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事業單位建立預算管理制度範本3篇
行政事業單位建立預算管理制度範本1
第一條為規範行政事業單位財務行為,加強行政事業單位財務管理,嚴肅財經紀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演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國務院《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我市情況,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於市直行政事業單位。
本規定所稱行政事業單位包括黨政機關、人大機關、政協機關、法院、檢察院、人民團體和事業單位,不包括實行企業化管理的事業單位。
第三條市財政部門主管市直行政事業單位財務管理工作,審計、物價、監察、人民銀行等有關部門應依據各自職責做好行政事業單位財務管理和監督工作。
第四條行政事業單位必須根據實際發生的經濟業務事項按規定進行會計核算,填制會計憑證,登記會計賬簿,編制財務會計報告,並建立單位內部會計監督制度;不得偽造、變造會計憑證、會計賬簿、編制虛假財務會計報告;不得隱匿或者故意銷燬依法應當儲存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
行政事業單位負責人對本單位的會計工作和會計資料的真實性、完整性負責。
任用會計人員必須符合會計管理的規定。
第五條行政事業單位應當按照規定編制年度部門綜合預算,報財政部門稽核。部門綜合預算一經批准透過,必須嚴格貫徹執行,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隨意調整;因特殊情況確需調整的,要按規定程式辦理。
第六條行政事業單位的各項收入和支出應當納入預算統一管理,統籌安排使用。
行政事業單位按照規定必須列入預算的收入,不得隱瞞、少列。
行政事業單位編制的支出預算,應當優先保證本部門履行基本職能所需要的人員經費和公用經費,對其他彈性支出和專項支出應當嚴格控制。
第七條財政收入執收單位(以下簡稱執收單位)依法取得的下列政府非稅收入,是政府收入的重要組成部分,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
(一)行政事業性收費、政府性基金;
(二)國有資源和國有資產有償使用收入;
(三)國有資本經營收益;
(四)彩票公益金;
(五)罰沒收入;
(六)以政府名義接受的捐贈收入;
(七)主管部門集中收入;
(八)其他政府非稅收入。
第八條執收單位要依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專案、範圍、標準、物件和期限,按照收繳分離、罰繳分離等規定的方式,將收取的財政收入直接繳入國庫或財政專戶。
第九條執收單位收取財政收入,除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需要依法納稅的使用稅務發票外,其餘一律使用財政部門統一印製(監製)的票據。
第十條行政事業單位對財政下撥的專項資金,應當按照批准的專案,實行專款專用、單獨核算,不得虛列、截留、擠佔、挪用、浪費、騙取、套取、轉移財政專項資金。
第十一條行政事業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各項支出的管理制度。各項支出要按照批准的預算和規定的開支範圍、標準執行。
行政事業單位發放福利、補貼和獎金,應當按照規定執行,不得擅自設立專案、提高標準和擴大範圍。
行政事業單位應嚴格執行招待費管理辦法,不得擅自提高標準和擴大範圍。
第十二條行政事業單位使用財政性資金,採購政府集中採購目錄以內的或者採購限額標準以上的貨物、工程和服務,必須實行政府採購;採購政府集中採購目錄以內並達到公開招標限額標準的貨物、工程或者服務,應當採取公開招標方式進行採購;因特殊情況需採用公開招標以外的採購方式,應當經財政部門批准。
第十三條行政事業單位開立銀行賬戶,應經財政部門同意,按照人民銀行有關賬戶管理規定,到國有、國有控股或經批准允許為其開戶的商業銀行辦理開戶手續。
第十四條行政事業單位必須依法管理使用國有資產,維護資產的安全和完整,提高資產使用效益。
行政事業單位轉讓、處置國有資產和將國有資產用於經營投資的,應當經財政部門批准。行政事業單位應當按規定進行國有資產收益核算。
第十五條財政、審計、物價部門和人民銀行在各自職權範圍內,依法對違反本規定的行為作出處理、處罰決定。
