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公司賠付前,肇事者有無先行墊付醫藥費的法定義務?
最近在網上,看到一篇文章,是講關於交通意外的處理方法的。文中提到:
如果車主已經買了第三者保險,不幸撞了人,最好不要墊付受害人的醫藥費,因為你已經買了保險,你付醫藥費是需要拿發票去保險公司報銷的,付錢容易,但當你向受害人家屬要發票時,受害人知道你可以拿發票報銷,往往會故意刁難,比如讓你多掏一萬塊錢,“買”下發票。因此,最好的做地是聲稱自己做生意虧了錢,身上就幾十塊錢,讓家屬自己墊付醫藥費,到時候家屬會起訴你,起訴後你就不用管了,保險公司會賠錢的。也即,如果你墊付了醫藥費,就是你付給受害人,保險公司付給你,夾在中間很難受,如果什麼都不管,透過法律途徑,則由保險公司直接賠償給受害人,就沒你什麼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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