁進行檢修或調整。檢修、調整或中斷使用時應將能源斷開。不得將機具、附件放在機器和裝置上;不得站在移動式梯子或其它不穩固的地方使用電動、風動機具。
10、電動機械裝置工作前應先空轉1―2分鐘,待運轉正常後方可正式工作。
11、機械裝置運轉時,嚴禁以手觸控其轉動和傳動部分或直接調整皮帶或進行潤滑等工作。
12、機械裝置除規定座位、走道外,不得在其它部位坐、立或行走;機械裝置運轉時操作人員不得離開工作崗位。
第3條施工機械裝置及工器具檢驗
1、施工機械裝置及工器具的檢驗應按《電力建設安全工作規程》(變電所部分)、(架空電力線路部分)的有關條款,同時參照公司《常用機具報廢標準》和《常用機具定期試驗規定》執行。
2、起重工器具的檢查週期為一個月,其試驗週期為一年。
3、起重工器具的機械裝置效能試驗採取抽查方式進行,抽查的比例為該規格起重工具數量的30%,在30%數量裡試驗有不合格的,應全數試驗。對小於10件的應全數試驗。
4、試驗應由經過培訓合格的人員進行;試驗方式為過載靜負荷試驗。
5、試驗前應對被試品外觀檢查,對已到報廢標準的不再進行試驗,直接作報廢處理。
6、年度經抽查試驗已合格的當批起重工器具,應全部用油漆在其醒目位置作如下色標加以區別:20xx年為白色;20xx年為紅色;20xx年為黃色;20xx年為綠色。四年為一輪,以後繼續以此方法標識。
無此標識或不按年度規定顏色標識的應視為當年度未做試驗鑑定,現場禁止使用。
7、所有試驗合格的工器具均應出具試驗報告。試驗報告的格式參照附件四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