淺析我國證券投資基金託管人對管理人的監督機制論文
一、證券投資基金法律關係分析
“證券投資基金是一種利益共享、風險共擔的集合證券投資方式。”根據組織方式的不同,可以分為公司型證券投資基金和契約型證券投資基金。公司型證券投資基金,即公司透過發行股份的方式來籌集資金,並投資於各種有價證券,向投資者定期派發股票和紅利的一種基金組織模式。所謂契約型證券投資基金,又稱為“單位信托基金”,即基金持有人透過信託契約,委託基金管理公司對基金進行管理、委託基金託管人對基金資產進行保管,最終分享基金投資運作所得收益。我國目前的證券投資基金運作方式主要是契約型。
就我國契約型證券投資基金而言,基金託管人應當理解為信託關係下與基金管理人同為受託人的基金治理模式。基金管理人在基金運作的整個過程中處於核心地位,其負責對基金的投資規劃和管理。因此,對基金管理人的監督和規範引導是完善證券投資基金治理結構的中心環節,基金託管人基於投資基金契約對基金資產進行保管、對基金管理人的運作行為進行監督,將有利於最大限度的防止基金管理人違規操作,同時保護基金持有人的合法利益。
二、基金託管人對管理人監督的實施困境
據我國基金業協會的統計資料,到2015年3月底,我國境內共有基金管理公司96家,管理的公募基金資產合計52414.37億元。截至2013年底,我國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投資者賬戶情況:基金賬戶總數為28773.46萬戶,較2012年末上升了6056.04萬戶,近年來總體保持上升趨勢。我國證券投資基金經歷20多年的發展,己成為活躍證券市場、大眾投資理財的`重要方式。然而,實踐中,仍存在諸多基金管理人的違法違規操作現象,嚴重損害基金持有人的合法權益。例如,在基金投資過程中存在的淨值操縱、操縱市場(主要包括對倒、軋空、合謀買賣、連續交易、拉託等)、內幕交易、不當關聯交易,基金銷售過程中存在的互惠交易、盤後交易、擇時交易等基金管理人的不當交易行為。談及“基金黑幕”事件和近幾年的“老鼠倉;)事件,使得投資人仍然心有餘悸。導致以上基金管理人違規運作基金的行為發生的主要原因之一在於基金託管人對管理人的監督難以發揮作用,其原因在於:
首先,基金託管人的地位不獨立。在我國基金管理人通常就是基金髮起人,其擁有選擇託管人、經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同意即可聘任託管人的權利。如此產生方式使基金託管人處於從屬地位,實際上導致基金託管人接受委託後除了保管基金資產,在基金事項上最主要的業務也就是執行管理人的投資指令。出於對自身利益的考慮一一避免被基金管理人撤換的風險,其對管理人的監督義務往往流於形式。 其次,現行法對基金託管人監督職責的規定過於泛化,客觀上導致其對基金資產的“重保管、輕監督”。現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第37條規定的第(一)至(六)項屬於託管人應當履行的對基金資產的保管義務,第(八)、(十)項則為其應當履行的對基金管理人的監督義務。③關於基金託管人具體怎樣監督基金管理的行為、監督的具體內容和範圍並沒有明確規定,導致託管人在監督管理人的行為時缺乏可操作性。在可以監督也可以不監督情況下,絕大多數基金託管人選擇“睜一隻眼閉一隻眼”,很難實現法律制定的初衷。
最後,基金託管人未履行對管理人監督義務時的法律責任規定不明確。我國目前對基金託管人的法律責任規定主要集中於其違反保管義務時的重大過失責任,而對其不履行監督管理人投資運作行為的義務時所應該承擔的法律責任並沒有明確規定。這也在一定程度上導致其對基金管理人監督職責的懈怠。
三、完善基金託管人對管理人的監督機制
因此,完善我國證券投資基金託管人對管理人的監督機制,有助於預防和減少基金管理人不當行為的發生以保護投資者的合法權益,同時也促進我國證券市場的有序發展和高效執行。完善我國證券投資基金託管人對管理人的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一)明確基金託管人在基金治理結構中的獨立地位
發揮基金託管人對管理人監督的積極性,必須以託管人在證券投資基金法律關係中的獨立性為基礎。關鍵在於改變傳統的由基金管理人決定基金託管人的制度,將選擇、更換託管人的權利交由基金持有人大會。考慮到基金持有人分散性的特點,基金持有人會議的召開可以採用網路會議、視訊會議的方式,合理設定會議的召集和決議程式。
(二)完善基金託管人對管理人的監督內容和監督方式
在監督的內容上,細化託管人的監督內容和範圍,增強其監督管理人的可操作性。我國現行《證券投資基金法》第37條第(十)項表述為“按照規定監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資運作”,這樣的表述過於原則化,且後續如果沒有相關責任機制的完善,導致託管人的監督職責流於形式。因此,相關法律應該明確託管人對管理人基金運作行為的監督範圍和具體內容,包括基金資訊披露是否充分、關聯交易、內幕交易等不當行為。
(三)建立合理的基金託管人與管理人之間的實時資訊披露制度
基金託管人對管理人監督的基礎在於其所能獲得的有關基金管理人對基金運作的充分完整的資訊。因此,有必要建立託管人與基金管理人之間的實時資訊披露制度,可在基金管理公司和基金託管人之間建立相關資訊的聯網制度,使得基金託管人能在管理人做出投資決策後的第一時間內瞭解基金資產投資運作的情況。對於一些非重大事項的錯誤,基金託管人可以直接與基金管理人進行交流,由基金管理人更正後重新做出投資決策,並將相關資訊向基金持有人大會披露;而對於那明視訊記憶體在的嚴重損害投資者利益的違法違規的投資決策,基金託管人應該嚴格按照相關法律規定向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報告,在最短的時間內防止違規事件的發生,保護投資者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