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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金信託契約的內容

保險金信託契約的內容

隨著信託種類的不同而不同。但就其基本內容來講,應包括以下幾點:

1、關於保險單的說明確良。

在信託契約中首先應當說明其所交存的保險單的編號、保險公司名稱、保險金額等。如果委託人本身就是被保險人,且已向多家保險公司投保,則會有多張保險單;如果委託人為另外兩個以上的被保險人投保壽險,也會有多張保險單。這些情況都應在信託契約中說明。

2、信託財產的指定及說明。

3、受益人的指定。

這裡的受益人,是指信託關係中的受益人。這裡的“特定人”,即信託關係中的受益人,多數為委託人的家屬,這不能不在信託契約中明確,否則就達不到信託的目的。

4、委託人的許可權。

委託人在成立信託時,要在信託契約內宣告有隨時更換受益人及受託人的權利,並能隨時收回保險單的一部分或全部,或變更管理及分配賠款的方法。還要宣告所指定或轉讓信託關係的權利,僅是將來領受賠款的權利。

5、受託人代付保費的'責任。

受託人或者有代付保費之責,或者不負此責,這都應在信託契約中詳細說明。

6、賠款分配的方法。

如果是被動人壽保險信託,信託公司在領得賠款後,即分配給各受益人。如果是其他三種信託,則要先由信託公司代管該項賠款,以運用賠款的收益分配給受益人。過一段時間(信託期滿)後,才將賠款本金分還給受益人。由於受益人的數量或多或少,分配的方法也可能不同,分配收益的時間,也會隨受益人的需要不同而有所差別。這些問題最好在信託契約中預先訂明,以便信託公司在實施分配時有所根據。

7、管理賠款的方法。

信託機構管理賠款,或者投資於動產,或者投資於不動產,或者長期投資,或者短期運用,都應當在信託契約中訂定。

8、受託人的解職。

受託人否可以隨時解職,應視委託人是否可以隨時撤換受託人或終止信託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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