有違反本規定行為的單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以及有違反本規定行為的個人,由監察機關或者任免機關依照人事管理許可權,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十六條違反本規定第四條規定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予以處理。
第十七條執收單位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違反國家財政收入管理規定的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補收應當收取的財政收入,限期退還違法所得。對單位給予警告或者通報批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
(一)違反規定設立財政收入專案;
(二)違反規定擅自改變財政收入專案的範圍、標準、物件和期限;
(三)對已明令取消、暫停執行或者降低標準的財政收入專案,仍然依照原定專案、標準徵收或者變換名稱徵收;
(四)緩收、不收財政收入;
(五)擅自將預算收入轉為預算外收入;
(六)其他違反國家財政收入管理規定的行為。
第十八條執收單位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違反國家財政收入上繳規定的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調整有關會計賬目,收繳應當上繳的財政收入,限期退還違法所得。對單位給予警告或者通報批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一)隱瞞應當上繳的財政收入;
(二)滯留、截留、挪用應當上繳的財政收入;
(三)坐支應當上繳的財政收入;
(四)不依照規定的財政收入預算級次、預算科目入庫;
(五)違反規定退付國庫庫款或者財政專戶資金;
(六)其他違反國家財政收入上繳規定的行為。
第十九條行政事業單位有下列違反規定使用、騙取財政資金的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調整有關會計賬目,追回有關財政資金,限期退還違法所得。對單位給予警告或者通報批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一)以虛報、冒領等手段騙取財政資金;
(二)截留、挪用財政資金;
(三)滯留應當下撥的財政資金;
(四)違反規定擴大開支範圍,提高開支標準;
(五)其他違反規定使用、騙取財政資金的行為。
第二十條單位和個人有下列違反財政收入票據管理規定的行為之一的,銷燬非法印製的票據,沒收違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對單位處5000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3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屬於國家公務員的,還應當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第二十一條採購人違反本規定第十二條規定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採購法》和《安徽省政府採購管理暫行辦法》予以處理。
第二十二條違反國家有關賬戶管理規定,擅自在金融機構開立、使用賬戶的,責令改正,調整有關會計賬目,追回有關財政資金,沒收違法所得,依法撤銷擅自開立的賬戶。對單位給予警告或者通報批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降級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職或者開除處分。
第二十三條單位和個人違反財務管理的規定,私存私放財政資金或者其他公款的,責令改正,調整有關會計賬目,追回私存私放的資金,沒收違法所得。對單位處3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2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屬於國家公務員的,還應當給予記大過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
