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保險條例》將實施 上下班車禍算工傷
6日上午,北京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釋出了《關於工傷保險工作若干問題的處理意見》,對工傷認定的一些特殊情況又進行了進一步明確。
上下班途中遇車禍可申請工傷認定
在工傷認定方面,《工傷保險條例》將職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機動車事故傷害歸入工傷範圍。《意見》中指出,職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機動車事故傷害,致其傷害的“機動車”屬於《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規定範圍的,應依據《條例》有關規定認定為工傷。但不包括職工因酒後駕車、無照駕駛和駕駛無牌照車輛導致傷亡的情形。職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機動車事故傷害的,申請工傷認定時應提交交管部門出具的《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或相關證明材料。機動車事故發生後向交管部門報案的,受傷職工申請工傷認定時,提交的交管部門出具的證明材料能夠證明是機動車事故的,應認定工傷。
參加單位運動會受傷認定為工傷
職工在工作中因他人不服從其履行工作職責的管理行為而受到暴力侵害造成傷害,且該暴力傷害與履行工作職責具有因果關係的,應認定為工傷。職工參加本單位(本單位部門之間組織的除外)利用工作時間組織的運動會及體育比賽或者代表本單位參加上級單位舉辦的運動會及體育比賽中受傷,應認定為工傷。
職工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上突然發病,且情況緊急,在工作崗位上死亡或者從工作崗位上直接送往醫院搶救並在48小時之內死亡的,應視同工傷。在校學生到用人單位實習期間發生傷亡事故的,不屬於《條例》調整範圍。
單位登出5至10級工傷職工
可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
已經認定工傷的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後,勞動能力鑑定之前,由治療的工傷定點醫療機構診斷為因工傷傷害導致死亡的,享受因工死亡待遇。
2007年11月9日後發生的因機動車事故引起的`傷害,經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認定為工傷的,享受工傷保險待遇,符合工傷保險基金支付的專案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支付。
已參加工傷保險的用人單位依法登出、被關閉、被撤銷以及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營業執照的,其傷殘等級為5至10級的工傷職工,未核定領取一次性傷殘補助金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為其核定一次性傷殘補助金。
已參加工傷保險的用人單位依法登出、被關閉、被撤銷以及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營業執照的,其未達到退休年齡的傷殘等級為1至4級傷殘職工應當辦理退休手續,停發傷殘津貼,按照《北京市基本養老保險規定》及相關規定計發基本養老保險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