運輸機場專業工程建設質量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規定
第一章總 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運輸機場專業工程建設質量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保障工程建設質量和安全生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航空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和《民用機場管理條例》等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從事運輸機場專業工程(含軍民合用機場民用部分,以下簡稱專業工程)新建、改建、擴建等活動及實施對專業工程建設質量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應當遵守本規定。
第三條專業工程範圍按照國務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公佈的內容執行。
第四條專業工程建設質量和安全生產工作應當以人為本,樹牢安全發展理念,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質量至上、綜合治理的方針。
第五條中國民用航空局(以下簡稱民航局)負責全國專業工程建設質量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
中國民用航空地區管理局(以下簡稱民航地區管理局)負責轄區內專業工程建設質量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
民航局和民航地區管理局統稱為民航行政機關。
民航行政機關可以委託民航專業工程質量監督機構(以下簡稱質量監督機構)具體實施專業工程建設質量監督管理和施工現場的安全監督檢查。委託機關應當對受委託的質量監督機構加強監督。
第六條專業工程參建單位和從業人員應當依法嚴格執行專業工程建設質量和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規章、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等相關規定,對專業工程建設質量和安全生產負責。
建設、勘察、設計、監理、施工等單位的法定代表人應當指定專案負責人,簽署授權委託書,明確專案負責人的職責許可權。
第七條專業工程建設發生質量或者生產安全事故時,有關單位應當立即啟動應急預案,按照規定報告,組織力量搶救,妥善保護好現場。
第八條鼓勵和支援專業工程參建單位建立科學系統的工程質量和安全生產管理標準化體系。
鼓勵和支援專業工程建設質量和安全生產領域新理念、新技術、新方法的推廣應用。民航行政機關對專業工程智慧建造與建築工業化給予政策支援。
參建單位應當加強專業工程建設質量和安全生產日常精細化管理,積極打造實體質量、功能質量、外觀質量俱佳的品質工程。
第九條民航行政機關應當加強對專業工程建設質量和安全生產的信用管理,建立專業工程參建單位信用評價機制。
第二章質量責任
第一節建設單位
第十條建設單位應當落實專案法人責任制,完善專案質量管理制度,嚴格執行質量責任制。
第十一條建設單位應當將工程發包給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勘察、設計、監理、施工、試驗檢測等單位。
建設單位應當依法與勘察、設計、監理、施工、試驗檢測等單位在合同中明確質量目標、管理責任和要求,加強對涉及質量的關鍵人員、施工裝置等方面的履約管理。
第十二條建設單位應當科學確定並嚴格執行合理的工程建設週期,不得隨意壓縮。建設單位應當實施全過程的進度管控,督促有關參建單位嚴格執行施工工期。
第十三條建設單位應當組織對有關參建單位質量管理工作的檢查和工程質量的檢測,責成有關參建單位及時整改,強化工程質量管理措施,實現工程質量目標。
第十四條建設單位將施工圖設計檔案交付施工單位前,應當按照《運輸機場建設管理規定》的要求完成對施工圖設計檔案的審查。
第十五條開工前,建設單位應當組織勘察、設計單位對施工、監理、試驗檢測等參建單位進行勘察、設計交底。
勘察、設計檔案與現場實際情況不符的,建設單位必要時應當組織勘察、設計、監理和施工單位及有關專家進行技術、經濟論證。
專業工程的初步設計發生重大變更的,建設單位應當報原初步設計審批部門審查批准後實施。
第十六條建設單位採購供應的工程材料、構配件和裝置等,其質量應當符合國家規定、設計檔案要求和合同約定。
第十七條建設單位應當依法組織勘察、設計、監理、施工等有關單位進行工程竣工驗收。竣工驗收應當具備相關規定條件。
專業工程未經竣工驗收或者竣工驗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十八條建設單位應當對新技術、新材料、新工藝、新裝置應用可靠性的評估進行檢查。
第二節勘察、設計單位
第十九條勘察、設計單位分別對專業工程建設專案勘察、設計工作質量負責。
從事專業工程勘察、設計的單位應當在其資質等級許可的範圍內承攬工程,不得轉包或者違法分包工程。
第二十條勘察、設計單位應當建立健全質量管理制度,嚴格落實勘察、設計質量責任,加強質量管理。