第二十四條違反國有資產管理的規定,擅自佔有、使用、處置國有資產的,責令改正,調整有關會計賬目,限期退還違法所得和被侵佔的國有資產。對單位給予警告或者通報批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第二十五條對違反本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六條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二十七條本規定各區、縣參照執行。
第二十八條本規定由市財政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九條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過去有關規定與本規定相牴觸的,以本規定為準。
行政事業單位建立預算管理制度範本2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事業行政單位預算會計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和財政部一九六六年頒發的《行政事業單位會計制度》以及改革、開放、搞活的形勢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本制度適用於下列各級、各類事業行政單位:
一、各級各類教育、科研、衛生(不含醫院)、文化、體育、通訊、廣播電視、地震、海洋、民政、城建以及其他有專項事業費的事業單位;
二、各級各類農業、林業、水利、氣象等事業單位;
三、各級國家機關和受國家預算補助的社會團體等行政單位。
各級各類國營企業和比照國營企業實行獨立經濟核算企業化經營的事業單位適用各類國營企業會計制度;基本建設單位適用基本建設會計制度,均不適用本制度。
第三條各類事業行政單位,按照各級單位預算同各級財政總預算的繳撥款關係,分為全額預算管理(以下簡稱全額單位)、差額預算管理(以下簡稱差額單位)和自收自支預算管理(以下簡稱自收自支單位)三種預算管理方式。
各級各類事業行政單位的會計組織系統,根據國家建制,經費領報關係或者財務隸屬關係,一般分為主管會計單位、二級會計單位和基層會計單位三級:
一、主管會計單位。向同級財政機關領報經費或建立財務關係的各級主管部門,為主管會計單位。
二、二級會計單位。向主管會計單位或上級會計單位領報經費或建立財務關係的,下面有所屬會計單位的,為二級會計單位。
三、基層會計單位。向主管會計單位或二級會計單位領報經費或建立財務關係,只有本單位開支,下面沒有所屬會計單位的,為基層會計單位。
以上三級統稱預算會計單位,都應建立獨立的單位預算,實行比較完整的會計核算,並負責組織管理本單位內部的全部會計工作。不成立單位預算的小單位的'會計核算,一般實行單據報帳制度,作為“報銷單位”管理。
第四條按照國家預算編制的原則規定,事業行政單位的會計核算一般實行“收付實現制”。簡單的成本費用核算的會計事項,可用“權責發生制”。會計年度從公曆1月1日至12月31日止。月份的劃分,按照日曆月份的起止日期辦理。單位不得提前結帳。
第五條事業行政單位會計記帳以人民幣“元”為單位,元以下記至角分。以外國貨幣計算的,應當摺合人民幣記帳,同時登記外國貨幣金額和摺合率。
第六條有關對事業行政單位會計工作和會計人員的基本要求,按照財政部頒發的《會計人員工作規則》執行。
第七條會計制度的制定許可權,根據“統一領導,分級管理”的原則辦理。本制度規定的記帳方法,會計科目,以及會計核算管理原則,必須在全國統一執行。各級會計核算的具體處理方法,可由各地區、各部門靈活掌握,並報財政部門備案。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機關可以根據原則性與靈活性相結合的精神,因地制宜地制定本地區的實施辦法(細則)或補充規定。對預算外資金部分,可結合預算外資金的特點和本地區的具體情況,制定本地區的預算外資金部分的補充規定,並增設相應的會計科目。國務院業務主管部門,可以結合本系統的具體情況制定有關的中央級事業行政單位的實施辦法(細則)或者補充規定,並可抄發本系統的地方事業行政單位參考。
軍隊系統的預算會計制度,由中國人民解放軍總後勤部根據本制度規定的原則,結合本系統的具體情況另行規定。
第二章會計工作的組織
第一節基本任務
第八條事業行政單位預算會計(以下簡你“單位會計”)是核算、反映和監督中央和地方各級各類事業行政單位預算執行和其他經濟活動的專業會計。它是各單位預算、財務管理工作中一項經常的、專業技術較強的基礎工作。
