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法律風險防範試用期
1、試用期結束簽訂勞動合同
風險:超過一個月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2、試用期的期限隨意約定
風險:超過法律規定期限的,以勞動者試用期滿月工資為標準,按已經履行的超過法定試用期的期間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3、單獨約定試用期
風險: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用人單位再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將面臨下一次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風險。
4、試用期工資低於最低工資
風險: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於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並不得低於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否則,勞動行政部門將責令改正並要求支付其差額部分,逾期不支付的,還應加付賠償金。
5、試用期不給員工繳納社會保險
風險:員工可以要求解除勞動合同並要求支付經濟補償;勞動者向社保部門投訴,社保部門將責令用人單位補繳。
6、試用期任意延長
風險:未經協商或雖經協商但約定的試用期超過法律規定的,以勞動者試用期滿月工資為標準,按已經履行的'超過法定試用期的期間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7、續訂勞動合同時再次設定試用期
風險: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再次約定試用期的,以勞動者試用期滿月工資為標準,按已經履行的超過法定試用期的期間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8、試用期隨意辭退員工
風險:在試用期內,只有員工不符合錄用條件或者存在其他過錯性的事由,用人單位才可與其解除勞動合同。否則,按照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處理。此時,員工即可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也可要求單位支付賠償金。
9、試用期內對員工出資進行專項培訓
風險:用人單位在試用期內出資對勞動者進行各類技術培訓後,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不得要求勞動者支付該項培訓費用。