第二十一條勘察、設計單位應當按照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進行勘察、設計,保證勘察、設計工作深度和質量。
勘察單位提供的勘察成果檔案應當真實、準確、完整,滿足工程建設需求。
設計單位應當根據勘察成果檔案進行初步設計,按照已批准的初步設計、國家和行業規定的編制內容及設計深度要求進行施工圖設計。
第二十二條勘察單位應當及時解決施工過程中的勘察問題,對現場地質情況進行確認,根據需要依法及時完成勘察成果檔案的變更。
第二十三條設計單位應當做好設計交底、設計變更、後續服務和動態設計等工作,保障設計意圖在施工中得以貫徹落實,及時解決與設計有關的技術問題,參與相關質量問題的分析、論證及方案制定。
第二十四條竣工驗收前,勘察單位應當對工程建設內容是否符合勘察要求進行綜合檢查和分析評價,設計單位應當對工程建設內容是否滿足設計要求、是否達到使用功能等方面進行綜合檢查和分析評價,分別向建設單位出具工程質量檢查報告。
第二十五條勘察、設計單位應當參加地基與基礎的分部工程驗收。
第三節監理單位
第二十六條監理單位對專業工程建設專案質量負監理責任。
從事專業工程監理的單位應當在其資質等級許可的範圍內承攬工程監理業務,不得轉讓工程監理業務。
第二十七條監理單位應當按照合同約定派駐專案監理機構。專案監理人員資格、專業、數量等條件應當滿足監理工作的需要。
監理單位應當保證監理人員在崗履職。總監理工程師不得擅自變更;確需調整的,應當徵得建設單位同意,並及時向民航行政機關委託的質量監督機構報送變更情況。
第二十八條監理單位應當編制符合專案實際的監理規劃和監理實施細則,並嚴格執行。
第二十九條監理單位應當依照法律、法規以及有關技術標準、設計檔案和合同約定,對施工質量、建設工期和建設資金使用等實施監理。
監理單位對其簽署或者出具的稽核結果負責。
第三十條監理單位應當對工程進行嚴格質量控制,及時組織或者參加工程量測、質量檢查和驗收,定期進行工程質量情況分析,對發現的質量問題及時督促整改。
第三十一條對進場檢驗不合格的工程材料、構配件和裝置,監理單位不得予以簽字確認。
第三十二條監理單位應當進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巡視;根據合同約定、工程特點和行業規範要求進行旁站,旁站物件應當覆蓋工程關鍵部位和關鍵工序;根據工程需要採用平行量測對工程質量進行驗證。
第三十三條監理單位應當組織竣工預驗收,根據有關標準和規範要求對工程質量進行評定,編制監理工作總結和工程質量評估報告,提交建設單位。
監理單位應當督促責任單位對竣工預驗收發現的質量問題進行整改。
第四節施工單位
第三十四條施工單位對專業工程建設專案的施工質量負責。
從事專業工程施工的單位應當在其資質等級許可的範圍內承攬工程。禁止施工單位允許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以本單位的名義承攬工程。施工單位不得轉包或者違法分包工程。
第三十五條專業工程實行總承包的,總承包單位應當對全部專業工程建設質量負責。總承包單位依法將專業工程分包給其他單位的,分包單位應當按照分包合同的約定對其分包工程質量向總承包單位負責,總承包單位與分包單位應當履行各方質量管理職責,並對分包工程質量承擔連帶責任。
以聯合體形式總承包的,應當確定牽頭單位。聯合體各方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及聯合體協議履行各方質量管理職責,並對承包工程質量承擔連帶責任。
專業工程實行總承包的,應當保證總承包專案經理在崗履職。總承包專案經理不得擅自變更;確需調整的,應當徵得建設單位同意且不低於合同約定的資格和條件,並及時向民航行政機關委託的質量監督機構報送變更情況。
第三十六條施工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專案質量管理體系,設定專案質量管理機構,落實專案施工質量責任制,制定專案施工質量管理制度,配備與專案相匹配的工程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加強施工質量管理。
施工單位應當保證工程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在崗履職。專案負責人不得擅自變更;確需調整的,應當徵得建設單位同意且不低於合同約定的資格和條件,並及時向民航行政機關委託的質量監督機構報送變更情況。
第三十七條施工單位應當按照施工技術標準、施工圖設計檔案和合同約定施工。
第三十八條施工單位應當對工程材料、構配件、裝置等進行檢驗,出具的試驗檢測結果必須真實、客觀和準確。
施工單位設立的工地試驗室應當按照施工技術標準、設計檔案和合同約定開展試驗檢測,做好試驗檢測資料的籤認和儲存工作。
第三十九條施工單位應當建立健全技術交底制度。
採用新技術、新材料、新工藝、新裝置的工程應當進行專項技術交底。
第四十條施工單位應當強化工序管理、質量自控、質量自檢。出現質量問題或者驗收不合格的工程,施工單位應當負責返工處理,未經質量驗收合格不得進入下道工序。
施工單位的質量管理資料應當清晰、完整、可追溯,工程關鍵部位和關鍵工序施工還應當保留影像資料。
第四十一條竣工驗收申請前,施工單位應當完成設計和合同約定內容、施工質量自評、施工資料整理等工作,向建設單位提交工程竣工報告和工程保修書。
第五節試驗檢測單位
第四十二條試驗檢測單位應當在其資質範圍內承擔專業工程試驗檢測業務,不得轉讓試驗檢測業務,不得與被檢測或者監測工程施工單位有隸屬關係或者其他利害關係。