單位會計的主要職責是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參與經濟事業計劃管理。其基本任務規定如下:
一、根據國家發展事業的方針,批准的事業行政計劃和預算,及時合理地供應資金,正確地執行單位預算計劃。貫徹艱苦創業、勤儉節約方針,堅持少花錢多辦事,充分發揮資金使用的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積極促進事業計劃和行政機關任務的圓滿完成。
根據國家政策規定,積極培養財源、組織收入,努力提高事業經費的自給能力,及時足額地向國家或上級繳納應繳款項。
二、根據會計制度和財務制度的規定,認真做好預算內資金、預算外資金和各種專項資金、專用基金的記帳、算帳、對帳、報帳等日常會計核算工作。做到憑證合法、手續完備、帳目健全、數字準確,經常分析,如實反映情況,並及時記帳,按時結帳,如期報帳。
按照規定妥善保管會計憑證、會計帳簿、會計報表等會計檔案資料,遵守國家保密制度。
三、熟悉本單位的業務情況,參與擬訂本單位的事業行政業務計劃和單位預算計劃,定期檢查分析單位預算執行情況,促進增產節約、增收節支、當好領導的參謀助手。
四、根據國家財政、財務會計制度,認真進行會計監督。堅持依法照章辦事,維護國家財經紀律;保護各項國家貨幣資金和財產物資的完整;監督本單位各職能部門的各種財物管理。
五、根據有關規定,結合具體情況制定本單位的有關財務會計工作的具體規定辦法,輔導和監督所屬會計單位和報銷單位的會計工作。不斷提高財務會計工作管理水平。
第二節會計機構和會計人員
第九條事業行政單位的會計機構,應當同本單位事業規模、人員編制以及擔負的預算會計工作任務相適應。
事業規模大、會計業務多的主管會計單位和二級會計單位應當單獨建立會計機構。大、中型事業單位和中央、省級主管部門可以設定由具有會計師以上專業職務任職條件的人員擔任的總會計師。
事業規模不大、會計業務不多的二級會計單位和基層會計單位,可不單設會計機構,但應配備專職或兼職會計員和出納員辦理會計工作。
凡是配備的兼職人員,都必須首先把會計本職工作做好,不得把會計工作擠掉。
人員和經費都很少的縣級直屬機構,可以按隸屬關係或者業務性質,歸口成立聯合會計單位,單獨設立聯合會計機構或者配備專職會計員、出納員辦理聯合會計工作。
各事業行政單位內部各職能部門的國家財物管理,必須由本單位的會計機構或會計人員監督管理,各職能部門不得化大公為小公私設“小錢櫃”。
第十條各事業行政單位,應當選派政治業務素質好,有一定專業知識和工作能力的人員擔任會計工作。並加強培訓教育,關心他們的生活待遇,保證會計工作時間,及時評定技術職稱,充分調動會計人員的積極性。對會計工作有顯著成績的,應予表揚或獎勵。
會計人員要遵守職業道德,廉潔奉公,忠於職守,堅持原則,搞好服務,為四化多做貢獻。
第十一條各事業行政單位的會計人員,應當保持相對穩定,不要隨意調換。會計機構負責人或會計主管人員的任免,應經過上級主管單位同意,一般會計人員的調動,要經過會計主管人員的同意。對不宜擔任會計工作的人員,上級主管單位有權責成所在單位予以調換。
第十二條各級事業行政單位會計工作的職責劃分是:各單位行政領導人對預算會計工作負總的責任,經常督促、檢查、指導、幫助、保障會計人員依法正確履行國家賦予的職責許可權;會計主管人員根據各項政策、制度規定,負責具體組織領導;會計人員在會計主管人員的直接領導下,根據會計工作的基本任務和各項制度規定辦理會計工作。會計員和出納員的分工,應當貫徹“錢帳分管”的原則,各負其責;同時,在日常工作中應當密切配合,加強協作。具體分工,由各單位參照財政部制定的《會計人員工作規則》辦理。
各單位行政領導人,會計主管人員和會計員、出納員,在執行財政、財務制度方面,都對國家負責。對於違反國家財經紀律的行為都有權制止,並檢舉揭發。
行政事業單位建立預算管理制度範本3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範財務行為,加強內部財務管理和監督,杜絕違紀違法行為,提高資金使用效益,保障各項工作順利開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演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採購法》和財政部《行政單位財務規則》、《事業單位財務規則》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並結合我區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行政事業單位財務管理是單位管理的重要組成部分,是行政事業單位組織財務活動、處理與各方面財務關係的一項經濟管理工作。財務關係活動是在單位集體領導下,分管財務領導審批,由單位財務部門統一管理。
