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如何證明勞動者試用期內不符合錄用條件
許多企業都認為在試用期內,可以隨意辭退員工。企業的這種做法,有的是因為試用期轉正後企業需支付更高的工資,有的是因為員工工作能力不符合崗位要求。但實踐中,不管是因為何種原因辭退員工,用人單位都往往由於難以證明員工在試用期內不符合錄用條件而承擔了賠償責任。那麼,企業應如何才能做到在試用期內合法辭退不符合條件的員工呢?筆者認為,用人單位要避免發生爭議時“言說無證”的狀況,必須建立起一套完整的試用期考核制度,做好以下幾個方面的工作:
一、在勞動合同中明確錄用條件和崗位職責
在與勞動者正式簽訂勞動合同時,用人單位應當將具體的`錄用條件和崗位職責詳細寫入勞動合同中,同時保留好所釋出的相關招聘廣告,作為補充證明。
二、建立相應的績效考核制度
用人單位應在公司的規章制度中建立相應的績效考核制度,明確規定如何對員工進行考核,考核的內容及評分原則,員工試用期轉正的條件等,同時將這些規定透過《員工手則》等方式告知員工。企業在實際考核中,必須保留好有員工本人簽名的考核記錄。
三、對員工的求職資料真實性進行核查
很多用人單位在求職者求職時,都會要求求職者填寫個人履歷。在發生爭議時,可以對員工提供的資料進行核查,如果證明員工提供了虛假資訊或是隱瞞了重要資訊,用人單位的辭退基本上能得到勞動仲裁部門的支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