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試用期辭職的相關問題
本人於2012年7月2號和公司簽訂了試用期合同,當時經理給我兩份已經蓋好章的合同,要我把兩份都填好,也就是他的簽名,也是我代簽,這份合同是否有效?蓋了公章的。
合同內寫著必須提前15天以書面形式告訴對方,那如果我提前三天告知對方,三天後走人,他有權扣我工資嗎?他要求我做完手頭所有工作,並且還給我新工作,還要求我做完,我不願意,我3天后可以直接走嗎,還是說要根據合同的15天?
之前辭職的同事都被以各種理由扣除工資,請假了他同意了的,可是最後說無故請假也是曠工,扣除的.工資是怎麼樣算的?比如說遲到,請假,曠工,法律有規定扣除的比例嗎?那我加過三小時的班,怎麼算加班費?如果他拒絕給我加班費,怎麼辦?
請仔細看完,務求法律相關專業的人員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