第三條 財務管理必須遵循以下基本原則:
(一)執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財務規章制度;
(二)堅持厲行節約,制止奢侈浪費,降低行政成本,注重資金使用效益的原則;
(三)堅持量入為出,保障重點,兼顧一般,專款專用的原則;
(四)堅持集體討論,一支筆審批的原則。
第四條 財務管理的基本任務是:
(一)科學、合理編制預算,嚴格預算執行,定期編制財務報告,進行財務活動分析,完整準確及時編制決算,真實反映單位財務狀況;
(二)建立健全內部財務管理制度,加強內部監督和控制,開展績效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
(三)依法組織收入,嚴格控制支出;
(四)加強支出管理,統籌安排資金,保障正常運轉的資金需要。建立健全專項資金管理制度,認真執行國庫集中支付及公務卡制度,按政府採購管理辦法採購商品服務,規範票據使用行為。
(五)加強國有資產管理,合理配置、有效利用、規範處置資產,防止國有資產流失。
第五條 行政事業單位的財務管理包括:預算管理、收入管理、支出管理、結轉和結餘管理、資產管理、負債管理、財務機構與財務監督。
第六條 財政部門負責行政事業單位財務管理指導工作。審計、稅務、發改、監察等有關部門應當依據各自職責做好行政事業單位財務監督工作。
第七條 單位負責人是單位財會工作第一責任人,對本單位財會工作、財會資料的真實性、完整性負責,保障財會人員依法行使職權、參與單位相關財務活動。
第二章 預算管理
第八條 行政事業單位預算由收入預算和支出預算組成。各項收入和支出必須全部納入單位財務統一管理。
第九條 單位預算由財務部門和業務部門共同編制。根據以前年度預算執行、預算年度收入增減因素和措施,測算非稅收入、罰沒收入、其他收入等收入預算。財政根據維護好的資料資料,自動形成單位基本支出預算,單位財務與業務部門一起編制專項經費預算,形成單位預算(無主管部門為部門預算)。經領導班子集體討論後上報主管部門或組合下級各單位預算形成綜合部門預算,經領導班子集體討論後上報財政部門。
第十條 根據區政府檔案及財政規定,以業務部門為主、財務部門協助編制績效預算,經集體討論後上報財政部門。
第十一條 區政府辦公會議討論後,根據財政部門下達的預算控制數,財務與業務部門一起再次編制部門預算,經領導班子集體討論後再次上報財政部門稽核。
第十二條 行政事業單位編制預算,應當綜合考慮以下因素:
(一)年度工作計劃和相應支出需求;
(二)以前年度預算執行情況;
(三)以前年度結轉和結餘情況;
(四)資產佔有和使用情況;
(五)其他因素。
第十三條 年度預算下達後,行政事業單位嚴格按照部門預算執行,積極推進工作,不得超預算安排經費。每月報送專案經費使用情況、季度報送財務分析材料給單位領導及財政部門。
在年度預算執行中,原則上不予調整,如有特殊情況確需調整,在每年的十月份,逐級稽核彙總,經領導班子集體討論通過後報財政部門審批。
第十四條 行政事業單位應當按照規定編制決算表,逐級彙總後,及時上報財政部門。應加強決算稽核和分析,規範決算管理工作,保證決算資料的完整、真實、準確。
第三章 收入管理
第十五條 收入是指行政事業單位依法取得的非償還性資金,包括財政補助收入、上級補助收入、其他收入、經營收入等。行政事業單位依法取得的應當上繳財政的行政事業收費、罰沒收入、政府性基金等,不屬於行政事業單位收入。
第十六條 單位的各項行政事業性收費屬於國家的非稅收入,透過繳入財政專戶後劃入國庫。要嚴格按物價許可證規定的範圍及標準收取,嚴禁擅自設立收費專案和隨意調整收費標準,不得擅自免收或少收,杜絕漏收。行政事業性收費實行收繳分離,對現場執收的行政事業性收費及時解繳財政專戶,不得截留、轉移和延期解繳。應建立行政事業性收費臺帳和減免收費臺帳,必須做到票、表有關資料相符。
第十七條 罰沒收入屬於財政資金,實行罰繳分離,由當事人自收到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到指定的代收銀行繳納罰款。現場執收罰沒款應當自收繳罰沒款之日起,交至單位財務部門,由單位財務部門及時繳入國庫。要建立罰沒款催繳制度,辦案部門及時督促當事人將罰沒款上繳國庫。
罰沒物品(包暫扣財物)應建立登記報告制度,嚴格憑證領用繳銷制度,建立完善財物驗收、保管制度、財物交接制度和結算對帳制度,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得挪用、調換、壓價私分或變相私分。物品按規定在財政監管下銷燬、繳回收公司處置或繳公共資源交易中心拍賣,變價、拍賣收入繳入國庫。