第四十三條試驗檢測單位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技術標準、設計檔案和合同約定等開展專業工程試驗檢測活動,對試驗檢測結果的真實性、客觀性、準確性負責。當資料出現異常時,試驗檢測單位應當及時向委託方報告。
第三章安全生產責任
第一節安全生產條件的基本要求
第四十四條建設、勘察、設計、監理、施工單位及其他參建單位依法承擔專業工程建設安全生產責任。
建設單位應當對專業工程建設安全生產加強全面管理。
第四十五條參建單位從事專業工程建設活動,應當具備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規定的安全生產條件。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降低安全生產條件。
第四十六條施工合同應當明確專案安全管理目標、安全生產職責、安全生產條件、安全生產信用情況及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配備等要求。
第四十七條兩個及以上參建單位在施工現場同一區域內進行作業,可能危及對方生產安全的,建設單位應當組織參建單位簽訂安全生產管理協議,明確各自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和應當採取的安全措施,指定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進行安全檢查與協調。
第四十八條參建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全員安全生產責任制,明確各崗位的責任人員、責任範圍和考核標準等內容。
參建單位應當建立相應機制,加強對全員安全生產責任制落實情況的監督考核,保證全員安全生產責任制的落實。
第四十九條參建單位應當依法對從業人員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未經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合格的從業人員,不得上崗作業。
第五十條進入專業工程施工現場從事特種作業的人員,應當具備相應資格。
第五十一條施工中使用的施工機械、設施、機具和安全防護用品等應當具備相應的合格證明檔案,設立專人查驗、定期檢查和更新,建立相應的資料檔案。無查驗合格記錄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五十二條特種裝置使用應當建立特種裝置安全技術檔案,依法取得特種裝置使用登記證書,將登記標誌置於該特種裝置的顯著位置。
第五十三條參建單位不得使用國家或者行業已淘汰的危及施工安全的工藝、裝置和材料。
第五十四條參建單位應當向從業人員提供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要求的勞動防護用品,教育、監督從業人員按照使用規則佩戴、使用。
第五十五條參建單位應當保證安全生產條件所必需的資金投入。
建設單位在組織編制工程概算時,應當結合工程實際,合理確定安全生產費用,並不得低於國家規定的標準。
第五十六條專業工程施工現場的辦公、生活區在設定時應當與作業區分開,保持安全距離。
施工現場的工作和生活用房(包括臨時建築及裝配式活動房屋)應當符合安全使用要求。
第五十七條參建單位應當向從業人員書面告知作業場所和工作崗位的危險因素、操作規程、防範方法、事故應急措施。
施工作業點應當設定明顯的安全警示標誌和安全防護設施。
第五十八條專業工程應當實施安全風險管理,按照階段開展設計、施工安全風險分析,採取有效管控措施,實施安全風險公告警示。
第五十九條建設、施工等單位應當針對工程專案特點、事故風險分析情況和應急資源等制定專案應急預案,定期開展培訓、演練,做好應急管理工作。
第二節建設單位
第六十條建設單位應當依法設定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建立健全安全生產管理制度,組織稽核安全生產條件,組織開展專案安全風險管理,編制應急預案,組織應急演練和有關培訓,定期組織安全生產檢查。
第六十一條建設單位應當及時足額支付安全生產費用,嚴禁挪用。
建設單位應當定期組織稽核施工單位安全生產費用的使用情況。
第六十二條建設單位應當對有關參建單位從業人員的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工作進行檢查。
第六十三條建設單位應當按照本規定第五十八條的要求實施安全風險管理,必要時應當組織專家進行專項論證。
第六十四條建設單位應當組織專案安全生產管理檢查,檢查參建單位和人員安全生產管理責任落實情況,確保發現的問題整改到位。
建設單位應當根據安全生產檢查結果,定期組織專案安全形勢分析,強化監控監測、預報預警。
第六十五條建設單位應當對新技術、新材料、新工藝、新裝置組織安全生產條件論證,掌握其安全技術特性,採取有效安全防護措施,組織專項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
第三節勘察、設計單位
第六十六條勘察、設計單位在施工現場進行作業和服務時,應當採取安全保障措施。
第六十七條勘察單位應當對可能引發工程施工安全問題的不良地質提出防治建議。
設計單位應當對危險性較大的專業工程和採用新結構、新材料、新工藝的專業工程以及特殊結構的專業工程提出保障安全生產的措施建議。
