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殘疾賠償金的計算方法
我們經常見到交通事故導致人員傷殘的情況,交通事故殘疾賠償金的計算與傷殘等級有著密切的關係,該如何依法主張殘疾賠償金呢?小編現根據司法實踐經驗對該問題提出了以下一些意見:
一、交通事故中殘疾賠償金的計算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五條第一款規定:“殘疾賠償金根據受害人喪失勞動能力程度或者傷殘等級,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自定殘之日起按二十年計算。但六十週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週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最高法院該解釋在理論上採取的是“勞動能力喪失說”,根據交通事故傷殘受害人喪失勞動能力的情況,客觀計算其未來收入的損失。
二、喪失勞動能力程度或者傷殘等級與殘疾賠償金的關係
喪失勞動能力程度或者傷殘等級是否影響殘疾賠償金的總額?實踐中很多人對這個問題有一種錯誤的認識,認為只要有傷殘等級就得賠償20年,因此得出的結論是一級傷殘和十級傷殘的賠償數額是一樣的。其實,從條文含義就可以看出這種理解是錯誤的,殘疾賠償金是根據受害人喪失勞動能力程度或者傷殘等級進行計算的,也就是說“程度”或“等級”不同,殘疾賠償金也不同。司法實踐中一般將傷殘等級作為賠償標準的係數,即一至十級對應百分比係數分別為100%至10%,具體計算方式如下:一級傷殘為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乘以二十年再乘以100%,二級傷殘則乘以90%,依此類推,十級傷殘乘以10%,這樣,傷殘程度越嚴重,殘疾賠償金也越高。
三、受訴法院的選擇
殘疾賠償金是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計算的,因此選擇一個合適的法院進行管轄很重要。怎樣選擇更適合的法院,可參考《交通事故索賠指南一:死亡賠償金的賠償》中的相關內容。
四、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的適用問題
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標準和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的差異導致殘疾賠償金的數額的明顯差異,在交通事故中殘疾賠償金的計算是否是以死者戶籍來區分適用的是城鎮標準或農村標準?實踐中比較普遍的觀點認為應當以戶籍為準,城鎮戶籍的,殘疾賠償金按照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標準計算,農村戶籍的,以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計算。筆者認為以戶籍來定標準是不公平的,也不符合司法解釋的原意。最高法院司法解釋確定的殘疾賠償採取的`是“勞動能力喪失說”理論,確認殘疾賠償金是對未來收入的損失的補償,根據我國目前的情況,農村戶籍人員在城鎮就業或者安家、定居的情況及其普遍,這部分農村戶籍人員的收入、生活支出與城鎮戶籍的人並無什麼不同,因此,筆者認為以受害者經常居住地作為適用城鎮標準或農村標準的條件更公平、更切合實際,也更符合立法原意。
五、受害人住所地或者經常居住地收入高於受訴法院所在地標準的處理
如果受害人住所地或者經常居住地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高於受訴法院所在地標準的,則殘疾賠償金或者死亡賠償金可以按照其住所地或者經常居住地的相關標準計算,受害人需向法院舉證證明其住所地或者經常居住地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
六、交通事故案件中殘疾賠償金支付的斟酌因素
前面我們說到在司法實踐中殘疾賠償金的具體計算方式為依據傷殘等級按照100%至10%分別計算,是否是絕對按照這樣的方式計算呢?這就要考慮殘疾賠償金支付的斟酌因素了。《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五條第二款規定:“受害人因傷致殘但實際收入沒有減少,或者傷殘等級較輕但造成職業妨害嚴重影響其勞動就業的,可以對殘疾賠償金作相應調整。”根據該規定,我們可以這樣理解:如果受害者勞動能力喪失程度高或傷殘等級抽象百分比高,但是傷害對其職業毫無影響,如娛樂場所售票員,腿部傷殘對其收入沒有影響,或者受害者勞動能力喪失程度低或傷殘等級抽象百分比低,但是傷害對其職業影響大,如模特因臉部擦傷而被迫改行,這時候就得適當對殘疾賠償金作相應調整,以達到相對的公平。
以上是根據我《民事訴訟法》、《民法通則》的通則的相關規定及司法實踐中得出的結論,希望對你有所幫助,如果你還有不清楚的,可以諮詢律師,他們會盡快為你作更詳細的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