第十八條 行政事業單位的取得的各項收入,應當符合國家規定,按照財務管理的要求,分項如實核算。
第四章 支出管理
第十九條 支出是行政事業單位為開展業務活動所發生的資金耗費,包括行政事業支出、經營支出、上繳上級支出、其他支出等。行政事業支出包括基本支出和專案支出。基本支出是指為了保障其正常運轉、完成日常任務而發生的人員支出(工資福利支出、個人和家庭補助支出)、公用支出(一般商品和服務支出、資本性支出)及車輛經費。專案支出是指為了完成特定工作任務和社會事業發展目標,在基本支出外發生的支出。
第二十條 行政事業單位支出應當嚴格執行國家規定的開支範圍及標準,建立健全支出管理制度,對節約潛力大、管理薄弱的支出進行重點管理和控制。嚴格支出審批程式和手續,制定各項具體的開支標準,嚴格實行中共鄞州區委辦公室、鄞州區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區級機關各單位財務、工程招投標和物資採購監管工作暫行辦法》(紀委鄞黨辦〔2005〕87號)規定的審批制度,做到“支出按預算、開支按標準、審批按程式”。各單位結合實際,明確“一支筆”審批許可權,規範“一支筆”審批行為,對超出一定數額的支出,實行領導班子集體研究審批制度。各項支出一律做到“四有”:即有合法原始憑證、有合規的支出用途、有具體經辦人、證明人簽字,由分管財務領導審批。不得以領代報,以撥代支。
第二十一條 加強專案經費管理。涉及補助鎮鄉(街道)政府及下屬事業、村、企業和個人的專項資金必須會同財政部門制訂專項資金管理辦法,具體規定專項資金來源和用途、補助範圍物件、符合補助的條件、補助原則、補助標準、補助方式、補助的程式、執行期限、監督管理、績效管理,兌現政策資金及1000萬元以上專案資金經財政稽核後,在《鄞州日報》公示,公示結束後,與財政局聯合發文,透過集中支付撥至各鎮鄉(街道)政府財審辦或用款單位。行政事業單位要宣傳專案資金管理辦法,提高知曉率,充分發揮政策的引導作用。單位建立健全專案申報、論證、實施、評審及驗收制度,保證專案順利實施,建立補助資金效果分析制度,透過不斷完善制度,提高資金使用效益。專項資金支出必須單獨核算,專款專用,接受有關部門檢查監督,配合財政接受事前績效目標管理、事中績效跟蹤分析、事後績效評價及整改,提高財政資金使用效益。
行政事業單位從財政部門或者上級預算單位取得的專案資金,應當按照批准的專案和用途使用,專款專用、單獨核算,並按照規定向同級財政部門或者上級預算單位報告資金使用情況,接受財政部門和上級單位的檢查監督。
專案完成後,行政事業單位應當向同級財政部門或者上級預算單位報送專案支出決算和使用效果的書面報告。
第二十二條 單位召開的各類會議要堅持務實、節儉、高效的原則,嚴格控制會議的參加人數、召開的數量和會期。小型會議儘量在單位召開,大中型會議原則上選擇區黨校召開。會議期間控制住宿天數,安排住宿的減少空置率。建立會議費預算、結算審批制度。
業務招待原則上在單位食堂就餐,特殊情況可在外就餐,但由單位辦公室統一承辦,建立定點制度,實行一餐一結、公務卡支付。
第二十三條 實行國庫集中支付的單位,要建立分月用款計劃制度。預算單位依據部門預算執行控制數,按預算支出執行進度,編制分月用款計劃,並於每月22日前將稽核後的次月用款計劃報財政局。
第二十四條 政府採購必須建立預算制度,支出中列入政府採購目錄的或目錄以外5萬元以上裝置貨物購置必須辦理政府採購相關手續。
為減少成本,加強管理,單位儘量向社會購買服務,服務費用在5萬元以上,必須辦理政府採購。
第二十五條 行政事業單位應當依法加強各類票據管理,由單位財務部門統一負責票據管理,確定專人管理票據及票據準購證,不得使用自制(自購)票據收費、罰款,票據開具應當規範、內容完備、專案齊全、字跡清楚,正確區分行政事業非稅收入票據、非經營性收款收據、往來款票據與稅務發票使用或收受。
第二十六條 基本建設支出專案必須按國家規定履行報批手續。對總投資在1000萬元以上、201-1000萬元、200萬元以下的政府投資專案,按規定審批。嚴格按基本建設程式開展前期工作,專案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必須委託符合資質的工程諮詢機構編制。
工程量發生變更,計算時原則上執行合同中標價,但工程單項變更金額達到規定額度,需重新組價。
工程、設計勘測、監理費用按規定進行公開招標。工程預算(標底)根據有關規定送審計中心稽核。
按有關規定進行工程施工合同管理、工程竣工決(結)算,工程竣工後,必需按規定編制竣工財務決算報表,有財政性建設資金參與的建設專案,應將竣工財務決算報表送財政部門審查確認,批准後辦理交付使用資產手續。
