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用期過後簽訂的培訓協議有法律效應麼?
剛畢業就去參加公司所謂的專業培訓,其實就是一老頭給你上了幾天課而已,而且公司沒有第三方的培訓。培訓前根本就沒告知我們(有人證)這次的`培訓還要收費,而是過了試用期3個月,回到分公司後,強迫我們簽訂的培訓協議,以及競業限制協議(這個肯定沒有法律效應,暫不提),要求3年,培訓費2萬。
現在要辭職,公司拿著個卡我,請問要賠償麼?
BTW,這家公司據說一告一個準,不過我沒那精力去折騰。
如果不同意我辭職,是不是可以自行起草一份“解除勞動合同關係通知”給公司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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