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學考試合同法的知識點
債權債務一併轉讓
含義:又稱概括轉讓。分為協議式的概括轉讓和法定的概括轉讓。
例1:甲乙之間簽訂合同,甲未交貨,乙未付款,這時,甲與乙簽訂協議,把自己的債權債務一併轉移給丁。這就是協議式的概括轉讓。丁取得獲得貨款的債權,交付貨物的債務。在這種情況下,必須經過乙的同意。
例2:甲乙簽訂合同以後,甲分之為丙、丁的公司。這時原來由甲對乙享有的債權,現由丙、丁享有連帶債權;反過來,原來由甲承擔的交貨債務,現由丙、丁承擔連帶債務,乙可要求其中的任何一個來履行交貨義務。這就是法定的概括轉讓。繼承也可能會產生法定的概括轉讓。
合同消滅的原因包括
①清償:雙方均履行完畢;
②解除:提前終止合同關係;
③抵銷;
④提存;
⑤免除;
⑥混同。
合同的解除
(一)分類
1.協議解除: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2.單方解除。根據解除權的來源,單方解除又分為:
(1)約定解除:當事人事先約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條件,該條件成就時,解除權人可以解除合同;
(2)法定解除:一方根本違約。
按照規定,在以下情形下,當事人享有法定解除權:
①不可抗力。
注意:A.並非一旦發生不可抗力就可以取得解除權,不可抗力導致解除必須是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論實現合同目的。
B.如果甲乙簽訂合同,甲發生不可抗力,甲乙兩方皆有解除權。
②預期違約。
預期違約:是指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合同,預期違約時,享有解除權的人,只能是非違約方。
③遲延履行。這是考試的.重點。
例1:甲乙之間訂立鋼鐵買賣合同,約定6月1日前交貨,到6月5日甲還未交貨。這時乙就通知甲解除合同,可否?不可以解除。
在遲延履行情況下,必須是導致根本違約,不能實現合同目的時,才可能解除合同。
例2:甲乙之間訂立鋼鐵買賣合同,約定6月1日前交貨,到6月5日,甲還未交貨,乙通知甲,表示如果甲6月30日前還未交貨,我方將另行採購。至6月30日時,甲仍未交貨。這時,乙可以解除合同。
注意:如果合同的期限有特殊要求,則無需合理的通知期限。
例3:一個單位向食品廠訂購端午節食品,要求於端午節前一天送到,如果遲延兩天送貨,當即就可解除合同。
④其他情況。如不安抗辯的情況,對方不提供擔保,可以解除合同。
(二)解除權的行使
1.解除權是一種形成權。
例:甲乙之間簽訂合同,乙有重大違約行為,甲7月1日行使解除權,解除的意思表示於7月7日到達乙,這時合同即告解除。
2.解除的意思表示到達對方,合同即告解除。
3.解除的效力:
有三個效力:①尚未履行的,終止履行。
②合同可能有溯及力,可能無溯及力。
③可要求賠償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