第六十八條設計單位在設計階段應當進行安全風險分析。
設計單位應當根據安全風險分析結果,對設計檔案作出明確的技術說明,必要時報建設單位組織專家進行論證。
第四節監理單位
第六十九條監理單位應當對施工專案安全生產條件和施工單位的安全管理體系、施工組織設計、專項施工方案、安全生產管理人員配備等內容進行稽核並及時報建設單位。
監理單位對其簽署或者出具的稽核結果負責。
第七十條監理單位應當對施工單位的安全風險管控方案等安全技術措施進行稽核,提出稽核建議,明確監理重點。
第七十一條監理單位應當進行安全生產巡視;對危險性較大的工程以及安全風險管控方案中的重點工程部位和工序進行旁站。
第七十二條監理單位發現專業工程安全事故隱患時,應當要求施工單位整改;隱患嚴重的,應當要求施工單位暫時停工或者區域性停工,並及時報告建設單位。
施工單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監理單位應當書面報告民航行政機關及其委託的質量監督機構。
第五節施工單位
第七十三條施工單位應當依法設定安全生產管理機構,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落實專案全員安全生產責任制,制定專案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保障專案施工安全生產條件,組織制定本合同段應急預案並定期演練。
第七十四條專業工程實行總承包的,總承包單位應當對施工現場的安全生產負總責。總承包單位依法將專業工程分包給其他單位的,分包合同中應當明確各自的安全生產方面的權利、義務。總承包單位與分包單位應當履行各方安全生產管理職責,並對分包工程的安全生產承擔連帶責任。
分包單位應當服從總承包單位的安全生產管理,分包單位不服從管理導致生產安全事故的,由分包單位承擔主要責任。
第七十五條施工單位應當建立安全風險分級管控制度,定期進行安全風險分析,完善施工組織設計和專項施工方案,落實安全風險分級管控措施,加強安全生產教育和技能培訓,按照工程需要設定安全風險警示標誌,強化重大風險源監測和預警。
第七十六條管理人員和作業人員接受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的時間、內容以及考核結果等情況,施工單位應當如實記錄並建檔備查。
第七十七條施工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安全生產技術分級交底制度,明確安全技術分級交底的原則、內容、方法及確認手續。
施工單位負責專案管理的技術人員應當結合施工安全的技術要求,向施工作業班組、作業人員作出詳細說明,在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監督下共同簽字確認。
第七十八條施工單位對危險性較大的工程,應當編制專項施工方案,附具安全驗算結果;對超出一定規模的危險性較大的工程,應當組織專家對專項施工方案進行論證。
第七十九條施工單位應當保障安全警示標誌設定規範、充分、明顯,安全防護用具及設施符合規定。暫時停止施工的,施工單位應當做好現場安全警示和安全防護。
第八十條施工單位應當建立健全並落實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制度,建立職工參與的工作機制,對高度風險工程重點排查,對隱患排查、登記、治理等全過程閉合管理情況予以記錄,並向從業人員通報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情況。其中,重大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情況應當及時向民航行政機關及其委託的質量監督機構報告。
第八十一條施工單位應當指定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對施工現場安全生產狀況進行經常性檢查,制止和糾正違章指揮、違章操作和違反勞動紀律的行為,現場處理檢查中發現的安全問題;不能現場處理的安全問題應當按照規定上報。檢查及處理情況應當如實記錄備查。
第八十二條施工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足額及時提取和使用安全生產費用,確保專款專用。
第四章監督管理
第八十三條民航行政機關及其委託的質量監督機構依據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對專業工程建設的質量和安全生產情況開展監督管理。
第八十四條民航行政機關委託的質量監督機構應當滿足以下基本條件:
(一)依法成立的管理公共事務的事業組織;
(二)從事監督檢查的專業技術人員數量不少於質量監督機構職工總數的70%,專業結構應當配置合理,滿足監督檢查工作需要;
(三)具備開展監督檢查的工作條件,按照實際工作需要配備監督檢查所必要的檢測裝置、執法裝備等;
(四)建立健全監督檢查制度和工作機制,落實監督檢查工作責任,加強業務培訓。
第八十五條民航行政機關或者其委託的質量監督機構根據專業工程規模、性質、風險和參建單位信譽等因素,對專業工程建設質量和安全生產實行分類監督。
第八十六條在開工前,建設單位應當向民航行政機關或者其委託的質量監督機構辦理工程質量和施工現場安全監督手續。
民航行政機關或者其委託的質量監督機構應當在收到有效齊全材料後10個工作日內完成監督手續辦理。
