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有參加工傷保險的職工發生工傷事故
沒有參加工傷保險的職工發生工傷事故
用人單位應承擔什麼責任
一、案情簡介:
申請人張某於2009年5月10日到被申請人某裝飾公司從事戶外牆壁的裝飾工作。2009年9月10日,張某在工作中不慎跌落,顱腦重度損傷,後經勞動部門認定其為工傷,張某前期治療共花費醫療費26萬元,其中裝飾公司只支付12萬元。現張某急需進行二次手術,但某裝飾公司拒絕支付任何醫療費用。張某遂提請仲裁,要求裝飾公司向其支付醫療費14萬元。某裝飾公司辯稱:張某與裝飾公司之間沒有直接的勞動關係,其系由同鄉介紹從事裝修工程的幫工,屬勞務關係,不適用勞動法調整,對於張某的仲裁請求,裝飾公司沒有義務也沒有能力承擔。
二、查明事實:
張某於2009年5月10日到某裝飾公司從事戶外牆壁的裝飾工作。裝飾公司沒有為張某繳納包括工傷保險在內的社會保險。張某的工作內容屬於裝飾公司業務的組成部分,裝飾公司每月為張某發放工資。雙方口頭約定張某月工資標準為3000元。2009年9月10日張某工作中發生傷害,後該傷害被認定為工傷。張某在治療期間共花費醫療費用26萬元,裝飾公司為張某支付醫療費12萬元,其餘14萬元沒有為張某支付。
三、處理結果:
依據《關於確立勞動關係有關事項的通知》(勞社部發〔2005〕12號)第一條規定,本案中裝飾公司根據其業務內容負責安排張某的具體工作且支付其勞動報酬,故裝飾公司與張某之間存在勞動關係。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六十條、第二十九條的.規定,未參加工傷保險期間,張某的工傷醫療費用應由該裝飾公司承擔,且張某的醫療費用均符合天津市的工傷保險診療專案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以及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因此本案裁決裝飾公司為張某支付其花費的工傷醫療費差額14萬元。
四、案例評析:
本案的爭議焦點為某裝飾公司與張某是否存在勞動關係。根據《關於確立勞動關係有關事項的通知》(勞社部發〔2005〕12號)檔案規定,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但同時具備下列情形的,勞動關係成立。(一)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主體資格;(二)用人單位依法制定的各項勞動規章制度適用於勞動者,勞動者受用人單位的勞動管理,從事用人單位安排的有報酬的勞動;(三)勞動者提供的勞動是用人單位業務的組成部分。在本案中,張某從事的戶外裝飾工作系裝飾公司所安排,且裝飾公司為其支付了勞動報酬,張某的工作內容屬於裝飾公司業務的組成部分,符合認定雙方存在勞動關係的條件,張某與裝飾公司之間應為勞動關係。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六十條的規定“未參加工傷保險期間用人單位職工發生工傷的,由該用人單位按照本條例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專案和標準支付費用”。而該條例第二十九條“治療工傷所需費用符合工傷保險診療專案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的,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本案中張某所主張的醫療費14萬元,經稽核後其費用名目與天津市工傷所需費用符合工傷保險診療專案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一致,所以該裝飾公司因其沒有繳納工傷保險,應支付張某該筆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