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投資基金託管協議
在不斷進步的時代,人們運用到協議的場合不斷增多,簽訂簽訂協議是最有效的法律依據之一。擬起協議來就毫無頭緒?下面是小編精心整理的證券投資基金託管協議,歡迎大家分享。
一、託管協議當事人
列明訂立託管協議當事人的名稱、住所、法定代表人、註冊資本、經營範圍、組織形式、營業期限等。
二、託管協議的依據、目的和原則
訂明託管協議的依據、目的和原則。例如:
(一)訂立託管協議的依據是《暫行辦法》、基金契約及其他有關規定。
(二)訂立託管協議的目的是為了明確基金託管人與基金管理人之間在基金持有人名冊的登記、基金資產的保管、基金資產的管理和運作及相互監督等相關事宜中的權利、義務及職責,確保基金資產的安全,保護基金持有人的合法權益。
(三)訂立託管協議的原則是平等自願、誠實信用。
三、基金託管人與管理人之間的業務監督、核查
訂明基金託管人與管理人之間業務監督、核查的事項:
(一)基金託管人如何對基金管理人的投資運作行使監督權,以及發現基金管理人違反《暫行辦法》、基金契約及其他有關規定時的處理方式和程式。
(二)基金管理人如何對基金託管人託管基金資產進行核查,以及發現基金託管人違反《暫行辦法》、基金契約及其他有關規定時的處理方式和程式。
四、基金資產保管
具體訂明下列事項:
(一)基金託管人應安全保管基金的全部資產;基金資產應獨立於基金託管人和基金管理人的資產;
(二)基金成立時,所募資金的驗證事宜;
(三)基金銀行帳戶的開設和管理;
(四)基金證券帳戶的開設和管理;
(五)基金資產投資的有關實物證券的保管;
(六)和基金資產有關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五、投資指令的傳送、確認及執行
具體訂明有關基金管理人在運用基金資產時向基金託管人傳送資金劃撥及其他款項收付的投資指令的事項:
(一)基金管理人確定可傳送投資指令給基金託管人的授權人員名單和許可權,並通知基金託管人;
(二)投資指令的內容;
(三)投資指令的傳送、確認及執行程式;
(四)授權人員更換的程式。
六、交易安排
具體訂明下列事項:
(一)代理證券買賣的證券經營機構的選擇標準、程式等;
(二)基金投資於證券後,有關清算交割安排,以及基金託管人與基金管理人進行資金和證券帳目對帳的時間、方式等;
(三)封閉式基金成立後,可申請上市及擬上市的證券交易所、擬上市時間;
開放式基金成立後,基金託管人與基金管理人之間就開放式基金申購與贖回的時間、場所、方式、程式、價格、費用、收款或付款等方面的業務安排。
(四)基金持有人買賣基金單位的清算、過戶與登記方式。
七、資產淨值計算和會計核算
具體訂明下列事項:
(一)基金資產淨值及基金單位每份資產淨值計算和複核的.完成時間及程式;
(二)基金託管人和基金管理人按各自職責建立基金帳冊並定期對帳的事宜,以及基金財務報表編制和複核的時間、程式。
八、基金收益分配.
具體訂明基金收益分配的依據、時間及程式等事項。
九、基金持有人名冊的登記與保管
具體訂明基金持有人名冊的登記和保管事宜。
十、資訊披露
(一)說明基金託管人和基金管理人除按《暫行辦法》、基金契約及其他有關規定進行資訊披露外,基金的資訊在公開披露前應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洩露。
(二)訂明基金託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資訊披露中的職責及資訊披露程式。
十一、基金有關檔案檔案的儲存
說明基金託管人和基金管理人按各自職責完整儲存原始憑證、記帳憑證、基金帳冊、交易記錄和重要合同等,並確定儲存期限。
十二、基金託管人報告
訂明基金託管人在基金年度報告中出具託管人報告的事宜,並在報告中說明上一基金會計年度基金託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履行基金契約的情況。
十三、基金託管人和基金管理人的更換
(一)訂明基金管理人提議更換基金託管人的條件及更換程式。
(二)訂明基金託管人提議更換基金管理人的條件及更換程式。
十四、基金管理人的報酬和基金託管人的託管費
訂明基金管理人的報酬和基金託管人的託管費的計提比例、計提方法、複核程式、支付方式和支付時間等。
十五、禁止行為
列明託管協議當事人禁止從事的行為,例如:
(一)除《暫行辦法》、基金契約及其他有關規定另有規定外,基金託管人、基金管理人不得為自己或任何第三人謀取利益;
(二)基金託管人對基金管理人的正常指令不得拖延或拒絕執行;
(三)除根據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基金契約另有規定外,基金託管人不得動用或處分基金資產;
(四)基金託管人、基金管理人應當在行政上、財務上相互獨立,其高階管理人員不得相互兼職。
十六、違約責任
(一)說明由於託管協議當事人過錯,造成託管協議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的,由有過錯的一方承擔違約責任;如因託管協議當事人雙方的過錯,造成託管協議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的,根據實際情況,由雙方分別承擔各自應負的違約責任。
(二)說明託管協議當事人違反託管協議,應向對方支付違約金。如果違約已給對方造成的損失超過違約金的,還應進行賠償。
(三)說明因託管協議當事人違約給基金資產造成實際損害的,應承擔的賠償責任。
十七、爭議的處理
說明發生糾紛時,當事人可以透過協商或者調解予以解決。當事人不願透過協商、調解解決或者協商、調解不成的,可以根據基金契約的規定或者事後達成的書面仲裁協議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訴。
十八、託管協議的效力
(一)託管協議經雙方當事人蓋章以及雙方法定代表人簽字,並經中國證監會批准後,自基金成立之日起生效。託管協議的有效期自其生效之日至基金契約終止之日。
(二)託管協議一式份,除上報有關監管機構份外,託管協議每一簽約人持有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十九、託管協議的修改和終止
(一)訂明託管協議的修改程式以及修改部分的效力。
說明託管協議的修改應當報中國證監會批准。
(二)訂明託管協議終止出現的情形。
二十、其他事項
二十一、託管協議當事人蓋章及法定代表人簽字、簽訂地、簽訂日
基金託管人(章)基金管理人(章)
法定代表人(簽字)法定代表人(簽字)
簽訂地:簽訂地:
簽訂日:年月日簽訂日: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