基建施工專案金額在報批額度以下一定額度以上,需經領導班子集體討論決定。凡是批准立項的工程必須簽訂工程承包合同,不得把工程專案委託給無證單位承包,承包施工等級必須與工程要求相符,嚴禁層層轉包。嚴格按規定使用基建管理經費。
第五章 結轉和結餘管理
第二十七條 結轉資金,是指當年預算已執行但未完成,或未執行,下年度需要按照原用途繼續使用的資金。
結轉資金原則上不得調整用途。在年度預算執行中,區級部門確需調整結轉資金用途的,需報財政部門審批。
第二十八條 結餘資金,是指當年預算工作目標已完成,或者因故終止,當年剩餘的資金。
對某一預算年度安排的專案支出連續二年未使用完、或者連續三年仍未使用完形成的結轉資金,視為結餘資金。對年未累計剩餘資金超過當年預算安排額三分之一的延續專案,其剩餘的資金視同結餘資金管理。
第二十九條 延續專案有結轉資金的,編制預算時,應根據專案結轉資金情況和專案年度資金需求情況,統籌安排預算。
區級部門專案支出結餘資金,在統籌用於編制以後年度預算之前,原則上不得動用。在預算執行中,確因特殊情況需在預算執行中追加預算時,首先動用本部門專案支出結餘資金,需報區財政部門審批。在預算執行結束後,形成的專案支出結餘資金,應統籌用於編制下一年度本部門預算,也可由區財政視情調劑用於其他部門支出。區級部門在編制本部門預算時,可以在本部門本級和下級預算單位之間、下級不同預算單位之間、不同預算科目之間統籌安排使用結餘資金。在預算執行中,對當年執行進度緩慢、預計年底形成較多結轉或結餘資金的專案,應及時提出調減當年預算或調整用於本部門中新增重要支出建議,報財政審批。對經財政稽核調減的預算資金,全部收回區級總預算。
第六章 資產管理
第三十條 資產是行政事業單位佔有或使用的能以貨幣計量的經濟資源,包括固定資產和流動資產。行政事業單位依法管理使用國有資產,完善資產管理制度,維護資產的安全和完整,提高資產使用效益。
第三十一條 流動資產是指可以在一年內變現或者耗用的資產,包括現金、銀行存款、零餘額賬戶用款額度、應收及暫付款項等。
1.現金管理。嚴格按照《現金管理暫行條例》的規定執行。執行庫存現金限額制度,會計人員定期核對出納現金餘額,保證賬實相符。庫存現金按銀行核定的標準執行,超過限額部分的庫存現金要及時存入銀行,責任人超額存放而發生失竊的,賠償損失。為減少現金使用量,對於財政授權支付業務中原使用現金結算的十六類公用經費支出,嚴格使用公務卡支付。
2.銀行存款管理。嚴格實行國庫集中支付制度。銀行賬戶由單位財務部門統一管理,各單位除用於國庫集中支付的基本賬戶和按規定開設的工會經費、食堂經費等賬戶外,不得擁有其他銀行賬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票據法》、《支付結算辦法》辦理銀行結算。財務主管或會計定期核對銀行存款,每月至少核對一次,並編制銀行存款餘額調節表。如調節不符,應查明原因,及時處理。支票統一由出納保管,領用支票應辦理登記審批手續。
3.行政事業單位要切實加強應收及暫付款項的管理,嚴格控制規模,並及時進行清理,不得長期掛賬。
第三十二條 固定資產管理是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單位價值在1000元以上(其中專用裝置單位價值在1500元以上),並在使用過程中基本保持原來物質形態的資產。單位價值雖未達到規定標準,但耐用時間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類物資,作為固定資產管理。
固定資產一般分為六類:房屋建築物;通用裝置;專用裝置;文物和陳列品;圖書、檔案;傢俱、用具、裝具及動植物。
1.單位應根據固定資產的固定性、移動性等特點,制定各類固定資產管理制度,不得隱匿、截留、挪用固定資產,單位應建立固定資產實物登記卡,詳細記載固定資產購建、使用、調撥、出讓、報廢等情況。固定資產由資產管理部門統一登記、保管,財務部門統一建帳、核算,明確財務部門、資產管理部門以及使用部門的責任,定期進行清查盤點,每一年盤存一次,做到帳帳、帳實相符。
2.行政事業單位固定資產不允許公物私用或無償交由與單位無關的經營單位使用。不得隨意處置固定資產。固定資產調撥、捐贈、報廢、變賣、轉讓等,應經中介機構評估或鑑定,報主管部門和財政國資辦審批。
第三十三條 行政事業單位應建立健全資產管理制度,加強和規範資產配置、使用和處置管理,維護資產安全完整。
第三十四條 行政事業單位應當加強日常管理工作,做好建帳、核算和登記工作,定期或者不定期進行清查盤點,保證帳帳相符,帳實相符。年度終了,應當進行全面清查盤點。對資產盤盈、盤虧應當及時處理。
第七章 負債管理
第三十五條 負債是指行政事業單位所承擔的能以貨幣計量,需要以資產或者勞務償還的債務,包括應繳款項、暫存應付款項等。