第八十七條民航行政機關或者其委託的質量監督機構應當自完成辦理監督手續之日起,至專業工程竣工驗收合格之日止,依法開展專業工程建設質量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
第八十八條民航行政機關及其委託的質量監督機構可以採取隨機抽查、聯合檢查、專項檢查等方式對參建單位實施監督檢查。
民航行政機關及其委託的質量監督機構從事監督檢查執法的人員應當取得行政執法證件。
第八十九條民航行政機關或者其委託的質量監督機構履行監督檢查職責時,有權採取下列措施:
(一)進入被檢查單位和施工現場進行檢查;
(二)要求被檢查單位提供有關檔案和資料;
(三)詢問被檢查單位工作人員,要求其說明有關情況;
(四)對發現的質量問題和事故隱患,依法責令改正、暫時停止施工,視情節對責任單位進行約談;
(五)對工程材料、構配件、裝置和工程實體質量等進行抽樣檢測;
(六)有關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措施。
第九十條根據工程情況,質量監督機構可以聘請技術專家協助實施工程質量和施工安全監督檢查。
第九十一條各參建單位應當配合監督檢查工作,如實回答監督人員詢問,不得拖延、推諉或者拒絕。對所提供的有關資料負有解釋、說明的義務,並對其真實性、有效性負責。
第九十二條對民航行政機關或者其委託的質量監督機構出具的監督檢查意見,建設單位應當組織有關參建單位在規定時間內完成有關整改工作並書面回覆。
第九十三條民航行政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的規定,可以在法定許可權內書面委託符合條件的質量監督機構實施行政處罰。
對依法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行為,民航行政機關或者其委託的質量監督機構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對責任單位或者責任人員作出行政處罰決定。
第九十四條因故需要停止施工時間大於30日的,建設單位應當向民航行政機關委託的質量監督機構書面報告中止施工,質量監督機構暫停相關質量和施工現場安全監督。
工程專案恢復施工,建設單位完成復工條件驗收後,應當向質量監督機構報告恢復施工。
第九十五條建設單位應當在工程竣工驗收的5個工作日前,書面通知民航行政機關委託的質量監督機構。
對建設單位組織的竣工驗收,質量監督機構應當重點監督工程竣工驗收的組織形式、程式等。發現建設單位在竣工驗收過程中有違反國家有關建設工程質量管理規定行為的,應當責令整改或者責令重新組織驗收。
在收到建設單位提交的有效竣工驗收報備材料後,質量監督機構應當向民航行政機關提交質量監督報告,並抄送建設單位。
第九十六條竣工驗收通過後,施工現場的安全監督自動終止。
第九十七條民航行政機關委託的質量監督機構應當對專案監督資料進行收集和管理,形成監督工作檔案。
第九十八條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對專業工程建設質量和安全事故、質量缺陷、安全隱患、違法違規行為,均有權如實向民航行政機關或者其委託的質量監督機構投訴、舉報。
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九十九條建設單位違反本規定第十一條,將專業工程發包給不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勘察、設計、施工單位或者委託給不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監理單位的,依照《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五十四條規定,由民航行政機關責令改正,按照以下標準處以罰款:
(一)尚未實質性開展工程建設活動的,處50萬元以上65萬元以下的罰款;
(二)已實質性開展工程建設活動,但未造成嚴重危害後果的,處65萬元以上85萬元以下的罰款;
(三)已實質性開展工程建設活動,且造成嚴重危害後果的,處85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一百條建設單位違反本規定第十二條,任意壓縮合理工期的,依照《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五十六條、《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第五十五條規定,由民航行政機關責令改正,未對工程質量和安全生產造成嚴重危害後果的,處20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工程質量和安全生產造成嚴重危害後果的,處3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一百零一條建設單位違反本規定第十七條,未組織竣工驗收,擅自交付使用的;或者驗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或者對不合格的專業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驗收的,依照《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五十八條規定,由民航行政機關責令改正,按照以下標準處以罰款:
