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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學考試合同

實用的自學考試合同三篇

隨著時間的推移,隨時隨地,各種場景都有可能使用到合同,它也是實現專業化合作的紐帶。知道嗎,寫合同可是有方法的哦,下面是小編幫大家整理的自學考試合同3篇,僅供參考,大家一起來看看吧。

自學考試合同 篇1

合同的保全(第73—75條)

1.代位制度

因債務人怠於行使其到期債權,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代位行使債務人的債權。“怠於”有特殊含義:唯有以訴的仲裁的方式追討債權,才是“非怠於”;否則,均為“怠於”。

(1)代位權的實現條件:

①甲乙之間的債務必須合法存在;

②甲乙之間的債務必須到期;

③甲丙之間的債務必須到期;

④甲怠於行使到期債權;

⑤甲的怠於行使已經危及到乙的債權實現。

(2)代位之訴:

①當事人:原告為債權人,被告為次債務人,原來的債務人成為第三人;

②管轄法院:被告所在地法院;

③如果債權人勝訴,訴訟費用由次債務人承擔;

④如果原告勝訴,被告直接向原告支付;

⑤原告勝訴後,未參加訴訟的原債務人的其他債權人請求償還債務,原告並不享有優先受償權,而應按比例清償;

⑥原告因代位之訴所支付的有關費用可優先受償。

⑦債權人在自己的債權範圍內提起代位之訴,這時,債務人也對次債務人提?起訴訟,不能合併處理,應告知債務人另行起訴。

2.撤銷制度

(1)撤銷之訴與代位之訴的'區別:代位之訴針對的是債務人以消極方式逃避債務,而撤銷的訴針對的則是債務人以積極行為逃避債務。

(2)引起撤銷之訴的情形有三種:

①債務人放棄到期債權;

②債務人無償轉讓財產;

③債務人以明顯的低價轉讓財產。

(3)撤銷之訴的效力:使債務人的行為無效。

(4)撤銷之訴的程式問題:

①當事人:原告為債權人,被告為原債務人,受讓人或受益人為第三人;

②管轄地:被告所在地,即原債務人所在地;

③如果原告勝訴,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

④期間:撤銷之訴的訴訟時效為1年,撤銷權的除斥期間為5年。

自學考試合同 篇2

一、債權轉讓

1.債權轉讓協議簽訂後,原債權人就不再是當事人,而受讓人成為新的債權人。

2.債權轉讓協議無須債務人同意,但是,不得增加債務人的負擔。

3.債權轉讓應當通知債務人,該轉讓對債務人生效;未經通知,該轉讓對債務人不生效。

“對債務人不生效”,是指債務人同原債權人履行債務,原債務人必須接受。

“對債務人生效”,是指債務人只能對新債權人履行。如果債務人仍向原債權人履行,引起的效力有:

①原債權債務仍然存在;

②原債權人可以拒絕受理;

③如果原債權人受領,原債權人與債務人之間就產生不當得利關係。

4.債權轉讓的無因性:

例:甲將10噸貨物讓給乙,而乙將100噸貨物贈與丙,後丙殺害了乙的兒子,乙享有撤銷贈與的權利。乙行使撤銷權後,乙丙之間的贈與合同就不存在,這時,乙不能主張甲將貨物交付於丙的行為無效。

債權轉讓的無因性,即:只要轉讓成立,事後發生的原因行為無效,不影響債權轉讓的效力。

5.債權轉讓後,債務人的權利(第82、83條)

債務人有兩個權利:

①抵銷權援用;

②抗辯權援用。

二、債務轉讓

例1:乙已將貨款交付於甲。甲於交貨之前與丁簽訂協議,約定:甲向乙交付10噸一級茶葉的義務由丁承擔。這就是債務轉讓,丁成為新債務人,而甲退出新債權債務關係,在這種情況下,債務轉讓,務必經過債權人乙同意,否則無效;一旦經債權人同意,一切風險由債權人承擔。

例2:甲欠乙10噸茶葉,甲將部分債務轉讓給丁,這時,甲並未退出原債權債務關係,仍是債務人,丁也成為債務人。在這種情況下,債務轉讓無需經過債權人乙同意。

自學考試合同 篇3

締約過失責任的適用

1.欺詐

2.惡意磋商

3.其他違背誠實信用原則的行為

例:乙丙談判欲結成商業聯盟,甲不願乙丙聯盟以不利於己,於是提出優厚的條件,誘使乙推掉與丙的訂約機會。後甲明確告知乙不再簽訂合同,這就是惡意磋商。

締約過失責任與其他責任的關係

例1:如果甲乙之間沒有締約關係,甲透過不正當手段(如扮成清潔工等)竊取乙商業秘密。只能追究甲的侵權或不正當競爭責任。如果甲乙之間有締約關係,還可追究締約過失責任。

例2:甲去商場買東西,在買好東西準備離開或正在談價的時候,因地滑或踩著西瓜皮而滑倒摔傷。對商場既可追究侵權責任,又可追究締約過失責任。

例3:乙從一地到另一地,順便穿過甲商場,結果踩著西瓜皮摔傷。只絕對甲追究侵權責任。

例4:甲乙之間談判,乙收買甲的一個員工丙而獲得甲的商業秘密。乙構成不正當競爭、侵權、締約過失;丙作為甲的僱員承擔勞動法上的責任,乙丙成為共同侵權的連帶責任。

締約過失責任的承擔:

賠償信賴利益的損失。

例:甲為惡意蹉商,乙的損失包括:

①簽訂合同的有關費用,最信賴利益的損失。

②機會的損失,是信賴利益的損失。

③履行利益的損失。這不是信賴利益的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