第三十六條 行政事業單位應當加強對暫存應付款等科目管理,不得將應當納入單位收入管理的款項列入暫存應付款等科目;對暫存應付款等科目應當及時清理、結算,不得長期掛帳。
第八章 財務機構與財務監督
第三十七條 行政事業單位按照規定設定財務會計機構、配備會計人員,負責對本單位的經濟活動統一管理和核算,按月報送給單位領導財務報表及必要附件說明。下屬單位較多的主管部門根據需要設定會計核算中心,配備必要管理人員,成立相對獨立財務機構,指導考核檢查下屬單位財務活動,組織會計人員進行繼續教育及業務交流學習。單位內部的其他非獨立工作部門或機構不得脫離單位統一監督另設會計、出納,不得另立賬戶從事會計核算,從事會計工作的人員必須取得會計從業資格證書。臨時人員原則上不得從事財會工作。會計人員必須遵守職業道德,誠實守信,不弄虛作假,不洩露秘密。
第三十八條 加強內控制度,單位會計機構中的會計、出納人員,必須分設,銀行印鑑必須分管,出納人員不得兼任銀行存款餘額調節表的編制工作。根據不相容職務分離控制原則,“錢賬分管”,財務分工嚴格按照“會計管賬不管錢,出納管錢不管賬”執行。出納人員不得兼管稽核、會計檔案保管和收入、費用、債權債務賬目的登記工作。資產實物管理與記賬分離,票據保管與開票分離。
第三十九條 行政事業單位按照規定設定會計賬簿,根據實際發生的業務事項及時進行會計核算,填制會計憑證,登記賬簿,編制財務會計報告,按《會計檔案管理辦法》建立、保管、銷燬檔案。會計憑證應真實、健全,能準確反映業務活動。
第四十條 會計機構、會計人員應對違反國家統一財政、財務、會計制度規定的財務收支不予辦理。財務人員要嚴格遵守國家的財政制度和財政紀律,依法行使職權,認真加強會計監督,對不真實、不合法的原始憑證,不予受理;對記載不準確、不完整的原始憑證予以退回,要求其更正、補充;對審批手續不全的憑證不予受理,並要求補充。
第四十一條 行政事業單位不得有下列違反會計管理規定的行為:
1.授意、指使、強令會計機構、會計人員偽造、變造會計憑證、會計賬簿和其他會計資料,提供虛假財務會計報告;
2.明知虛假會計資料仍授意、指使、強令會計機構、會計人員報銷支出事項,提供虛假會計記錄和其他會計資料;
3.另立賬戶,私設會計賬簿,轉移資金;
4.以未經稽核的會計憑證為依據登記會計賬簿或登記會計賬簿不符合規定;
5.未按規定填制、取得原始憑證或填制、取得原始憑證不符合規定;
6.未按規定建立並實施內部會計監督制度;
7.拒絕依法實施的監督或不如實提供會計資訊資料;
8.隱匿或故意銷燬依法應當儲存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資訊資料;
9.隨意將財政性資金出借他人,為小團體或個人牟取利益。
第四十二條 會計人員工作調動或者因故離職,必須將本人所保管的會計檔案資料全部移交給接替人員,沒有辦清交接手續的,不得調動或者離職。交接工作分別由會計機構負責人、單位負責人,必要時由上級單位派人監交。
第四十三條 行政事業單位應依據《會計法》、《會計基礎工作規範》等法規建立健全財務、會計監督體系。單位負責人對財務、會計監督工作負領導責任。會計機構、會計人員對本單位的經濟活動依法進行財務監督。
第四十四條 行政事業單位財務監督是指單位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財務規章制度,對本單位及下級單位的財務活動進行稽核、檢查的行為。主要內容包括;
(一)對預算編制、執行和財務報告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進行稽核、檢查;
(二)對各項收入和支出的範圍和標準等進行稽核、檢查;
(三)對重大支出、專項支出、基本建設支出專案進行專項監督檢查;
(四)對行政性收費和罰沒收入收繳執行情況進行稽核、檢查;
(五)對有關資產管理要求的措施的落實情況進行檢查督促;
(六)對違反財務規章制度的問題進行檢查糾正。
第四十五條 行政事業單位應自覺接受審計、財政部門的檢查和監督。
第四十六條 財政部門、行政事業單位及其工作人員違反規定的財務制度,按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處理。
第四十七條 行政事業單位領導工作調動或離職,必須經同級審計部門進行離任審計。
第九章 附則
第四十八條 工會等社會團體、食堂等附屬服務單位財務管理參照執行。本規定由財政局負責解釋。根據本規定,各行政事業單位結合本單位實際制訂具體細則。
第四十九條 本規定自發文之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