(一)未對機場執行安全造成影響的,處工程合同價款2%的罰款;
(二)影響機場執行安全的,處工程合同價款2%以上3%以下的罰款;
(三)造成民用航空器事故的,處工程合同價款3%以上4%以下的罰款。
第一百零二條勘察、設計、監理、施工單位違反本規定第十九條、第二十六條、第三十四條,超越本單位資質等級承攬工程的,依照《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六十條規定,由民航行政機關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按照以下標準處以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
(一)尚未實質性開展工程建設活動的,對勘察、設計單位或者監理單位處合同約定的勘察費、設計費或者監理酬金1倍的罰款,對施工單位處工程合同價款2%的罰款;
(二)已實質性開展工程建設活動,但未造成嚴重危害後果的,對勘察、設計單位或者監理單位處合同約定的勘察費、設計費或者監理酬金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罰款,對施工單位處工程合同價款2%以上4%以下的罰款;
(三)已實質性開展工程建設活動,且造成嚴重危害後果的,對勘察、設計單位或者監理單位處合同約定的勘察費、設計費或者監理酬金2倍的罰款,對施工單位處工程合同價款4%的罰款。
未取得資質證書承攬工程的,依照前款規定處以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
以欺騙手段取得資質證書承攬工程的,依照本條第一款規定處以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
第一百零三條勘察、設計單位違反本規定第二十一條、第六十七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照《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六十三條、《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第五十六條規定,由民航行政機關責令改正,未對工程質量和安全生產造成嚴重危害後果的,處10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工程質量和安全生產造成嚴重危害後果的,處15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勘察單位未按照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進行勘察的;
(二)設計單位未根據勘察成果檔案進行工程設計的;
(三)設計單位未按照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進行設計的;
(四)採用新結構、新材料、新工藝的專業工程和特殊結構的專業工程,設計單位未在設計中提出保障施工作業人員安全和預防生產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議的。
第一百零四條勘察、設計單位違反本規定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五條、第六十七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民航行政機關責令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設計單位未按照已批准的初步設計進行施工圖設計的;
(二)勘察、設計單位未參加地基與基礎的分部工程驗收的;
(三)勘察單位未對可能引發工程施工安全問題的不良地質提出防治建議的;
(四)設計單位未對危險性較大的專業工程提出保障安全生產的措施建議的。
第一百零五條監理單位違反本規定第二十七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民航行政機關責令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專案監理人員未在崗履職的;
(二)擅自變更總監理工程師的。
第一百零六條監理單位違反本規定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照《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六十七條規定,由民航行政機關責令改正,未對工程質量和安全生產造成嚴重危害後果的,處50萬元以上85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工程質量和安全生產造成嚴重危害後果的,處85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
(一)與建設單位或者施工單位串通,弄虛作假、降低工程質量的;
(二)將不合格的專業工程、工程材料、構配件和裝置按照合格簽字的。
第一百零七條總承包單位或者總承包聯合體的牽頭單位違反本規定第三十五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民航行政機關責令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總承包專案經理未在崗履職的;
(二)擅自變更總承包專案經理的。
第一百零八條施工單位違反本規定第三十六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民航行政機關責令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工程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未在崗履職的;
(二)擅自變更專案負責人的。
第一百零九條試驗檢測單位違反本規定第四十二條、第四十三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民航行政機關責令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超出資質範圍承擔專業工程試驗檢測業務的;
(二)轉讓試驗檢測業務的;
(三)偽造檢測資料,出具虛假檢測報告或者鑑定結論的;
(四)資料出現異常時,未及時向合同委託方報告的。
第一百一十條監理單位違反本規定第六十九條、第七十條、第七十二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照《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第五十七條規定,由民航行政機關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未對工程質量和安全生產造成嚴重危害後果的,處10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工程質量和安全生產造成嚴重危害後果的,處15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未對施工組織設計中的安全技術措施或者專項施工方案進行審查的;
(二)發現安全事故隱患未及時要求施工單位整改或者暫時停止施工的;
(三)施工單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未及時向民航行政機關及其委託的質量監督機構報告的。
第一百一十一條施工單位違反本規定第七十五條、第八十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一百零一條規定,由民航行政機關責令限期改正,處10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並處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未建立安全風險分級管控制度或者未按照安全風險分級採取相應管控措施的;
(二)未建立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制度,或者重大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情況未及時向民航行政機關及其委託的質量監督機構報告的。
第一百一十二條建設單位違反本規定第八十六條,未按照規定辦理工程質量監督手續的。依照《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五十六條規定,由民航行政機關責令改正,未對工程質量和安全生產造成嚴重危害後果的,處20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工程質量和安全生產造成嚴重危害後果的,處3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一百一十三條建設單位違反本規定第九十二條、第九十五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民航行政機關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對民航行政機關或者其委託的質量監督機構出具的監督檢查意見,未及時組織有關參建單位予以整改回復的;
(二)工程竣工驗收前未按規定通知民航行政機關委託的質量監督機構的。
第一百一十四條依照《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規定給予單位罰款處罰的,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單位罰款數額5%以上10%以下的罰款。
第一百一十五條參建單位違反本規定,依法應當降低其資質等級或者吊銷其資質證書的,由民航行政機關向頒發資質證書的機關通報。
第一百一十六條民航行政機關及其委託的質量監督機構的工作人員在專業工程建設質量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中翫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附 則
第一百一十七條本規定所稱參建單位,是指從事專業工程建設、勘察、設計、監理、施工、試驗檢測、施工圖審查等工作的單位。
第一百一十八條本規定自20xx年3月15日起施行。原民航總局於20xx年2月14日公佈的《民航專業工程質量監督管理規定》(民航總局令第178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